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通河县人民检察院(1978.7-1980.9)
1978年7月,恢复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主管部门任命。
检察长 任 义 1979.6-1980.9
副检察长 任 义1978.8-1979.6
初成德1979.10-1980.3
姜英杰1979.11任职
由昌文1980.3任职
(二)通河县第八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检察院(1980.9-1984.4)
1.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1980年9月,在通河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根据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关于检察长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规定,选举任义为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 任 义1980.9-1984.4
副检察长 姜英杰1983.9离任
由昌文
段文学1983.9任职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1981年9月,挂据工作需要,经中共通河县委讨论同意,县检察院设立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法纪科、秘书科。
1983年12月,撤销秘书科,设立办公室。
秘书科 (未配领导人)
办公室
主 任 王占科1983.12任职
批捕科
科 长 李春之 1981.9任职
起诉科
科 长 段文学1981.9-1983.9
张永春1984.2任职
经济法纪科
科 长 张永春1981.9-1984.2
刘永发1984.3任职
(三)通河县第九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检察院 (1984.4-1987.9)
1.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1984年4月,在通河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吕宝林为通
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7年4月,吕宝林离任,在县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选举崔永
和为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 吕宝林1984.4-1987.4
崔永和1987.4-9
副检察长 由昌文
段文学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1984年4月,检察院工作机构有: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和
经济法纪科。
1985年9月,经济法制科分为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办公室
主 任 王占科
副主任 李 钧1985.9-1987. 2
林 野1987.2任职
批捕科
科 长 李春之
起诉科
科 长 张永春
副科长 刘元建1985.9任职
经济法纪科
科 长 刘永发1985.9离任
经济检察科
科 长 刘永发1985.9任职
法纪检察科
副科长 林 野1985.9-1987.2
(四)通河县第十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检察院(1987.9-10)
1.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1987年9月,在通河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崔永和继续当选为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 崔永和1987.9-
副检察长 由昌文
段文学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工作机构及领导人为上由的延续,没有变化,不再收录。
(见第十五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