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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五编 农业
 
 
第四章 林业
 
 
第四节 森林保护
 
 
    五常县自开发后到解放前的长时期里,对山林只采伐不保护,森林资源迭遭破坏。建国后,人民政府将林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有力措施,使丰富的森林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林政管理
    1950年县林务局改为林政科以后,在各林区划分了行政交界,明确森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直到1957年很少发生乱砍滥浅事件,森林保护的较好。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忙于大炼钢铁,搞"卫星上天",放松了森林管理,乱砍滥伐时有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无政府主义,"农业学大寨"申的毁林开荒,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兴隆乡的前梨、后梨,八家子乡的东北岗,上万亩森林被砍伐一光。溪浪河、拉林河、忙牛河、大泥河、苇沙河两岸的树木也几乎伐光。苗圃面积由810亩减少到510亩,减少了37%。
    1963年将30.75万亩国有林划给社队经营。有的社队当作己有,不经批准,任意砍伐。1970年又搞护林责任区,把951 780亩国有林划给社队经营,占全县国有林面积的42%。实行林权国有,队管队护,收益分成的办法。大部社队对这些次生林抱着有利就管,无利就砍的态度,造成乱砍滥伐,森林火灾不断发生,全县次生林面积比1962年约减少29.3万亩。
    1978年将1963年划给社队经营的国有天然次生林收回,归国营林场经营。1979年国家《森林法》颁布实施,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等8个方面问题,作出了25条规定。县政府颁发了"林权证",保障林权不变,划给社员的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1984年停止了1970年划分林业责任区的做法,原来的国有林仍归国营林场经营。县政府发了布告,指定各乡、村管辖的行政区域就是该乡、村的护林防火责任区。全县林区每年开展一至二次林政大检查,对国营、集体经营的天然次生林、人工林抚育采伐,实行“采伐证”。不经调查设汁,没有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不准采伐。同时,贯彻执行省规定的木材运输手续,严禁木材自由倒卖。这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起了重要作用。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允许农民在宅前屋后、自留山和承包荒山、荒地植树造林,进一步调动了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至1985年全县有8 633户承包宜林荒山面积165 702亩。
    护林防火
    建国前疏于森林管护,山火时有发生,森林资源连年遭到破坏。建国后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主管林业的副县长、林业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法院、检察院、邮电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配备干部协助开展护林防火工作。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命令》,按着"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建立专职护林防火指挥站,4,07个山区屯都建立了义务防火检查哨。各级防火组织以春秋两季为重点,组织扑火队伍,烧打防火线,以利控制山林火灾。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在加强林业管理的同时,注意加强护林防火的设备建设,修瞭望台6座,瞭望面积2 O.84万公顷,占林业经营面积的87%,购置8架望远镜、32台无线电报话机、52台风力灭火机、5台三轮和双轮摩托车、1台汽车,基本实现了护林防火的"兰网"(瞭望网、通讯网、气象观测网)、"两化"(队伍专业化、扑火机械化)要求。
    护林防火工作逐年加强,1952年至1962年的11年间未发生森林火灾,受到省政府的表扬。其余年份偶有山火发生,均被及时扑灭。瞭望台、护林防火设备统计表(附表)
    病虫害防治
    1958年以后,由于浅山区林缘后退,深山区进行次生林抚育,益鸟益兽难得安藏之处,逐渐减少,多年来对狩猎管理不严,任意扑杀益鸟益兽,使自然生态失去平衡,森林复被率下降,水土流失、风沙、干旱危害较重;天敌锐减,食物链遭破坏,抗拒病虫害的能力越来越弱,森林的病、虫、鼠害等每年都有发生。常见的有落叶松的早期落叶病、黄锈病,苗圃的地蝼蛄,阔叶树的杨毒蛾、透翅蛾,樟子松、新植林中的鼠害等,影响林木的正常生长。
    自50年代后期始,逐渐采取防治病虫害的措施。各林场设专职防治员,发现病虫害,及时防治。1977年以来,对新植林鼠害用鼠药防治,对落叶松早期落叶病用"六六六"粉烟雾弹防治,对林木害虫则采取挂鸟巢招引益鸟的办法进行防治。1979年全县病虫鼠害发生面积29 869亩,防治面积4万亩(包括预防面积),1982年发生面积7.6万亩,防治面积58 725亩,1984年发生面积10.9万亩,防治面积10.2万亩。近年来,用"赤眼蜂"防治松毛虫效果较好。国家每年拨款3万元作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专款。这些有力措施使森林病虫害基本得到控制。1977-1985年五常县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防治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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