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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东北沦陷时期,商品的订价权,均由各商店自行决定,政府不予干涉。但
在一定时期,对社会商品价格总水平予以控制。控制办法采取临时发布命令、通令,限制某
些主要商品的销售价格。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市人民政府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
民生活,采取以“国营牌价”指导市场价格的办法,控制人民生活必须品价格总水平,对商
品价格的制订,仍未采取行政直管手段。百货、五金、交电等各种商品,各主营公司均有订
价权。
1950年初,国家掌握棉纱、棉布等重要物资的货源,并开始管理这些商品的价格。1951
年国家将某些商品订价权分别下放给省、市和企业。同年4月,按国家商业部规定,市各专
业公司有权制订主营商品的批发、零售价格。但对上级掌握的商品,不得擅自订价、改价。
1953年4月,按国家商业部规定,凡上海、天津、广州三大城市生产的主要商品零售价的制
定及变动时,市各专业公司均须报市商业局批准后执行。
1955年6月,黑龙江省商业厅规定,采购供应站和市公司实行联合作价办法:市公司负
责制订主营小商品价格;大商品执行供应站价格。市专业公司定价调价商品范围除商业局以
上机关定价的商品外,定价调价时,需报市商业局备案。调整价格的商品影响面大的,报省
有关专业公司备案;属集团购买的商品或与人民生活关系较大的商品,价格变动时,须报请
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1960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1.全省物价总水平和主
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以及各项差价、比价原则,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和指示,由省人民委
员会决定。2.凡属于省规定的第一、二类商品和国家统一分配、中央各部与省管的调拨物
资,其购、销价格和调拨价格,统一由省人委或委托各主管厅(局)负责管理;其余商品的
价格,由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差价、比价原则进行管理,
但对主要品种价格的调整,需向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和分管厅、局备案。省商业厅管理价格的
商品共386个品种,其中日用工业品有:棉花、棉纱、棉布、呢绒、绸缎、绒衣裤、毛巾、
袜子、胶鞋、布鞋、火柴、肥皂、搪瓷制品等95种。1963年1月,哈尔滨市物价委员会规定,
外地产品:产地销价已经调整,销地价必须调整时,属于18类必保品种,原料性产品和成批
调整的品种,主营公司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审批,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其余品
种,在事先征得市物价委员会同意,报主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地方工业产品:商业销售牌
价调整时,属于省管的品种和省包销的品种,由主营公司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业务局审核,
并取得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后,按业务条条上报省批准后执行,其余品种由主营公司提出初步
意见,经主管局审核,报市物价委员会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备案。
1972年9月,市物价委员会颁发商品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市以下管理的
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时,由各主营公司负责。商品削价,零售商店报主营公司审批,批发
单位由主营公司初审后报市商业局审批。零售商店从外地和工厂采购的商品,须持样品到主
营公司订价,不得自行订价。商办工业产品,新产品订价,或正常商品调价,须由工厂提出
成本和订价、调价意见,报主营公司审查并报市商业局批准后执行。1974年5月,国家重新
修改了《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目录规定国家轻工部管15种,商业
部管20种,省轻工厅管17种,省手管局管10种,省商业局管34种。同年6月,省百货公司转
发商业部《关于印发〈平衡价格商品目录〉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省管价格产品(商品),
目录中没有列入的平衡价格商品,由省商业局掌握平衡,在价格调整时提出平衡意见,报省
计委批准后执行。其中,百货商品有尼龙牙刷、民用剪刀、铁锁、理发推子、拉链、铝饭盒、
有机玻璃扣、塑料雨衣等30种;文化用品有包装纸、牛皮纸、墨水、篮球、打字蜡纸、计算
机等20种。1976年4月,哈尔滨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印发《市管价格产品(商品)目录》中规
定市第二轻工业局、市第一商业局管小商品36个小类,有拖鞋、夹鞋、手册、信纸、木格尺、
铅笔刀等。市第一轻工业局、第一商业局管小商品和部分大商品共10类,有搪瓷菜盒、搪瓷
杂件、香皂、牙膏、铅笔等。
1980年8月,省商业厅下达《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1.加强物价管理,
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2.制定和调整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分级管理权限,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只准在规定的幅度内调整;3.扩大自主权的企业,允
许企业自行订价的产品,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幅度执行;4.一切商品的价格都必
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1981年1月1日起,实行工商企业协商订价办法,不再报有关上级部
门审批,只需备案即可。实行工商企业协商订价的品种,均为平价,日用工业品无议购议销
价格。同年8月起,市第一商业局所属零售企业自行采购的商品,凡主营公司有牌价的,按
牌价执行;主营公司无牌价的,查清产地牌价,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订价;查不清产地牌价时,
进货单位可提出订价意见,同主管部门协商订价。1983年2月,省物价局、商业局颁发第一
批实行工商双方协商订价的商品目录,百货类商品有各种扣子、各种梳子、各种烟具、眼镜
盒、牙刷、牙粉、人造革制品、别针、顶针、鞋油等60种;文化用品有蘸水笔尖、笔杆、粉
笔、砚台、相薄、扑克、指南针、寒暑表等22种。1984年4月21日,颁发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第二批小商品目录,百货类商品90种,文化用品类商品102种。同年,商业部管销售价格的
品种共10种,省商业厅管18种,原来省管的布鞋、铸铝锅、铝壶、蜡烛、香皂、牙膏非标准
品,管理权下放到市。1985年6月,国产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订价权下放给企业。
8月,国务院规定:国家对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
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由国务院制定和批准;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和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根据商业部通知,1987年3月起,对已经放开价格的百
货、文化小商品,由批发、零售企业定价。放开的品种,百货商品有148种,文化商品有247
种。同年5月,哈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做出放开商品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已放
开价格的商品分层次进行管理和指导:1.已放开价格的商品中的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
制度,未经市物价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变动;地产品价格上调和商业加价率扩大时,也必须
提前向市物价局申报,同意后方可执行。这类商品共42种(类)。其中百货类9种(类):
国产手表、缝纫机、搪瓷制品、铝杂件、单夹帽、人造革衣箱、民用镜子、镜框、精铝饭盒;
针织品类6种(类):中长化纤布、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毛巾、浴巾、袜子、格线;
交电类5种(类):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文化体育用品类7种
(类):运动鞋、滑冰鞋、旱冰鞋、三球(篮、排、足)、活动铅笔、学生本子、胶卷。2.
对于放开价格商品中较重要的商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有权自行调、定价格,经营部
门原则上按现行进销差率、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执行,规定的差率过大过小的,可在上下10%
的幅度内浮动。这类商品共270种(类),其中,百货类12种(类):皮革制品、理发推子、
塑料家用膜、玻璃杯、煤油炉、热水袋、塑料雨衣、童车、民用挂锁、电褥子、牙刷、造革;
针织品类2种(类):围巾、游泳衣裤;文化体育用品类20种(类):全塑铅笔、铁球、手
榴弹、标枪、单杠等;五金交电类28种(类):塑料套管、木工工具、电熨斗、民用台灯、
自行车零附件等。3.产品较小,单价较低,品种、规格、花样繁多,变化快,适令性强的
小商品彻底放开,取消各种差率限制,随行就市,由企业自行制订价格。这类商品共806种
(类),其中,针棉纺织品类92种(类);百货类153种(类);文化用品类248种(类);
五金交电类149种(类);化工类2种(类)。1988年7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重申了关于调定
价实行"一支笔"审批的规定,市管商品的价格调订,必须经生产、经营单位或业务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审批或发布。同年12月省将铝锅、胶鞋、保温瓶、保温瓶胆的管
理权下放给市。1990年,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权限,仍执行前二年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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