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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日用工业品商业》
 
 
第三篇 管  理
 
 
 
 
第三篇 管  理
 
 
  商业管理可分两个部分,一是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组织对商业的管理;二是商业企业内
部的自身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对哈尔滨商业的管理,始于清朝末期,当时由朝廷番子章京
(番子即巡捕之意)兼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前后,各省成立商务处,管理商业。
民国时期,商业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哈尔滨沦陷后,伪市公署内设实业处(科),管理商业。
在政府管理商业的同时,商界自行组织的商务会、商会、商工公会等对商业也进行管理,但
这种管理不同于政府部门,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松散形的管理。
  1946年哈尔滨解放至8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政府部门对商业的管理,一
直带有明显的指令性、强制性,无论在购销活动中,还是在人、财、物的支配使用中,企业
务依政府指令而行,无自主权力。1984年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政府对商业的管理开
始由微观向宏观转变,企业自身逐渐摆脱了各种束缚,自主权随之扩大。商业企业内部的自
身管理,至80年代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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