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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
2000年以前,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民群众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自发地外出务工。"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把农村劳动力转移确定为农村重点工作,作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召开会议专门部署。阿城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于2003年9月成立市及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劳转办)。召开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千人大会,由14个典型个人和料甸满族乡红新村、南红村、永源镇红军村介绍经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团市委的负责人作支持并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表态发言。
2004年,市劳转办规范了已建立的乡镇农村劳转办和工作站的工作职责,逐级制定信息管理、培训教育、工作奖惩、维权服务、资源库管理等项制度。4月18日,市政府召开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接大会,50家企业代表同各乡镇签订50份意向协议,提供就业岗位24 000个。9月,市政府召开农村合作组织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现场推进会,对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参观了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城建村农民合作社、黄土岗笤帚协会、双丰镇农村劳转办3个现场,听取了阿什河农民合作社、黄土岗笤帚协会、料甸满族乡农业经济发展合作社和双丰镇劳转办等4个单位的经验介绍。10月,永源、巨源、料甸3个乡镇派人参加了省与北京、天津农村劳务对接会。12月2日,市召开"放飞希望"活动现场招聘大会,72家用人单位为阿城农村青年提供1 200个就业岗位。
2005年,市劳转办下发《阿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施意见》和《阿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考核细则》,加大了劳动力转移工作力度。为转变农民思想观念,组织全市农民收看哈尔滨市农村劳动转移先进县(市)工作专题片,印发10万份"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6万份务工须知宣传单。5月,由市委办牵头,农委、农经站参加,对11个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写出报告,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提供了依据。全年召开3次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会,下发3期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通报和16篇经验材料。乡镇召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接会18次,12个乡镇到广州、上海等省市与用工单位联系,先后输送到省外打工人员5 000多人。市相关职能部门到大连等地进行专项转移联系工作,有组织输送农民工1 000多人。市劳转办发布各类用工信息1 024条,提供就业岗位20 000个。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
市劳转办成立后,把培训工作作为转移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重点,制定《阿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计划》,先后印发了《阿城市农村劳动力技能性培训方案》、《关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阿城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验收办法》等文件,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使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顺利实施。
2003年3月,17个乡镇5 000人接受培训。双丰镇3期培训897人。2004年,培训农民工15 004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0 000人,技能性培训5 004人,培训后转移4 881人。
2005年,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于3月份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农广校派出教师到17个乡镇61个村屯开展培训工作,共培训9 970人次。7月,召开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会议,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全年共培训农村劳动力20 766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7 000人。技能培训共开设微机、美容美发、园林石材、木器、机械加工、家电维修、财会、幼师、服装、针织等8个大项20多个专业。阿城市职业中学培训机械加工农民,22人在哈尔滨市就业;市劳转办组织600多名妇女参加针织基本技能培训,培训后在家编织针织品,每人增收近千元;永源镇为提高青年农民就业技能,创办职业技术高中,开设服装制做、财会、土木建筑、电焊、微机、幼师等8个专业,2005年培训310人,就业280人。
附:阿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减少种植业劳动力,增加城镇人口规模,加快城镇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阿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施意见。
一、建立组织机构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坚强领导
(一)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罗英杰、市政府副市长刘晓明、袁德柱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农委、工商局、科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局、经贸局、财政局、计生局、团市委、建设局、公安局、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立一名主管领导和一个科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劳转办),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农委副主任张良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农经站相关人员组成。
(二)各乡、镇(含阿什河街道)要成立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确定专人负责。
(三)各行政村成立劳动力转移工作站。站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副站长由村会计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四)各自然屯要鼓励发展农民经纪人,以村为单位,以经纪人为主体,成立村级劳动力转移协会。
二、建立服务指导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建立服务组织。由市农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在北京、上海、大连、哈尔滨等发达城市建立阿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
(二)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电话、通信、农业信息网、广播、电视定期发布用工信息。
(三)市劳转办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组织介绍、报名登记、衔接派送等服务。
(四)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应该为农民在外务工收入提供转帐、提取现金的帐户服务。
(五)农民进城务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市法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公安局及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应该优先受理此类案件,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务工人员,在交纳诉讼费、服务费时应酌情减免。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无偿为农民务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为农民提供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七)市发展计划局审批在阿投资项目时,应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劳转办。
(八)市妇联要搞好农村妇女进城务工的组织发动工作,并积极寻找适合于妇女的用工信息,为农村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九)团市委要搞好农村青年进城务工的组织发动工作,并积极提供就业信息,为农村青年从土地上转移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十)市科信局要发挥综合信息网站和中介组织作用,寻找用工信息,并及时传递给市劳转办。
(十一)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考虑劳动力转移后遇到的实际情况,成立种植业的互助协会,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建立农户间的保障基金会,解决发生突发事件时资金不足的问题。
(十二)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应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办理鉴证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十三)农民进城务工时,需要村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的,村民委员会不得以农民拖欠集体资金等理由拒开。
三、建立务工政策保障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有利条件
(一)农民进入阿城市区从事工商、饮食、服务、劳务等非农产业,有城区房照的,公安部门应将其户籍落入城区。教育部门应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并享受与城区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二)农民进城务工需要计生部门开具婚育证明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得搭车乱收费。
(三)农民进城务工居住需办理暂住证的,公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得搭车乱收费。
(四)市直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在聘用农民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市农民工。
(五)用工单位应该按着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六)农民出国输出劳务需要办理手续时,各乡、镇(含阿什河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服务,从速办理。
(七)农民进城务工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田。农民自愿将承包田交由村委会代为流转的,村委会不得拒绝,双方应该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也应与接包人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归农民所有,村集体不得用此收益顶抵欠款。
四、建立宣传教育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氛围
(一)市职业教育中心、市农业广播学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培训服务。通过培训提高外出劳务人员的专项技能水平、法律维权意识、社会道德素质等。
(二)市报社、市电视台、市综合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应设专栏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典型和致富经验。
(三)乡、村、屯要通过会议、板报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相关信息。板报每半个月出一期。
(四)市、乡、村三级农村劳动力转移组织机构,要定期总结劳动力转移工作阶段性成果,对劳动力转移致富典型进行评选表彰。
(2003年9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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