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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 金
私营商业职、店员的工资俗称“劳金”。1940年前后,学徒除住宿、伙食由商店免费提
供外,每月发2—5元的零用钱—补贴。店员除食宿外,每月工钱5—8元。柜头每月12—20元。
小型店铺掌柜50—60元。大型名店大罗新百货店员工分7个等级。即:资本家(直接参与企
业管理,有西股)、高级职员、职员、店员(分大、中、小劳金3等)工人、练习生(3年满
徒上柜台见习期间)、学徒、杂工。1921—1925年资本家武百祥、赵禅唐按身股月薪120—
130元(哈大洋),1928年150—160元,1937年600—700元,1941年后1250—1350元,为一般
职员平均工资的5—15倍,为练习生工资的70倍。高级职员(经理、主任)1921—1925年30
—100元,1928年40—130元,1937年100—450元,1941年300—1150元。一般职员(各部部
长)1921—1925年15—30元,1928年20—35元,1937年25—70元,1941年70—280元。店员,
其中:大“劳金”,1925年12—14.5元,1928年16—19.5元,1937年20—24.5元,1941
年60—69.5元,1943年90—99元;中“劳金”,1925年9—11元,1928年12—15元,1937年
15—19元,1941年30—50元,1943年70—89;小“劳金”1941年30—49元。学徒和练习生每
月工资2—6元。杂工,因多为搬抬商品重体力工,故工资略高于店员,1928年新采用者月工
资8—9元,工作满3年以上12—14元,1941年最低者32元,最高者70元。
旧商业职工增薪几乎年年都有,增薪人员比重是“两头小,中间大”。1937年同记商场
决算时增薪,根据职、店员对企业贡献大小和平日工作表现、能力,分五个档次,即特字增
5—7元,约占增薪人员总数的3—4%;甲字增2—2.5元,占20%;乙字增1.5元,占50%;
丙字增1元,占20%;丁字增0.5元,占5%。
同记商场的工资待遇,在当时高于社会同行业20—40%。
二、供给制
哈尔滨解放初期,国(公)营商业企业工作人员的待遇是供给制,有两种形式:1.从
延安到东北来的干部和1946年哈尔滨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均享受供给制,这部分人员
的待遇从吃、穿、用,到家庭成员生活的一部分,实行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2.对1946
年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以实物折价发给薪金的办法。
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多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财委会规定,各项开
支执行下列标准:
1.伙食费。按干部级别分为大灶、小灶。大灶,每人每日菜500克,肉25克,油20克,
盐17.5克,木拌1500克(或石炭750克);小灶,按大灶标准加一倍。粮食,每人每日750
克,小灶粗细粮各半,大灶粗粮90%,余为细粮。
2.办公费。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钢笔尖1个,墨水半年1瓶,毛笔两月一支,墨四个月1
块,纸每月3张(以新闻纸开面为标准)。
3.杂支费。一般杂支费按办公文具费计算;车辆杂支,大车每月按10千克高粱米折价,
自行车每月按3千克高粱米折价,汽车每月按50千克高粱米折价。汽油,首长专用汽车每月
每辆40加伦。
4.津贴费。一般人员每人每月按1千克高粱米折价计算。技术人员另有规定。
5.旅费。5人以内,按伙食粮食标准折成现金另加发一倍;10人以内,按伙食粮食标准
加发50%;10人以上,按伙食粮食标准不另增发。
6.烤火费。普通人员每人每日煤4.5千克。
7.被服费。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1顶、棉衣6年1套,大衣两年1件,棉被4
年1床。棉衣、大衣、手套、皮帽及“”、胶皮鞋等,按规定时限交旧换新。
8.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发小手纸50张或发代金。
9.妇女生产费。产前产后各一个月小灶待遇。小产者产后一个月小灶待遇。临产时发
红糖750克、鸡2只、鸡蛋60个,小手纸800张(小产同),白布1.5丈,色布2丈,棉花2千
克(小产不发)。
10.抚育费。产后1—12个月每月肉5千克,母亲享受大灶待遇者另发细粮7.5千克;13
—36个月,每月肉5千克、细粮10千克;37—48个月,每月肉5千克,细粮12.5千克;49—
72个月,每月肉5千克,细粮15千克。婴儿煮饭燃料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11.儿童服装。7—36个月,每人每年白布8尺,色布2.2丈,棉花1.5千克;37—172
个月,每人每年白布1丈,色布3丈,棉花2千克。
1950年哈市人民政府修改了供给制标准,在《暂行供给标准》中对供给数量做了调整,
有增有减。
1948年东北财政委员会颁发的《现行后方供给自给标准》补充通知中第三项规定:“职
员薪金最高之值每月不得超过高粱米80千克,布6尺。最低标准之值不得低于高粱米45千克,
布4尺。职员薪金等级划分,可根据每人工作效能与创造性、对革命事业之忠诚、工作态度
等酌量划分,总局不作统一规定。”哈市执行这一工资形式时,实物折算,多以小米或高粱
米为标准,在数量上时有变化。实物工薪制,实为薪金制。
1952年1月11日,哈市人民政府令:“根据1952年1月2日省政府令,全省供给制公务人
员改为薪俸制”,至此,供给制取消。
三、工薪制
工薪实物券 1948年6月1日,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公营企业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暂行
办法》,开始实行工薪实物券制。工薪实物券以“分”为计算单位,每分的含量以五种实物
不同数量折价计算。五种实物是:粮——以普通高粱米、苞米子和小米的平均混合价为标
准;布——以白解放布价为标准,以平方尺计算;油——以普通大豆油价为标准;盐——以
普通海盐价为标准;煤—以有烟煤价为标准。每分含量为:混合粮815克,白解放布0.20方
尺,豆油17.5克,海盐22.5克,煤2.75千克。
五种商品价格依准时间。1948年8月31日,市政府对发薪时间及商品价格依准时间作了
统一规定,自9月起,每月分两次发放,上半月为18日,下半月为28日。上半月按11日、12
日、13日三天平均物价计算;下半月按22日、23日、24日三天平均物价计算。1949年4月28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工薪标准关于支付办法的补充指示》第三条规定:“分
值计算,按工薪分值标准,根据各主要地区国营商店每月20号物价,由财经委员会工薪处发
布该月工薪物价即每分之值……”
支付办法。1948年10月起,支付货币30%,工薪实物券70%。1949年5月起改支付货币
50%,工薪实物券50%。同年8月又改为支付货币60%,支付工薪实物券40%。1951年12月
22日,市商业局通知:从1952年1月起,职工工薪上半月发现金50%,下半月发工薪券50%,
全市划一。
工薪实物券的使用,只限在市内国(公)营商店、合作社使用,外地不通用,私营商业
不使用。工薪实物券统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印发,券面分1分、5分、10分、50分4种。
工薪实物券制直执行到1956年工资改革。
货币工资 195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主要精神是:根据按
劳取酬的原则,适当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按产业划分工资等级,统一标准,直接以货币支
付工资。新工资制度,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要求,哈市商业系统
工资改革工作于1956年10月结束,改革后,干部、职工工资普遍提高,增加部分予以补发。
实行货币工资制初期,每月工资仍分两次发放。1958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通知“今后每月
工资一次发完”。
以货币支付工资的形式自1956年开始,30多年来有过多次调整,至1990年,较大有如下
七次:
1.1963年3月,国家决定给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具体内容:1.提高40%职工的工资级
别;2.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3.适当调整过分偏低工人的工资标准;4.适当扩大计件工
资的范围,改进奖励制度。哈市商业系统当年职工总数为26119人,此次升级人员共9851人,
占全员37.72%,其中:营业员升级6696人,占同类人员45.6%;勤杂和其他人员855人,
占同类人员41.7%,升级后,每人月平均工资额由升级前的51.59元,提高到54.92元,
每月增加工资3.33元。过低工资的人员调薪者2241人,占全员8.55%,调整后平均每人月
增2.98元。
2.1972年10月,根据〔1971〕国发90号和龙革劳〔1972〕15号文件精神,给部分低工
资人员调资晋级。具体条件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现执行三级工工资标准的人员;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现执行一级工工资(或低于一级工资)标准的人员。晋级额:调高
一级的工资增加额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低于5元的可增加到5元。
3.1977年12月,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要求,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
调资升级,调资比例规定为占职工总数的40%。同时,对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
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也进行了调资,但不占40%的比例数。升级条件主要看劳动态度、技
术高低、贡献大小。对表现不好的实行缓调,缓调人数不得超过调资职工总数的10%。对增
资额的规定是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级差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
4.1980年1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51号文件规定,按40%的比例给职工升级。
升级的原则是按劳分配,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升级条件是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
献大小为考核依据。这次升级一般只升一级,对个别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升两级。升级后所增
加的工资额要逐步冲销附加工资,即:升一级增加工资额多于5元的,将其5元以上的额数冲
销附加工资。这次调资增加工资时间从1979年11月1日执行。
5.198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件及省、
市调资工作会议精神,10月起,在全市商业系统进行工资普遍调整。这次调整工资最显著的
特点是把调整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是对多年来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突破。
调资范围:企业单位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调资的企业单位,
必须是完成当年应缴纳利税计划者,以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固定工数字为准。当时第一商业局系统职工总数13275人,除1979年参加工作的,下乡插队
未满5年的,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等不在此次升级范围内,附合升级范围的共10531人,这次
普调,人均月工资增7.38元。升级的条件是考核与考试相结合。营业人员按商品大类拟考
试题,进行考试,不搞评议。
6.1985年12月,根据哈企工政字〔1985〕2号通知要求,对商业企业职工普遍进行了升
级。具体要求是:调整偏低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按调偏后的工资等级套入新的工资标准。调
偏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同等副级的,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副级,高于新工资标准副级的,
套入新工资标准的正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升级。这次改革,哈市商业系统首先是按通用机
械33—99元的等级相对应拉平。如,通用机械最低一级工资为33元,商业最低一级工资31元,
这次调整到33元;通用机械最高一级113元,商业99元,这次调整为113元。这次调整偏低工
资的职工占全员总数82%,人均月增加工资4—5元。
7.1986年初,根据哈企工改字〔1986〕1号文件要求,在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关系调整偏
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商业系统企业职工的工资全面改革。这次工资改革分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是偏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调整后,月人均增加工资4.43元。第二阶段是套入新工资标
准和拉平档次升级工作。升级分四个档次,即半级、一级、一级半、两级。对所有职工原有
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都在套入新工资标准和升级增加的工资额中予以冲销。工资制度改
革增加工资执行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本企业资金状况,自行确定。升级后,人均月增工资
13.27元。这次工资改革后,制定了全面统一的工资标准,工人(营业员)执行36—108元,
干部执行37—270元。
除上述七次大变动外,有的年份给1—2%职工增薪,有的年份给特殊工种人员增薪。此
外,从1983年以来,各企业每年都有1—3%的奖励晋升工资指标,奖给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的职工和干部。
四、附加工资
30年代以前,私营商业中职员、店员,除固定工资外,根据各自店铺盈利情况,在每年
年终结帐时另给适当奖励,也叫“分红”,由掌柜分别发给每人一份,额数不一,并不准相
互过问,此为旧商业中一条戒律。一般店员,在正常年份所得奖励金额约为半年工资额,多
者一年工资额,同记商场,有的年份所得超过全年固定工资额。
1949年后,国营商业企业职工收入,始终为月固定工资,企业虽有时按规定提取奖金,
但均用于奖励先进工作者,非全员均沾。1957年哈市商业系统各企业实行“五定一奖”,企
业只要完成五项计划指标,即可发放奖金。奖励分三等,一等奖额7元,二等5元,三等3元。
奖励面占职工总数60—70%。“五定一奖”在各企业中实行6—7年,1963年,在“五定一奖”
基础上,改为“综合奖”。同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商业厅下发《黑龙江省商业、饮食服务业
企业单位综合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此办法自196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受奖条件,
是以销售额、利润率、费用率、资金周转率、商品损耗率等五项指标完成的情况和经营品种
情况为依据。个人受奖条件主要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服务态度、业务技能、政治表现等方
面作为衡量标准。奖金按职工工资总额7%提取。奖励面规定在60—70%。取采月评月奖,
月评季奖或季评季奖办法。执行中因评比时矛盾多,一部分企业采取平均分配办法,每人一
份奖金,3—6元。
1964年,有的企业停发综合奖。1966年6月24日,市商业局会同百货公司,在第七百货
商店试点“综合奖”变“活工资”。一线业务人员每人每月3.5元,二线人员每人每月3元
(脱产党群干部和编外人员不享受)。此后,各企业照此办理。“活工资”按企业工资总额
7%提取。发放时,按每个职工出勤日数计算,结余部分转入“福利基金”科目。“文化大
革命”中,在“不要资产阶级臭钱”的口号中,有的单位自动取消。
1969年,根据哈革劳薪字〔1969〕6号文件规定,凡原执行“综合奖”或“活工资”的
单位从6月1日起恢复“活工资”,并补发中断时间的款额。1971年,全市商业系统享受“活
工资”的职工37455人,占职工总数的81%。当年支付“活工资”共189.7万元,人均每月
得4.22元。尚有20%左右职工,因原来未享受“活工资”,故恢复初期仍未享受。1971年4
月8日市革委会商业局在《关于商业系统附加工资改革方案》第二款中规定:“凡我市商业
系统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长期临时工均可享受附加工资待遇。”
“活工资”执行时间延续到1980年,同年,工资调整后,在新增工资额中逐渐冲销,纳
入固定工资。1980年初,商业系统进行企业扩权试点,奖金提取与利润挂勾,奖金发放不再
统一规定,由各企业自行决定范围及其数额。同年,每人平均得奖金169元,月平均14元。
1984年,国家对奖金实行收缴奖金税制度,超过一定额度须纳奖金税,故企业在支付奖金时,
多掌握在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额度之中。
企业扩大自主权后,奖金分配形式有多种,即生产奖、自费工资改革、职务津贴、特殊
贡献奖、浮动工资、不定期升级等。上述分配形式,在各企业中不尽俱全,普遍实行的是职
务津贴。1981年营业组长津贴每人每月5元。1984年8月,商品类组长每月3元,营业组长每
月7元,股长7元,副科级干部13元,正科级15元,副处级18元,正处级20元。1988年4月后,
百货公司系统的职务津贴标准:正处级干部每月30元,副处级25元,正科级20元,副科级15
元,股级10元,营业组长7元,其它公司参照此标准执行。
哈市商业系统职工的附加工资除上述外,还享受国家及省、市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
五、工资基金管理
根据哈革发〔1973〕62号文件规定,自1973年开始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工资基本指标,
每年由市革委会根据各局上年职工人数、工资付出总额,核实后下达新一年度工资基金计划
指标,指标下达到局,局再下达到各公司(商店),年度指标不准突破计划数,季度间可由
局调剂安排。遇有特殊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牵动计划指标时,要逐级提出报告,经市审核批
准后,给予增减工资基金指标,具体规定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工资增减手续:招收固定工人
和临时工、季节工、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及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晋级、调资、
改变工资形式、转正定级、职工退职、退休、参军、升学、开除、死亡等。凡职工工资增减
所报表格,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企业开户银行,银行根据调整后的《劳动工资基
金管理簿》中所核定的额数,发放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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