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有资金
哈尔滨解放前,私营大、中型商店,合资者居多,小型商店则独资者居多。无论合资或
独资,凡投入企业的款项,均视为企业自有资金,即自行筹措的资金(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东
入股股金)。自有资金除由股东投入外,在一些企业中,营业几年并已获得一定利润后,为
扩大购销业务,一般店铺在每年的纯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有意在每年利润分配中,
留出一定款额,这项从利润中提取或留出的款项,多以公积金、利润滚存金名义(俗称“厚
成”)做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企业支配使用,实际是企业自有资金的扩充。自有资金在
企业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与企业的发展、兴衰有关,一般开业初期所占比重在70—80%,
企业经过一段发展,营业兴旺,自有资金往往不足商品流通使用,此时借贷资金比例大于自
有资金。如遇企业衰败,借贷资金来源不畅,则自有资金比例又将上升。1936年对哈尔滨市
20家百货业户统计,自有资金占全部资金比例为38.8%,借贷资金占61.2%。
哈尔滨解放后,1947年国营商业初建时,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由企业提报数额,经东北贸
易总公司批准后如数拨给。1950年7月开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与银行建立结算
关系。同年末,商业部颁发了《核定资金试行办法》。1951年8月,东北区各专业公司根据
哈市各国营公司各自核定的资金额,下拨流动资金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1953年推行经济核
算制,财政拨付给国营商业的自有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0—15%,不足额向银行贷款。
1958年实行分级管理资金的办法,即:市商业局直属单位的流动资金由局掌握;各公司
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各公司掌握。市商业局、各公司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对所辖企业的流
动资金,实行计划平衡,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调剂。1959年,市商业局对零售企业资金供应,
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办法。要求:零售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树立全面核算观点,
坚持商品勤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资金定额的核定是根据商品销售规律,
季节变化,市场货源情况,核定每个计划期的最低定额和最高定额资金,资金定额按年核定,
按季调整。1963年初,市商业局根据《商业部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商业流动资金的运用,
必须坚持“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准赊销商品,除国家
发放的预定金外,一律不准预付货款。本年开始,商业部系统的自有资金,全部由财政部拨
发给商业部,商业部按年对总公司和各省商业厅分别核定,逐级下拨。核定方法:非商品资
金定额全部拨给自有资金,参加商品周转的自有资金,零售商店按商品定额的60%拨给;三
级批发企业按商品定额的20%拨给。计算商品定额方法:按照当时货源情况和销售情况,结
合历年经营活动规律,把商品分成几种类型,分类估算,确定所需资金。零售商店,一般划
分为敞开供应、凭证凭票供应、特需供应、高价供应、季节供应等几种类型计算;批发企业
划分为存量虽大,但仍需生产和需调剂品种的、常年供应的、供应加工原料的等几种类型计
算。对于因货源不足,而采取凭票供应的商品,一般以进定销,加以核定;对货源充足敞开
供应的商品,本着加速周转的精神,加以核定;季节性商品,按“淡季准备,旺季推销,过
季销光”的原则核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定资金工作受到冲击,资金运用与掌握,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
1972年,省商业局规定: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由省商业局统一掌握,由各级商业主管部
门管理和调剂。本年,根据《全国清产核资办法》,各公司开始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981年,
根据《黑龙江省商业零售企业核定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零售企业再次实行
资金定额管理办法。1984年,对流动资金周转,各公司下达了指令性指标,并做为考核企业
资金使用效益的依据。1986年,市商业委员会对流动资金管理,做出十项规定:1.流动资
金必须计划管理,计划使用。2.严格把住进货关。3.调整结构,压缩库存。4.严禁赊销、
预付货款。5.严禁为个人或集体垫付资金,担保贷款。6.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合理的
形式。7.严禁随意“挂帐”。8.严格掌握职工借款。9.积极清理职工占款。10.大力清
收和压缩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
二、信贷资金
民国及东北沦陷时期,在私营商业中无不存在借贷资金者,借贷资金与自有资金比例不
定,多则占全部流动资金的60—70%,少则不足10%。私营商业一般在几种情况下借贷:1.
企业资金周转不开,非借贷购货才可挽救企业时;2.某大宗商品购进有厚利可图,但企业
流动资金不足时;3.为储备季节商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开时。有些商号为减少借贷,
还从其他方面汲取资金,主要是:利用企业信誉赊购商品,做无本生意,无偿占用他人资金;
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利用结算期之前代购代销商品的货款,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以发行
“礼品券”形式,提前收取现金,分期逐步兑付商品。1929年同记商场仅赊购的商品金额,
竟占该店当年全部流动资金的70%以上。
私营商业十分注重资金管理,尤其是流动资金,购销款项的支出、收入,全部由企业主
所掌握、支配,权利高度集中。在资金动用上,提倡“用少量资金做大买卖,无资本也取利”
和“巧用资金”;在商品经营上,提倡“薄利多销”,以腾出资金投入周转,企业全部流动
资金几乎都为商品资金所占用,非商品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在一般企业中,商品资金约占
全部流动资金的90%以上,非商品资金、结算资金不足10%。
私营商业的借贷途径主要是钱庄、银号、银行,有的商号有个人借贷关系。1936年对20
家百货店统计,借贷比重占企业资本总额61.2%,贷款来源:满洲兴业银行占39%,益发
银行占28.2%,中国、交通两银行占15.7%,满洲中央银行占7.6%,花旗银行占4.3%,
其他私营钱庄占5.2%。
1951年初,根据商业部颁发的《核定资金办法》中有关规定,国营商业各基层单位核定
的流动资金,因采购季节性商品而不足时,可向银行贷款解决。贷款须于每季前10天,向银
行和东北区对口各公司提报计划,经批准后,进行贷款。1954—1957年,实行分类贷款,贷
款种类:1.计划商品储备贷款;2.进货预付贷款;3.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4.结算贷款;
5.特种贷款;6.大修理贷款。1958年“大跃进”时期,财权下放,企业机构变化,银行在
放款上提出了“收购到那里,资金就供应到那里”的口号,贷款指标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无
计划。1959年,银行对商业企业按定额掌握放款,掌握方法:每季市商业局、银行,根据各
单位上报的调整定额和财务信贷计划,核批季度财务信贷计划。对资金占用超定额部分,做
为超定额放款。1962年,执行《商业部系统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1.贷款用途只
能用于商品购进、进货储存费用、进货税金、委托银行收款及汇往外地的采购贷款和采购费
用。2.各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按照上级批准的贷款指标执行。3.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
业部门在核定的季度贷款指标内,可调剂使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贷计划已不能逐级下批,各企业信贷的增减、借还,分
别由各单位自行与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1972年,财务制度开始复建,商业企业贷款须向当
地银行编报季度和年度信贷计划,由银行会同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1973年,信贷指
标、信贷资金的发放,全部由银行决定:商业三级批发企业的贷款,根据上级核定的商品库
存定额,结合本季进、销计划,编制季度贷款计划,经银行批准后,按批准额掌握;零售企
业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流动资金由自有资金中解决。但哈市百货企业各零售单位的自有资金
一直没有补足,因此,各零售企业仍实行计划贷款。
1980年后,流动资金统由银行管理。1982年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进”
的贷款原则。银行核定贷款的要求是:根据核定年度、季度的流动资金占用计划,审定周转
贷款,不足部分,可办理临时贷款。1983年,银行在贷款指标管理上,实行“统一计划,分
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控制”的办法,即多收多贷,保持差额。企业贷款指标完全由开户
银行管理。1984年,为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调动企业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充分发
挥信贷利息的杠杆作用,银行从第四季度开始实行“存贷分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贷款种类也不断增多,1985—1990年已扩大为10种:即
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技术改革贷款、小额设备贷款、网点
设施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
三、固定资金
私营商业的固定资金管理,一般不太正规,房产、设备等一次性投资,长期使用,亦不
做帐薄处理,但同记商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则有一定章程:企业所有土地,无论何时购买,
均按原价记帐,不受各时期价格涨落左右,结帐时按实计算;房产按建筑物结构分10年、20
年、30年,逐年分别折扣其消耗,摊提折旧费用。
固定资金的形成。1948年下半年,国营商业逐步把用于建筑和维修企业房产的一切开销,
从业务经费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固定资金。1949年8月,按照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要求,
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以当时价值为准,确定各企业的固定资金。1950年,根据东北贸
易部《1950年固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于6月、11月和
年末进行了三次登记。1952年,根据东北财政部、贸易部联合发出的《东北国营贸易企业固
定资产清理办法》,又一次全面清理了企业全部资产。至此,固定资金的数字和管理办法基
本确定。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1948年确定固定资产无明确的概念和金额标准,只按动产和不
动产区别,凡不随商品买卖的房屋、设备、家具等较大型资产,均作为不动产。1950年,在
东北贸易部拟定的《1950年固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凡单价在500万元(东北流通
券)以上,效用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为固定资产。1951年7月,政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资产清
理及估价暂行办法》中,对固定资产划分的标准和范围是:凡属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动力
设备、传导设备、生产机器设备、工具和生产上应用的器具、运输工具、家具用品、预备固
定资产、土地投资、农产和副业用固定资产、销货和供应用固定资产、住宅和附属建筑物、
文化生活设施用和卫生保健用固定资产等项,均属固定资产。1952年6月,根据东北贸易部
规定:凡单价在100万元(旧人民币)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同
年末,金额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又规定:土地、劳动用畜、繁殖用畜、沙发、
地毯及效用期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不论价值大小,都为固定资产。1956年11月,
固定资产金额标准由200元提高到500元。这一金额标准和使用一年以上的时间界限一直延续
至1990年。其间,在品种范围上时有变动:1957年10月,在金额标准中计进运杂费;1960年
1月起,土地不再列作固定资产;1963年5月,房屋不论价值大小,均列入固定资产,征用征
购的土地所支付的价款,计入与该项土地有关的建筑物的价值内。1974年,房屋改为同其他
财产一样,按价值大小,合乎标准的列入固定资产。另外,对修建的临时性简易建筑物,每
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各种临时货棚、果菜窖、畜禽圈棚、烘房、熏蒸房,每平方米造价
10元以下的各种简易晒场、水泥地面、货场等和利用旧料修建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警卫
用房、铁蒺藜、排水沟、一般水井、货场内的砖石桥、涵洞等,均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以
上范围沿用至1990年。
固定资产的补充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固定资产无专项拨款,当时固定资产来
源:1.没收的敌伪财产或官僚、地主的财产;2.上级拨给的经费款项①。1951年,基本建
设用款均由国家单独拨付,不再与业务经费或其他款项混用。1954年,固定资产中又分为两
种:即基本建设投资和零星基本建设投资。前者不再由商业部层层下拨,后者,则通过人民
银行,采取逐级转拨办法,由中商部将款汇至大区,再转汇各省、市商业厅、局,最后拨给
建设单位。直到1981年基建拨款改为贷款以前,在商业部门的基建投资中,国家拨款是主要
来源。
固定资产折旧。1953年贯彻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动支管理
办法(草案)》,确定折旧基金分基本折旧基金,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的重新购置;大修理基
金,用以保证固定资产按期修理。折旧费提取额是根据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计算出折
旧率再计算出折旧额。“大跃进”期间,有的企业为了简化计算手续,将性能、结构、使用
年限大致相近的固定资产加以归类,然后按不同类别计算固定综合折旧率;还有的企业对全
部固定资产计算一个综合折旧率,作为提取折旧额的依据。1965年后,重申原规定,仍按单
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一直延续至1971年。1971年10月,商业部提出了固定资产综合折旧
率的办法,由各省、市商业局确定各自的综合折旧率,1972年,哈尔滨市综合折旧率定为
3.5%。1980年后综合折旧率,改为按固定资产原值5%提取。
固定资产管理。采用三种办法:1.登记造册,专项记载,专人(部门)负责;2.每年
清点一次;3.将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分别进行管理。五类是: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
非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纳入计划,层层上报批准。国拨基建款
项,纳入国家基建计划;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纳入省级基建计划;零星固定资产购建,也须
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调出,1979年7月以前,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实行转
帐调拨,双方增减固定资金。全民所有制单位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
拨。实行转帐调拨,有些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也不愿调出,需要的单位则需另行购建,不利
发挥闲置物的作用。财政部决定: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改为有
偿调拨,调拨价格,新物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计算,旧物按质论价,调入单位付款可一次付
清,亦可分次付给。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变化,使企业改变隶属关系的,固定资产随机构变
化而转移。1990年仍执行此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