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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五编 农业
 
 
第六章 渔业
 
 
第三节 经营管理
 
 
    早年,渔业是群众自发性的生产,政府从不过问,既无渔业管理机构,又无关于渔业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渔业始被列为副业生产的一项内容,纳入管理日程。1958年6月建立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在民乐公社陆家围子建立1处县社联营渔场,有工人17名。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增殖、捕捞并举"的方针。1961年7月,省水产学校第1批毕业生分配到县内4名从事渔业工作。1962年又在民乐公社永和大队建起了地方国营渔场,1965年与龙凤山水库渔场合并。
    1966年水产站归属水利科,"文化大革命"开始,水产机构被砸烂,渔业生产处于无规章、无制度、无管理的状态,大肆捕捞幼鱼、炸鱼、毒鱼,水产资源横遭破坏。1971年县农副水产品采购科设立水产蚕业站,1972年水产站从农副水产科分出,恢复了水产机构。同年6月正式成立水产供销公司,与水产站合署办公。
    1973年,省投资3万元,先后建立红旗、光辉、卫国、志广等11处商品鱼基地,鱼池面积2 691亩。国家投资75.19万元,还拨给生产资金37.58万元,基本达到鱼池建设标准化、经营管理科学化、生产商品化。1976年县投资6万元,建成1个配套的苗种生产体系,其中有越冬池12商、鱼种池70亩、成鱼养殖水面120亩。从1978年开始每年都为群众养鱼提供鲤鱼花500万尾、鱼种20万尾。
    1979年五常县被批准为黑龙江省商品鱼基地县。同年6月建立水产科,1982年4月恢复水产技术推广站,加强了鱼政工作。水产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渔业法规,依法办理《渔业许可证》,协助公社管理渔业,处理违法的捕鱼具和渔业纠纷,保障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本着"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正常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成立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组织,重点乡、村成立领导小组,形成1个多层次的渔业管理网。
    渔业管理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及国务院1979年10月9日发布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湖泊、江河等一切水域炸鱼、毒鱼、电鱼,以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水产资源"的规定,建立了水面资源管理,发放《执照》,禁止无证捕鱼,禁止炸鱼、毒鱼、电鱼和捕捉幼鱼、加强商品鱼基地、苗种基地建设等管理制度。
    为确保鱼类正常繁殖,规定每年5月25日至7月10日为禁捕期,由水产部门组织人员深入重点地区巡回检查。渔政管理的加强,保护了水产资源,发展了渔业生产。
    1961年以后,全县每年(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5年外)都举办1至2次养鱼技术培训班,每期20至70人。同时还通过会议、印发刊物等形式进行科技交流,传递信息。不定期刊物《水产科普园地》仅1985年就印发了20期,颇受广大养鱼户的欢迎。
    从1972年至1984年先后研究成功科研项目10项。有些项目在北京农业展览馆展出,有些论文在省科普杂志上发表。其中有的获松花江地区优秀论文奖。水产科技的不断提高,对全县的渔业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水产科研项目明细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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