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作为志书的七种体裁之一,是地方志重要的组成部分。精心编好大事记,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一环。最近,我们对所属8区11县(市)共19部军事志进行了全面审阅,发现大事记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没有写出自己鲜明的军情特点,地方性和时代性不突出,内容不全面,表述不清晰,行文不规范。为此,本文拟就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编写军事志大事记的作用、编纂体例、收录标准和编写方法等方面,谈点粗浅看法,错误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
方志中的大事记,是借鉴史书的体例而逐渐形成的一种体裁。其滥觞于南宋嘉定七年(1 2 1 4年)高似孙撰《剡录》中的第一篇"县纪年",用编年体记载全县大事。其普遍设立则在民国二十五年(1 936年)黄炎培撰《川沙县志》设"大事年表"之后。新中国首轮修志中,把大事记和述、志、传、图、表、录共七种体裁列为志书的组成部分,这是修志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原则。
大事记的编纂,在首轮修志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同作法。已出版的志书中,有的把大事记置于志前,有的置于志后,并在理论上也有不同见解。从哈警备区1 9部军事志的大事记来看,有15部置于志前,即概述之后;有3部置于志后,即附录中的首位;有1部是分置的,即前有大事记,后设"要事纪略"。为什么相同的大事记,却置前置后迴然不同呢?这正是编者对大事记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同所造成的。
把大事记置前者认为,大事记为全志之纲要。它以时为序,把一地自然、人文、军事等诸方大事画龙点晴的记述下来,从而反映出一地历史发展的脉络。加之其纵贯古今,横联各志,因此在全志中能起到提纲挈领、统领全书的作用。诚如清方志学家章学诚所说:"方志撰纪,以为一书之经。"当代方志学者董一博说:"大事记放在志书的前面比较好,因为它是志书的编年纪事之经,先有了经,然后才能编纬。大事记不能作为附录写,作为附录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方志学者吴忠礼还认为:"大事记与概述相配合,一纵一横,纵横贯穿,划定志书时空的总体范围,全面勾勒出一区一业的大貌,使读者获得整体的宏观认识,而先收鸟瞰之特效。"
将大事记置后者则认为,大事记存在着种种弊端。方志学者梁滨久说: "大事记一事多时,则因时断事;一时多事,则互不连贯。把各种性质不同的大事串在一起毫无规律性可言,也无法显示出一个地区的历史脉络,此种状况难以使大事记发挥纵贯全志,以经织纬的作用。"天津大学教授来新夏认为:"大事记置于志尾为佳,可备检索。"大事记写得过详,则臃肿庞杂,和志书内容重复,陡浪费笔墨。写得过简,则又支离破碎,难以看出事物发展的全貌,故将其提炼和浓缩,放在书后,起检索备查之用较为恰当。
还有将大事记前后分置的,即前边概述之后设大事记,在后边附录中设要事述略。其立意主要是想克服大事记置前与置后存在的缺陷。但同为大事记,前一块、后一块,首尾分离,顾此失彼,编写难度更大。当然,不同的主张必然有不同的结果。"春兰秋菊,各一时之秀",对不同的学术主张,不可强求统一,百花争艳,方能万紫千红。
(二)
从对大事记的体裁运用来看,警备区19部军事志的大事记,有13部采用了编年体,5部采用了编年与纪事本末结合体,1部前边采用编年体,而附录中设的"要事纪略"采用的是纪事本末体。
编年体是按时间顺序,以年月为经,以事实为纬来记述事件。优点是便于考查历史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其历史脉络的动态走向清晰可见,同时期各事件的前因后果与消长盈虚也很鲜明。不足的是,诸事纵横交错,支离破碎,正如唐刘知己所批评那样,"一事而隔数卷,首尾难稽",不能集中叙述每项历史事件的全过程。但编年体逐年系事,简明扼要,层次清楚,语言精炼,操作简易,便于发挥以纲领目的作用,也便于查找利用,故为多数编者所首选。19部军事志中,13部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占总数的68%,说明编年体还是备受青睐的。
而纪事本末体,则是以历史事件为纲,把一些大事归并为若干专题,然后按时间顺序,按事件发生、发展和终结的过程,作系统全面的记述。特别是对跨年度的事件,能将其全部过程予以简明记述,叙事连贯、一气呵成。这种体裁可谓专题突出,叙事周详,脉络清楚,事件完整。缺点是,以事为纲,时间脉络不明显,从宏观上很难纵览古今,也难顾及诸多事件的相互联系。纪事本末体需要编者有高度概括和综合分析的能力,19部军事志中,仅有1部大事记采用此体,说明其难度很大。
第三种体裁,是把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其实是二者的混用。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编年体存在的记事分散、一事多处出现的不连贯的弊端;还可以把编年体时间清晰、记事明快的优点用在纪事本末体中。值得注意的是,两种体裁混用,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编年体的条目简约,记事本末体的条目繁杂。两者繁简不一,详略不一,长短不一,如果协调不好,势必造成混乱,易陷于不伦不类。但19部军事志中,有5部采用了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占总数的26%,说明这种体裁还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如上几种体裁的大事记,哪一种更为适用呢?通过实践,我们觉得,以编年体为主,以纪事本末体为辅,应予充分肯定。这两种体裁的结合,可扬长避短,既符合大事记的基本要求,又适用于不同时间、不同事件的周详表述。二者兼顾,互为补充,当详则详,当略则略,详略适度,相得益彰。
(三)
大事记怎样取材,涉及到大事记的标准和范围。从取材内容来看,l 9部军事志的大事记,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越境而书。某区军事大事记,把黑龙江省军区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领导任免等全部写了进去。为什么?原来是省军区驻扎在该区。这是不对的,不能把属于其他单位的事件勉强拉进来,也不能超越本单位管辖的范围去越俎代庖。
二是外延太宽。某县军事大事记,把该县的党政、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诸方大事都写进军事大事记中。这也是不妥当的,该县的诸方大事,必须和军事有关方可收录,不可无原则的滥收。
三是锁事、小事入志。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某某被任命为军事科科长;某某复员转业,等等。被任命为军事科长或复员转业,对个人来说可能是件大事,但对武装部整体工作来说,又是一件小事。把够不上大事的小事收进来,岂不鱼目混珠。可见,选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事件编入大事记,确实需要慧眼独具,切不可不分巨细、有闻必录。
四是离题太远。例如:"1990年12月24日,夜12时左右,县一中发生火灾,烧毁校舍9间。"再如,"1986年5月11日,县医院某某医生与部分医务人员合作,把呼吸停跳1O分钟的重患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这些同军事毫不沾边的内容,切不可随意收录。当然还有其它方面,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如上举例可以看出,之所以造成大事记内容的如此拼凑和杂芜,关键是对什么是大事和大事收录标准把握不好。关于大事的标准,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大事是一个模糊概念,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其标准也断难统一。某些事件在县乡范围内是大事,到省市范围内可能就是小事。因此,所谓"大事",只能是相对而言。从方志的一般要求看,大事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事件。其收录标准,宋代徐无党提出"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首轮修志曾有专家总结出"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的三原则。方志专家胡玉芬提出"大、要、新、特、异、奇" (大事、要事、新事、独特的事、差异的事、奇事)的收录标准和范围。有的学者提出大事的九个方面,有的提出20条款等等,不一而足。当然,这些作法和经验都可供我们学习和参考。
编写军事大事记,必须执行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军事志编纂细则(试行)》关于大事记编纂的三条原则,必须是各个历史时期和军事地理、军事组织、军事训练、军事制度、军事活动、军事资源、军事人物以及与战事、战备、战区等密切相关的主要事件。特别是应着重记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军的巨大发展和变化,对国防和军队、民兵预备役建设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及军事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要大书特书。至于全国、全军的重大事件和地方各种大事,必须和本地区的军事有关,并结合军队的活动进行记述,否则概不收录。
关于大事的标准和内容的选择,一定要考虑志书的作用,一切从"资治、教化、存史"出发。认真筛选,积极发掘,善于鉴别。一定要让军事志的大事记反映军情、军貌和军事特点,从而提高使用价值。
(四)
关于大事记的写法,应"粗细相宜,文约事丰"。运用记述体,以时间先后为序,一事一记。这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各区、县(市)军事志的编者多为新手,对大事记的写法并不熟悉,因此存在的问题自然很多。
一是要素不全,交待不明。例如,"1950年,为抗美援朝训练兵员3000人。"那么,是县人武部培训的,还是省军区在这培训的?不清楚;是在本县培训的,还是在外地培训的?地点也不清楚。大事记崇尚简明扼要,但并非简单粗略。构成大事记的基本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这些要素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交待清楚。否则,记述不完整,事实不准确,削弱了其使用功能。
二是多无主句,表述不清。例(1),"1994年6月25日,开始实施战备工作试点。"例(2),"1998年8月,遭受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例(1)的问题是,不知是谁,在什么地方实施战备工作试点的。例(2)的问题是,不知是哪里遭受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也不知是谁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的。从语法角度看,这两例都缺少主语,而且又都是不可以省略主语的无主句。事件的主动者被省略了,造成句型残缺,达不到清楚明了的目的。
三是语言不精炼、罗嗦。例如,"1945年9月2日,日本侵略者签署投降书,全县人民欢庆全国8年、东北1 4年的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庆祝中国百年来全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所取得的第一次全面胜利。"且不说9月2日全县人民欢庆胜利是否准确(一般东北各地都在8月15日欢庆胜利),单说这个句子,不仅太长,而且修饰语太多。方志的语言要力求简明、准确,言简意赅,朴实无华,这种读起来别扭、罗嗦、不流畅的文字必须改正。
四是大话、空话、套话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县人武部的工作也日新月异,取得巨大成绩。"这话没错,是真话也是实话,但写在志书中就是空话、套话。地方志是传世之作,如果留给后人是空话连篇的著作,其价值几何?再如,"县人武部卓有成效的工作,共为国家培养出二十来位将军。"一个县的人武部如何能为国家培养出二十来位将军?这是不可能的,此话说得太夸张。其实,只不过这些将军在该县出生或祖籍在该县而已。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尊重历史,不要只为炫耀自己而不顾事实,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令人感到华而不实。
五是滥用形容词。例如:"1987年,本区人武部在全市开展的'党管武装百面红旗'竞赛活动中,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人人为之高兴,个个笑逐颜开。"再如,"1996年县人武部经历了一个辉煌的历史阶段。"地方志对所记事物要冷静客观,不置褒贬,"用事实说话,述而不议"。而上述两例中的"笑逐颜开"、"辉煌"等形容词语,在方志语言中,一般是不宜使用的。
六是滥用简称。例(1),"解放初期,民兵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是'三防四护'。"例(2),"战备时,对文件、物资按'三分四定'的要求做好准备。"这里的简称,一般人是读不懂的。撰写志稿,固然要求简洁、凝炼,但对于专门术语或概念,也应不吝笔墨,交待清楚,以尽编者的责任。因此,写简称时,一定在括号内注明具体内容,不能省略的千万不能省略,免得读者莫名其妙。例(1)中的"三防四护"括号内应是(防奸、防特、防盗;护路、护桥、护线、护林)。例(2)中的"三分四定",括号内应是(分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位、定车、定物)。此外,象什么"三防" (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什么"六室四库" (作战室、值班室、资料室、会议室、微机室、保密室和物资库、车库、战备库、武器库),什么开展"六个五"活动等等,都要有注释,切不可滥用简称,使读者不知所云。
编写军事大事记,还涉及诸多问题,如史实考辨、人物记述、"军语"使用、编写程序等等,因篇幅所限,只能挂一漏万。总之,只有把人民军队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把军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承担地方危难险重任务,搞好拥政爱民、军民共建活动中的先进事迹,把人民子弟兵在革命化、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做为重点,写进军事大事记中,才能充分展示人民军队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才能使我们编写的军事大事记内容丰满、资料翔实,充满了鲜明的军情特点和浓郁的时代气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