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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5-1976.l0)
(一)"文革"开始县人民法院停止工作(1966.6-1967.4)
1966年6月,在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吕永阁、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文革"开始后,县人民法院受到冲击。1967年,县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砸烂",1968年3月实行"军管"。后成立审判组列入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
院 长 吕永阁1966.6-1967.4
副院长 卢柏琴]967.4离任
郑国福1967.4离任
(二)恢复通河县人民法院(1973.6-1976.10)
1973年6月,县人民保卫部及审判组撤销,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同时,设立工作机构。
1.人民法院领导人
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白永涛任院长,任义任副院长。
1976年8月,王炳珍任副院长。
院 长 白永涛1973.6任职
副院长 任 义1973.6任职
王炳珍1976.8任职 女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恢复人民法院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 韩德春1973.7任职
民事审判庭
庭 长 李 柏1973.7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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