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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日用工业品商业》
 
 
第一篇 市  场
 
 
第三章 商品购进
 
 
第三节 采购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私营商业可自由到全国各地以及国外市场采购商品,无须申报
批准。
  1950年4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命令:“东北各部门、各厂矿、各省市在东北市场采购
百货、燃料、花纱布、土产等商品,均须经过贸易部与各地国营各专业公司卖给或代为采购
或组织采购,如物资缺乏时,得商同采购单位减少、暂缓或停止其采购。”1951年7月4日,
东北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在关内设立统一物资购销机构的决定》,规定:“凡东北区机关、
学校、国(公)营企业、合作社等,必须到关内采购物资时,事先统经本府人民经济计划委
员会审查批准,然后由贸易部据以介绍到关内办事处,统一进行购销工作。”1952年7月,
对上述规定做了修改:凡进关采购时,在呈报东北人民政府之前,须先经当地商业厅(局)
审核。与此同时,对关内各地赴东北地区采购商品,东北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亦做出规定:
凡赴东北采购物资的各公营单位,须由各有关专业公司出据介绍信;对私商采购物资,一律
不予介绍;对棉纱、棉花、火柴、煤炭、粮食,严格掌握,由国家统一调配,私商不得贩运。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外埠商品的购进,逐步纳入由市各专业公司统一采购,一般商业
企业,只准从专业公司的批发部门进货。1959年8月,黑龙江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加强采购
工作的通知》;1.各市、县商业局的基层单位,一般不准出省采购,统由各二级站组织分
配,如有特殊情况须出省采购时,经专署商业局批准,经省厅审查后,可介绍到各地办事处。
2.省内地区之间,市县之间采购不应封锁,由各专署商业局直接介绍。
  1960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协作和对采购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商业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不经省批准一律不准自行派采购人员去省外进行催货
或采购、代料加工等;各工矿企业及其它事业单位,今后不再派采购人员,需要采购的物资,
应统一由各级商业部门负责采购供应。1963年5月,黑龙江省商业厅制定了商业系统省外进
货工作管理规定,主要内容:1.可以从省外进货的单位是各二级批发站、部分市公司、少
数在省外有传统进货渠道的大型零售商店和个别少数民族商店,未经省公司批准的单位,一
律不得从省外进货。2.出省采购人员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采购人员必须按规定名额派
出,凭采购证出省工作;临时采购人员由省公司掌握派出,凭省公司介绍信出省工作。3.
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进货,认真执行进货计划逐级审批制度。属于省计划分配的一、
二类和三类主要商品,一律按省下达的计划进行采购和组织催拨调运;非省统一安排的三类
商品,需从省外进货时,必须事先编制有具体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单价、金额及进货
地点的采购计划,逐级平衡、审批。二级站的采购计划由省公司按季平衡、审批;市公司的
计划先报地区二级站审核,再报省公司批准;零售商店的采购计划纳入市公司计划内提报。
兼营品种的采购计划,须经主营公司同意。
  1970年11月,黑龙江省商业局规定省外采购商品的范围是国家统一平衡分配的和省内暂
时不能生产或产不足销的商品。对于省内生产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商品,要在省内调剂解决,
任何单位不准从省外进货。1973年10月,黑龙江省商业局批准市第一百货商店和松花江百货
商店(秋林公司)可出省采购。12月又批准十个商店有出省采购权。1974年又批准两个商店
有出省采购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企业自主权扩大,逐渐改变了商品购销业
务中“划地为牢”,层层限制的做法。1981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发出《省政府关于加强省外
进货管理的通知》称:“当前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单位盲目从省外大量购进省内生产已能满足
需要的一般商品,造成省内产品积压;有些单位和企业为了弄到一点好货,不惜带进滞销商
品,然后削价处理,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在我省轻纺工业不适应社会购买力增长的
情况下,有计划地从省外调入一些商品,满足市场供应,是必要的,但是盲目地从省外购入
省内本来可以生产的产品,就影响了省内轻纺工业的发展。”鉴于此,通知规定:商业、供
销系统二、三级批发企业,大、中型零售商店出省采购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凡是省主管
专业公司规定不准从省外采购的品种,一律不准从省外进货。三级站和大、中型零售商店出
省采购,要事先与当地二级站衔接,编制采购计划,经市、县商业局(科)或供销社批准后,
方可出省采购。同年,黑龙江省商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发出通知,对五金、
交电、化工商品中的40个品种,限制从省外进货。具体是:元钉、镀锌铁线、白合页、双袖
合页、插肖、木螺丝、窗纱、铁丝布、铜丝布、铁砂布、玛钢零件。各种锉刀、钢丝钳、钢
锯条、活扳手、套筒扳手、梅花扳手、双头呆扳手、台秤、水门、汽门、橡胶平板、胶管、
元锯片、自行车外胎、自行车内胎、打气筒、普通灯泡、胶质线、花线、黑胶布、补胎胶水、
铁壳开关、石板开关、扩音机、半导体收音机、保险丝、橡皮包布、油漆、小苏打。
  1982年5月,市第一商业局贯彻国务院做出的禁止在工业品购销中进行封锁的十项规定,
允许更多商店到省外采购,并对采购范围、品种放宽了政策。
  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1985年后,各商店采购权限逐年扩
大,到1990年已基本全方位放开,不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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