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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
1986~1990年,市和乡镇对提留款和统筹款的提取,先后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改按地亩收取为按地、人、户、劳动力合理负担。尽管采取了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但乱摊派和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1991年国务院发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提取总额以村为单位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不许超过3%,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2%。按照政策规定,阿城市采取定项限额、预决算审批制、民主监督公开制、依法监督审计制等措施进行村提留和乡镇统筹管理。1991~1999年,全市减少两项费用的不合理负担1.42亿元,人均减轻负担400多元。
2000年,全市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两项合计2 671.5万元,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9%,低于规定最高限额2.1个百分点,是哈尔滨市12县市中的最低水平。玉泉镇、阿什河乡两项合计只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6%。2001年,农民负担占上年农民所得的2.6%。2002年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村提留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2004年,全市农村实行"一免两补"减轻农民负担5 353.6万元,人均减负137.3元。2005年,"一免两补"减轻农民负担5 542万元、人均135元,其他项目减轻农民负担1 737万元。
二、"两工一车"
全市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车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屯道路等。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5~10个工日、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力每年负担10~20个工日,车工是有车户每年负担2个台班。1986年以后,全市农民的"两工"负担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着超出实际需要、乱摊派、以资代劳、资金被挪用等问题。1991年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发布后,市政府加大农民"两工"管理力度,采取年初做计划、先使用后决算、不强行以资代劳、实行工票制、年末报批决算等5项措施减轻农民负担。1993~2000年,全市每年提取使用的"两工"平均每个劳动力8~9个工日,是省规定最高限额的30%。2001年,每个劳动力"两工"负担比2000年减少3个。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中,省要求在3年内取消"两工",当年每个劳力"两工"负担5.7个。2003年,减至2.7个,2004年0.8个。从2004年开始,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制度。
1993~2004年阿城市农村两工提取使用情况表
年度 劳动力 社会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 劳动力人均
(人) (日) (日) (日)
1993 147 589 570 000 530 000 7.5
1994 152 336 603 437 571 561 7.7
1995 153 237 723 023 727 732 9.5
1996 152 298 885 900 778 478 10.9
1997 147 515 751 696 829 287 10.7
1998 147 515 835 193 708 659 10.5
1999 152 053 910 211 876 228 11.7
2000 154 624 783 299 698 017 9.6
2001 154 567 651 327 414 731 6.9
2002 160 847 495 368 417 388 5.7
2003 170 802 300 864 165 100 2.7
2004 182 836 139 790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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