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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五编 农业 乡镇企业
 
 
第七章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
 
 
第七章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
 
      阿城市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工作由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负责,各乡镇都设有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1988年《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发布后,全市加强了以土地为主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负担逐年减轻。2000年,全市农民负担仅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9%,低于最高限额2.1个百分点。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村提留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2004年,实行免征农业税、良种补贴、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以下简称"一免两补"),全市农民人均减负137.30元。2005年,人均减负135元。
    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曾先后荣获全国农经管理先进集体、全国农经宣传先进单位、省农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省经营管理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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