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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 价
民国及东北沦陷时期,私营零售商店延续以往的作法,在每年的端午、仲秋、春节前后,
对各自经营的商品减价销售。减价商品范围无所不包。减价幅度由商店自定,但一般均遵循
一个原则,即:同一区域或邻近地段内同一种商品,减价幅度大致相同,而且均以同行业大
户为轴心,中、小商号观望大店价格,跟随效行。但一些中、小商号往往因费用开销大,与
大店执行同价,相对吃亏,有时降价幅度略小于大店。行会、商会成立后,减价事宜通过同
业者共议解决:大店在降价时,降幅定得小些,以照顾同业中、小户利益。当时的减价,虽
在市面大肆宣传,到处张贴广告,悬挂旗幌,但最终在薄利多销中仍不亏本。私营商业的这
种减价做法直延续到1956年公私合营。
1946—1948年,由于国营经济尚未占领市场,一些不法私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垄断市场上的某些重要商品。当时,国(公)营商业为占领市场,平抑物价,安定人民生活,
随时采取通过价格调整打击投机商的策略,经常对棉纱、棉布及其制成品减价销售,有时不
惜亏损。1947年2月14日《东北日不再实行。
1983年扩大企业自主权后,有些商店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营业务状况,对某些品种在一定
时期内,实行减价销售,但多以扩大销售为目的,各自决定不同幅度的让利率。
1989年,为控制物价涨幅和激励市场销售平淡状况,年内,全市各国营大中型零售商店,
社会创办的一些较大百货店曾采取多次让利销售措施,具体如下:
1989年1月17日—2月16日,第一百货商店、秋林公司,对万余种商品降价销售。零售价
10—100元的商品,降价5%;100—1000元的降价3%;1000元以上的降价2%。此次降价,
该两店共让利120万元。1989年4月25日—5月9日,秋林公司、第一百货商店、同记商场股份
公司、道里秋林百货商店、妇女儿童用品商店、向阳专业用品商店、第四百货商店、通乡百
货商店、和平百货商店、和兴百货商店十家企业降价让利销售。降价让利商品包括百货、鞋
帽、文化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手表、自行车、家用电器八大类万余种商品。降价幅度为
1—3%。在秋林公司、第一百货商店降价的影响下,其他百货店也相随效法,1989年4月26
日—5月6日,道里区商委系统各商店对180种商品降价销售,降价幅度平均2%。同年4月,
哈尔滨市纺织品批发公司,对零售商店进货实行让利,即:从厂家购进的商品在允许加价的
4%中,降低0.5—1%的利润;花色、品种差价率由10%下降到8%;正常商品加价率由
10%,降到9%。本年较大规模的减价让利销售,共有三次,集中在“五一”、“十一”、
新年和春节几个节日前后。本年全市经营日用工业品的商业企业共让利近千万元。
二、赊 销
民国及东北沦陷时期,私营批发、零售商为扩大销售,常有赊销作法。
批发商对长年固定主顾(零售座商)实行赊销。赊期有长、短之分。长期一般定在每年
春节、端午节、仲秋节前三五日内付清赊欠货款,或足6个月清算一次货款;短期半个月至
两三个月不等。确定赊销对象主要以双方关系亲疏,信誉高低而定。确定赊销期限主要以赊
方的信誉、赊量多寡、资本实力、经营优劣而定,对资本雄厚、讲信誉的大店、名店,或商
品周转期快的商店,可获得长期赊销的优惠,反之,则只能短期赊销。在长、短期赊销者中,
又有全赊、半赊之分,全赊即到期一次付款,半赊即取货时须先付一部分货款,到期全部付
清货款。无论哪种形式的赊销,在品种上则有主次,通常的赊销品种以店内库存大、报》以
《粮价疾降,百货随落》为题报道:“随着粮价下跌,百货亦相继落价……花纱在元宵节前
后一度腾涨,现棉纱跌百分之十八,棉布跌百分之二十……”同年5月13日《东北日报》报
道:“纱布与布匹的价格上半周与下半周相较,亦趋下落,在三四天中(八号到十一号)平
均廿支棉纱,每捆跌价百分之十七,白细布落百分之十八……”为稳定市场,扩大国营商业
信誉,经东北贸易总公司批准,1947年8月1日,8月15日,两度实行商品降价出售,顾客盈
门,日卖钱额较降价前增加10倍。
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国营零售商店实行逢年、节减价销售商品的作法。1949年12月,
中央贸易部通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新年和扩大国营商业影响,百货商店
的商品实行八五、九五折大减价。1950年9月中央贸易部电示:“10月2—4日,零售商品九
五扣,减价3天。”1951年2月,迎接春节,零售商店所售商品九五折减价5天。1952年12月
25日,《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纪念节日零售商品减价供应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为纪念节
日,保证物价稳定,充分满足广大人民节日需要,特作节日减价规定,以统一此项工作执行
的步调。1.减价节期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元旦减价为12月29—31日3天;春节减价为
节前的前7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为节前3天;“十一”国庆节为9月27—30日和10月2—4
日(10月1日休息)7天;每年“八一”建军节减价1天,优待现役军人和军烈属;各少数民
族一年中最主要的一次节日,相当于汉族的春节者,可减价7天(与汉族同过春节者,可酌
情减缩减价日),享受对象,只限过本节的少数民族。2.减价地区,凡国营公司所设零售
单位,地方国营公司及合作社的零售商品一律减价优待。3.减价折扣按零售价5%优待。
1953年4月24日,商业部发出《关于停止执行国营商业节日减价办法的通知》摘引如下:
“过去在物价不稳定的时候,每逢节日,不法商人往往趁机抬价,侵害人民利益。为了稳定
市场,反对投机,保护人民利益,前中央贸易部曾决定全国各地国营商业的零售机构执行节
日减价的办法。现在全国物价已经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能对节日市场价格进行有
效的管理,故此种办法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且自物价稳定以来,一年多次的节日减价,使
商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人为的季节变化,反而妨害了正常的商品流转。加以国营商业在有些小
城市与广大农村并未设置,因此实际享受到节日减价利益的,只是一小部分大、中城市居民
……,这种从价格政策上对城乡人民待遇不同的作法,在今后也不宜继续实行……。因此,
‘五一’劳动节即停止减价……”此后,三十多年来,除库存积压品,残次品正常减价、削
价处理外,全部商品统一减价的做法交易额大、商品周转期快的品种为主,如布匹、鞋、帽
子、香肥皂、毛巾等;销路窄的小批量品种,买卖双方一般均不赊购、赊销。
零售商由于销售对象有别于批发商,一般与顾客不建立赊销关系,但亦有两种赊销形式
存在,即:在大店、名店、专业店中,为达官显贵送货上门时,有货款迟付者;在较小地域
性杂货店中,由于销售对象多系周围居民,故对左邻右舍的老主顾有时实行赊销,这种赊销
属短期小额,多在店铺内设一小黑板,记载赊者姓名、赊销时间、赊款额,一般三五日,多
者十几日清理一次,有的次日即清还,这种赊销多以零星小商品为主,其作法一直延续到20
世纪5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营商业企业中,赊销业务的开展,多在零售店实行,而且
均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企业无自行决定赊销权利。1952年11月,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的职工,可由单位出面与零售商店接洽,为职工办理赊销商品手续,赊销品种有自行
车、呢子两种,呢子到该年年底交齐赊款,自行车赊期为6个月。
1953年7月,部分进口自行车和国产工字牌自行车,对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厂矿
职工实行赊销。由各单位工会出面,行政担保,按当日零售价签订合同,价格变动时,差额
款不退不补,付款分9期,取车时先付1期货款,此后每月付1期。
1956年4月1日至6月末,自行车(不含天津、上海和进口产品)、缝纫机、收音机、唱
机,售价300元以上的高档手表、呢绒、皮鞋、单制服、干部服九种商品实行赊销,赊销对
象为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职工,办理赊销业务的商店有第一、第四、第七、第八、
第十一百货商店和百货批发商店。
1958年5—12月,各种皮鞋(1957年以前购进的)、双铃双针闹钟、杂牌手表、呢料上
衣、四灯收音机5种商品实行赊销。
1960年国家明确规定“生活资料一律不准赊销”,至1980年赊销业务中断20年。
1981年9月1日起,对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一部分日本产(12将军、日立、胜利
三个牌号)的电视机,开展赊销业务。在人民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
和集体企业单位,为职工购买5台以上的,由购买单位与销售单位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购
货当时交货价30%的货款,余款分12个月,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收取手续费,每台2元,
由销售单位按签订数量一次交清。分期付款期间,不受价格变动影响。
1982年9月,对电视机、收录机、高档收音机、洗衣机、电冰箱、高档乐器、高档照相
机七种商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销售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部队、学校有固定收入的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出面组织,并负责按期代收货款。在分
期交款期间,销价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销价下调时,按新价执行。取货时先付货价30%的
货款,余者按月平均分批交款,具体是:彩色电视机18—24个月,照相机6个月,其他品种
12个月。由开户银行实行督促,销售单位按货价4.5%和1%分别支付给银行和购买单位,作
为手续费和经办费。同年11月5—15日第一百货商店对哈产飞龙牌自行车实行赊销,取货时
先收25%货款,其余75%货款,分3个月付清。赊销对象,结算办法与同年9月对7种商品实
行赊销相同。同年11月,松花江百货大楼(秋林公司)和第一百货商店对孔雀牌自行车、鹿
牌缝纫机、飞龙牌缝纫机办理“提前付货,分期收款”销售。上述商品付货时先收20%价款,
其余额按月平均,4个月交齐,赊销对象与办法与同年9月对7种商品实行赊销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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