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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日用工业品商业》
 
 
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节 利  润
 
 
  一、利润率
  20世纪初至1946年,经营日用工业品的零售商店,由于资金使用合理,周转快,商品损
耗小,经营利润基本稳定,一般百货商品的毛利率平均在20—25%。个别品种略高。零星小
商品,因单价小、毛利率最低在30—50%,一般多在100%以上。妇女饰物、化妆品的毛利
率则达到1—2倍。文教用品毛利率平均在40—50%,钟表毛利率平均在20—30%,闹表10%
左右,手表35%左右。五金电料商品,正常情况下,毛利率在30%。据北满经济调查所调查,
经营布匹、绸缎呢绒、化妆品的洋杂货,1934年纯利率为3.67%,1935年和1936年为4%。
  1947—1951年,供给市民的百货商品采取簿利政策。1952—1990年,百货零售店的商品
毛利率平均在13%左右,纯利润率6%左右。
  二、利润分配
  民国至50年代初,私营商业一般为合伙开办。凡合伙开办的企业,事先均定有契约书
(合同书),契约书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项,即股数及盈亏分配办法。盈亏分配比例依股数而定,
股数的确定,习惯上通常执行“东六西四”制,亦有东六五,西三五,或东七,西三,或东
西各半等约定。
  利润分配额度,以决算而定。清末年间,大部商号为平衡年度之间盈亏,多取三年决算
一次办法。民国以后,多取一年决算一次办法,决算年度起迄,一般从农历正月初一至腊月
三十为一营业年度,或自开业日起,至次年同日为一营业年度,亦有因所经营商品受季节性、
特殊性制约,取每年“端午”节“仲秋”节为决算日期。决算,除一个营业年度进行一次外,
中间亦有季小结,半年中结习惯。小结、中结虽非利润分配时间,但至关重要,目的在于可
随时掌握利润实现状况,以定企业下步经营方策。决算要从企业总收入中扣除一切费用,其
纯额为净利,始行分配。东家应得额以各自的股数为依据,西家若企业只有一名掌柜,则西
股应得额由其独得,但中等以上商号,一般均设掌柜2—5名。在设多职掌柜的企业中,西股
所得全额利润,要进行重分配,重分配并非均分,各掌柜所得不同,以16股开设的商店设有
五名经理为例:“红帐”中一般规定财东为十股,余六股为西家,则西家诸掌柜分配比例大
体是:头掌柜二股,二掌柜一股五分,三掌柜一股二分,四掌柜八分,五掌柜五分。
  民国以前,有些店铺在结算后的利润中,实行过提取一定比例的折旧金,以备亏损时弥
补。但多数店铺贯用留“厚成”方法,即在盘点时,不点拆包零头商品,或对存货作价压低。
留“厚成”宜适当,多留西方不悦,少留东方不悦。“厚成”多的商号,业务信誉则高。民
国以后,大多店铺虽仍然提取这笔款项,但名目各异,诸如公积金,滚存金等,目的为扩大
经营所用。同记的利润分配,除贯用上述方法外,另设“纯益滚存金”,即每年从纯利中还
要提出一定比例款额,但它不为扩大经营所用,专为亏损年份做为“利润”分配。正因如此,
当初同记盈年自然有利可分,亏年仍有少量分红款项。
  在一般店铺的利润中,还有一笔款项支出,即“官利”。“官利”是按投资者的投资额,
在年终决算后付予的股金利息(一般年息六分或八分),这种利息,不受企业盈亏影响,从
利润中扣除它,才是应分配的利润。另一项由利润中提取的款项是“花红”。“花红”是专
门用来分发给店员、勤杂人员的年终奖金,或称馈增。“花红”款额的确定,一般按店员多
少而定。经理视其当年盈亏情况,及对同行业其他店铺店员所得“花红”额的预测,确定每
人应得的适宜额。提取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利润分配时,除东、西两家股份外,单设股数
(多以“空身”股名义列出);另一种是不占股数,从西方分得的款额中,提出一定比例。
“花红”的分配,在多数店铺中,由掌柜按店员平日表现,分档次发给,店员之间,一般互
不知晓,也互不相问,取回避态度。这种方法多在中、小商号中实行。另一种方法是以店员
的工资额为基数分配,有的为工资额的一倍,称一薪一酬;有的是一薪半酬或一薪二酬不等。
同记的“花红”分配取后者。该店的“花红”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很小。1919年占3%。
1926年占4.1%。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为调动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使双方均能获
得合理收入,于7月间,首先在“老巴夺”卷烟厂和同记商场,推行“劳资合作,合理分工”
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秋、冬,在全市私营工商业中普遍推行。“劳资合作,合理
分红”制度,重新规定利润分配比例和受益对象。分红比例,以劳资双方事先签订的《劳资
分红合同》中规定的比例为依据。在商业中,利润计算和分配比例是:在纯利总额中,扣除
10%作为奖励金(奖励优秀职店员),再扣除10%作为营业活动准备金,余额作十,资方分
六,劳方分四,或劳资双方各分五。劳方所分得的四成或五成,再分配时,一般大、中型商
店按职、店员年工资额分配。由于各店经营效益不同,职、店员所得多寡不一。同记商场
1946年全年利润1191万元(东北流通券),扣除营业活动准备金和奖励金238.2万元、经理报
酬1.8万元,劳资双方作五五分配,各得475.5万元。职、店员分配数额是:以全年工资总
额为基数,职员每1元工资得2元,店员1元得1元,勤杂人员1元得0.5元。
  “劳资合作,合理分红”制度,执行到1947年末,由于这种分红制,在物价波动的当时
对企业不利,1948年起不再实行。
  1948—1952年,每年纯利润分配,东方按股份数额确定每股应分利润额,约占利润总额
的40%左右;经理按经营成果提取一定额数的酬劳金,约占利润总额的5%左右;职店员实
行“年关双薪”办法,即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由于各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不等,支付额占
利润总额比例各异;其余部分为企业储备金(公积金)。
  1953—1955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改造,对商业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四马分肥”
政策,即:国家税收占40%,资方所得占20%,职工福利基金(包括分红、奖金)占10%,
企业公积金占30%。
  哈尔滨市国营商业企业自解放后到1990年,实行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分配利润。四
十多年间,分配形式有如下几种。
  利润全额上缴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由于国(公)营商业和私营商业同时并存,反映
在市场上,两者之间斗争激烈,尤以解放初期两三年间为甚,这期间国营商业在经营上,利
润观念往往服从于市场需要,日用工业品实行微利经营。1950年3月,全国财政经济统一前
后,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政策上统一领导,业务上分散管理”的方针,实行货币大回笼制,
全部销货款和各项收入,均存入当地银行,企业支付各种款项时,按有关规定或经上级机关
批准后,凭支付通知书支取款项。其盈亏体现在东北贸易局。随着核算工作的细划,逐步改
为体现在省级归口公司。1951年第四季度开始,在煤建公司系统试行二级(中央和省)核算,
盈亏体现在中央和省公司。1952年10月后,在百货公司系统试点三级(中央、省、市)核算,
实现的利润由市公司全部缴省,省上缴国库。
  企业奖励基金制度 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淡化供给制思想,1953年起企业从利
润中提出一小部分奖励基金,其余全数上缴国库。奖励基金提取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
下达的利润计划时,按利润计划额提取1%,超计划时,在超计划利润额中提取8%。总额控
制在该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6%以内(不低于3%)。后由于各企业管理水平不一,差价利润
水平不同,利润相差悬殊,故一律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使用范
围:奖励模范单位、先进工作者占60%;各种福利设施,集体福利事业开支及职工困难补助
占40%。企业奖励基金提取与分配:1953年由基层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省里下拨。1954年由
基层单位(独立核算单位)自行提取。基层单位在每年提取的奖励金中,通过公司上缴10%,
作为奖励全市、全省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奖金。其中,上缴市商业局1%,上缴省商业
厅9%,企业主管单位需用的奖金,按主管单位工资总额的5%,在所属企业上缴利润中扣出。
  利润留成制度 1958—196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中的有关
原则,确定了中央经济各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将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一定比
例留给企业,由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当时确定的利润留成比例的基数,是
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下列支付为依据:1.四项费用;2.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社
会主义竞赛奖金;3.按规定提取的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把上三项款额相加,和同一时期
的利润总额比较,作为核定各经济部门企业留成比例。1958—1959年,哈尔滨市留成比例为
4%,1960年5%,1961年4.5%,1962年4.7%,1963年3%,1964—1965年6.5%,1966
年改按比例提取办法为由省向下拨一定额数办法。利润留成款用于商业企业、附属工业企业
修建简易仓库、零星基本建设、四项费用所需开支。企业奖励基金从这年开始不再包括在利
润留成之内,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5%由企业直接提取。提取办法,不论企业盈亏,一律采
取由财政部门返库。用途:奖励先进工作者,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各种福利设施及补助
医药卫生费之不足。1967年取消利润留成办法,恢复利润全额上缴,亏损由国家弥补。
  提取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贯彻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凡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购进额、流通费用率、资金周转次数(天数)五项指标的企业,
按企业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凡只完成销售、利润、费用三项指标的企业,按工资总
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上述三项主要指标前提下,其它两项指标每完成一项加提1%,
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以超过部分为基数提取10%企业基金。
  恢复利润留成制度 1979年黑龙江省商业厅规定利润留成比例为19.3%。分配给哈市
是以经理(厂长)基金形式确定的,即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经理(厂长)基金,从实现的利
润中抵留,提取比例:完成年利润计划,按工资总额15%提取,超额多提,每超额3%按工
资总额多提1%(不足3%不能加提)以此类推,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完不成年
度计划的少提,每少完成3%少提1%,但最低不得低于10%;计划亏损企业,按照计划完成
情况,比照盈利单位执行,少亏多提,多亏少提。未经批准的亏损企业,允许在工资总额5%
以内提取奖金。经理(厂长)基金的用途:三分之二用于职工奖励,三分之一用于集体福利。
实行这种办法,对企业经营好坏都是一个标准,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因此只执行了
一年。1980年,根据国家商业部、财政部的意见,省商业厅确定把留成比例核定到市,进而
核定到企业。核定标准:以1979年工资总额的15%为基数,比照1980年计划利润额,换算出
一个比例,再参照历史经营情况和不同经营体系等因素,加以适当调整,核定出各企业的全
额留成比例。对利润额小、核算出的全额利润留成比例高于20%的,不和利润挂勾,按工资
总额15%核给一个留成补助额。年终实现的利润额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增长利润额加提
10%。哈市第一商业局对利润留成作了补充规定:增收利润,实行四、六分成办法,即企业
分60%,公司分35%,局留5%。各项分成额的用途:全额利润留成主要用于奖励职工、集
体福利事业和简易建筑费的支出,第一商业局规定,用于奖励部分掌握在80%左右;增长分
成部分,用于改善企业经营设施6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补助奖金不足40%。1981—1982
年,哈市第一商业局规定,在利润留成的基础上,实行超额部分包干办法,即在按原利润留
成比例提取和增长分成提取部分后,再超部分,全部由企业自留,但哈市对这部分利润仍上
缴了50%,自留50%。
  利改税 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即把过去企业上缴利润的形成,改为缴纳税金形式。具
体工作分为两步:第一步利改税到1984年底,其间是缴纳税金和上缴利润并存时期;第二步
从1984年10月1日起至1990年,将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全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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