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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日用工业品商业》
 
 
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物价管理
 
 
第二节 商品差价
 
 
  一、地区差价
  20世纪50年代前,私营商业出售的外地产品,一般是进货地价格,加运杂费和损耗后,
再加1—2成利,为当地销价,以“簿利多销,加快周转”为原则,加价过高者不多。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市国营商业经营的工业品的地区差价时有调整。
  1950年7月18日,中国百货公司东北区公司制定的《商品作价实施办法》中规定:从关
内和东北地区购进的百货商品,在沈阳市批发价格(以沈阳市为轴)基础上加1.5%运杂费,
为哈市批发价格。1954年,根据全国第四次物价会议确定的“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原则,
黑龙江省商业厅制定了《百货商品地区差价方案》,主要内容:1.城乡划分。凡二级供应
站所在地之市、县皆划为“城”,即: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齐齐哈尔五地;除
上述城市外,皆划为“乡”。2.商品分类。依据各种商品对国计民生关系之大小和国家控
制量多少,划为3类,第一类,对国家建设及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国家统销物资以及国家控制
全部批发贸易的商品;第二类,对国家建设及人民生活关系较大且为国家全部或大部控制其
批发贸易的商品;第三类,对人民生活影响不大且为国家经营一部或未经营之较次要商品。
3.地区差率。区内城城地区差价:第一、二、三类商品均按起算地牌价加该商品实际运杂
费用,二类商品再加0.5—1%的地区差率;三类商品再加1—2%的地区差率。省内城乡地
区差价:第一、二、三类商品均按起算地牌价加该商品实际运杂费用,一类商品再加0.5—
1%的地区差率;二类商品再加1—2%的地区差率;三类商品再加2—3%地区差率。4.计算
起地。城城间,省外产工业品(包括区外)皆以沈阳为计算起地;省内生产又系供应全区性
的产品,以沈阳牌价减算实际运杂费用及地区差率,制定当地销价。其它销地按产地牌价加
算制定当地销价;省内生产的产品而区内南部省份亦生产的同品种、质量产品,且能满足供
应全省或本地区需要者,产地皆按沈阳牌价执行。其它销地按产地牌价加算制定当地牌价。
城乡间,凡划为乡的县市(旗)皆以中心城市为计算起地。省内城乡差价,以附近中心城市
牌价为轴,在第一、二、三类商品均加实际运杂费的基础上,一类商品再加1—2%差率;二
类商品再加2—3%差率;三类商品再加3—4%差率。1956年,大区撤销后,全区产销平衡商
品已分别下放到有关省份,某些商品沈阳牌价已不能适应各省的具体情况,据此,按照全国
第五次物价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商业部1955年4月7日规定的“不论部分或全部关内进货的日用
工业品在东北各省的批发牌价,以上海、天津批发牌价为计算起点。”哈市采取直接以各该
商品主要产地批发牌价起算,并适当参照沈阳与毗邻地区牌价,制定哈市批发牌价。从关内
购进的商品,除加实际运杂费外,改为按主次要商品分别另加3—5%的综合差率为哈市牌价;
从东北地区购进的商品,按关内主要产地生产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类商品比较,无同类关内商
品可比时,除加运杂费外,再加0.5—2%综合差率为哈市批发价;从省内购进的商品,以
产地批发价为准,只加运杂费,为哈市批发价。同年,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联合通知修改
与进一步明确城乡差价,规定日用工业品城乡没有差价的商品是单价不满0.1元的小百货商
品;加实际运杂费的商品有棉花、肥皂;加综合差率的商品有瓷器、毡货、小五金、文化用
品、针棉织品。棉布、呢绒、绸缎暂不加城乡差价。1967年5月,对百货、文化大商品的地
区差价进行了调整,从省外产地调进的商品,第一道环节:关内产品加4%经营费;东北产
品加3%经营费;省内产品加1—3%经营费。加经营费后,再加实际运杂费订价。第二、三
道环节,只加运杂费订价。为简化订价手续,可将经营费和运杂费合并为一个固定金额差或
固定差率作价。1971年5月25日,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发《关于明确调整百货、文化
商品地区差价的通知》规定:哈尔滨市公司为第一道环节,直接从产地购进的商品,按产地
批发价起算,属于44种百货、文化大商品,对关内产品先加4%;东北产品先加3%;省内产
品先加1—3%的经营费,再加合理运杂费,制定批发价格;属于百货、文教三类小商品,对
关内和东北产品先加3—5%;省内产品先加2—4%的经营费,再加运杂费,制定价格。1985
年1月,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运价调整后对有关商品市场销售价格安排的通知》中,所列
百货、文化商品地区差价(自营21种商品价格)为:大中城城关内产品加4%,东北产品加
3%,省内产品加2%的经营费率。协商定价商品,大中城城经营费率3—5%,浮动率不超过
5—8%,下浮不限。1988年5月14日,哈市商业委员会在《关于百货、文化、五金、交电、化
工商品作价办法由“倒扣”改“顺和”的通知》中规定地区差价经营费率:关内产品,批发
企业加7—8.5%;零售企业加11—12%;东北产品,批发企业加6—7.5%,零售企业加10
—11%;省内产品,批发企业加5—6.5%,零售企业加9—10%。
  二、批零差价
  民国时期,日用百货商品批零(进销)差价,无固定差率,差价率大小变化,视商品在
市场的销路或多寡随时调整。经营百货商品的店铺,对销售面宽的“大路货”,采取“薄利
多销”政策,商品进销差价往往定得小一些,白布、毛巾、袜子、肥皂、蜡烛等,进销差价
率多在10%左右。有的甚至进销同价;对销路面窄的高档商品、奢侈品则采取厚利政策,裘
皮制品,呢绒绸缎,进销差价多在50%左右,甚至更高,化妆品在100%以上。由于旧时商
业有着灵活的经营自主权,为此,对某些商品有时还采取进价相同,而销价按不同规格、花
色而论的作法,成套购进的钢精锅(大、中、小号各一只)拆套单卖,中号畅销,则加大进
销差率,大、小号滞销,则减小进销差率或订保本销价。对花色选择性强的穿着类商品,则
分成上、中、下三色,上色品适当提高进销差率,一般为30%,中色品差率为20%,下色品
为10%。对某些由企业独自垄断、包销的即“做独家生意”的商品,进销差率则往往加大到
1倍左右,个别品种有的竟达几倍。总览民国期间,百货商业所经营的商品,进销差率一般
在20—50%,即所谓二分利、三分利、对半利。1932—1937年日伪统治经济实施前期,百货
商品进销差率仍维持民国时期水平。1937年后,日伪统治经济政策不断深化,对市场商品销
售价格加以限制,零售商品进销差率减低。
  1946年哈尔滨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国(公)营企业为保障市民日常生活必需
品的廉价供应,进销差价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零售企业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
逐步走向正常轨道,并制定了固定差价率。1950年7月18日,中国百货公司东北区公司在
《商品作价实施办法》中规定,批发价与零售价差额,一般针织品及日常生活必需品胶鞋、纸
张、肥皂、火柴、文具、服装为7%。特种商品金笔、钟表、眼镜、暖水壶、玻璃制品、陶
瓷器皿等高级贵重或损耗率较高的商品为8.5%。1956年,中国百货公司《关于明确批零差
价的通知》中规定:批零差价率最低为7.5%,最高为22%。
  同年,省商业厅下发调整五金交电、化工商品批零价率文件,交电类商品批零差率由
13%调整为15%;化工类商品由12%,调为14%。1958年12月26日,省商业厅在《关于下达批
零差率的通知》中规定日用工业品几大类商品的批零差价率分别是:纺织品类9—15%;针
棉织品类14—16%;百货类7—18%;文化用品类10—18%;五金机械类12—15%;化工原
料类10—17%;交通电工类8—15%。上述各类商品,在规定的加价率基础上,允许上、下
浮动1%。
  1960年3月25日,省百货公司修订了批零差价率,对个别品种做了调整,总水平基本与
1956年相同。
  1985年2月1日,省物价局在铁路运价调整后对有关商品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省内产
洗衣粉批零差率12%,皮帽子11%,其它品种不动。协商定价商品:热水袋由7%改为14%;
缝衣针由25%改为90%,批零不分的商品按零售价加17%,其它品种未动,以上商品在原有
批零差率的基础上,允许上浮10%以内,下浮不限。1988年4月9日和5月14日,哈市商业委
员会下发关于针织品、纺织品、百货、文化、五金、交电、化工商品作价办法由“倒扣”改
为“顺加”两文件中规定,地产品批零差率:纯棉布、真丝绸、毛线,批发企业加5%,零
售企业加9%;毛巾、呢绒,批发企业加5%,零售企业加10%;毛毯,批发企业加6%,零
售企业加10%;弹力袜,批发企业加7%,零售企业加13.5%;绵纶袜,批发企业加10%,
零售企业加16.5%;香皂、肥皂、洗衣粉、牙膏、民用剪子、电池,批发企业加7%,零售
企业加11.5%;皮鞋、布鞋,批发企业加7%,零售企业加10%;闹钟,批发企业加7%,
零售企业加12%;皮帽子,批发企业加8%,零售企业加11.5%;竹壳暖水瓶、铁壳暖水瓶,
批发企业加8.5%,零售企业加12.5%;钢精锅,批发企业加9.5%,零售企业加13.5%;
搪瓷制品,批发企业加9.5%,零售企业加14%;火柴,批发企业加14%,零售企业加18%。
外地进货,批零差率不变。五金交电商品,综合加价率,省内产品:民用建筑五金、水暖器
材、交电器材、家用电器、电工器材等类中的绝大部分品种,批发企业加7%,零售企业加
12%。
  三、质量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日用工业商品体现商品质量差价的品种主要有各种鞋、皮帽、
针织品、呢绒、搪瓷制品、竹壳暖水瓶、有光纸、缝纫机、灯泡、元钉。各种鞋不同规格有
差价,以39码销价为100,41码为105,37码为96.7;不同等级有差价,以正品为100,副品
为90;不同面料有差价,以灯芯绒面为100,斜纹布面为90,华达呢面为95。皮帽主要是等
级差价,以乙等品为100,甲等品为110,丙等品为90,另外,北路品价格高于南路品20%。
针织品差价主要在款式、规格上,以元领衣为100,高领衣为108,自由反领衣为112,高领
拉锁衣122;以开襟元筒衣为100,斜袖夹克衫为106,便服大襟衣为108;以男装90公分为
100,85公分为95,95公分为106,另在色泽、图案上也有差价。呢绒的差价以等级而异,一等
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88,等外品为75。搪瓷制品主要是规格、花色、等级差价,
以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为100,32厘米为85,36厘米为125;以标准全白面盆为100,杂色为
85,双花为122,大红为170;以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6,三等品为92,等外品为70。竹壳
暖水瓶以等级差价为主,以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80。有光纸,一等品为100,
二等品为98,副品为90。缝纫机主要是型号差价,以五斗折式为标准价格,三斗折式每台零
售价减3元(1956年价下同),三斗平式机减13元,一斗平式机减30元。灯泡差价,以10—
40瓦为100,60瓦为123,75瓦135,100瓦为150,500瓦为1090;普通灯泡为100,磨砂灯泡为
135,彩色灯泡为150。元钉差价以2钉为100,134为104,212为97,3为95,4为
90;机制钉为100,半机制钉为95,手工制钉为90;一级品为100,二级品为95,三级品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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