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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6年,哈尔滨市对阿城县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除将中央向阿城借款220万元调减县的支出基数外,还把13种小税划给阿城作为固定收入,按由此产生的收支基数调节留成比例。阿城县的留成比例为45%,上解比例调至55%;在总额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对比上年多收部分再加25%增长分成,一定5年。1992年,调整为"总额分成加超基数分成"的财政体制,即由环比递增分成改为定比增长分成,将超收部分的70%留给阿城市。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按原"递增包干体制"和"分税制"体制双轨运行,将上划的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全部返还。
1995~2005年,继续执行"分税制"。坚持实施调整投资结构、发展新兴财源、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支出管理等项措施,使全市财政收入稳中有升,财政支出趋于合理。1998年,全口径财政收入超过3亿元。2000年,超过4亿元。
2002年以前,省财政厅按照两税上划数计算税收返还,实行双轨制运行。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除少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均实行中央和地方5:5比例分享。2003年,调整为6:4比例分享。是年,省财政厅对双轨制财政运行体制实行并轨,年所得税基数返还为3 541万元,2005年净税收返还为6 660万元。
二、乡(镇)财政
1986年,将原规定超收分成全部按四六分成的办法,改为超收20%以上部分全部归乡(镇)使用,以调动乡镇财政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增加乡镇财力,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1987~1988年,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差额补助、支出包干、结余留用,一定2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全市19个乡镇全部建立财政金库。
1991~1993年,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递增上解或减少补贴、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重新调整收支基数,对乡镇超收留成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到45%;同时确定"八五"期间乡镇达标脱补的财政收入目标。由于及时调整乡镇超收分成比例,调动乡镇创收增收的积极性,1993年,全市19个乡镇完成财政收入2 764.5万元,为预算的149.4%,其中11个乡镇实现收入超百万元。乡镇财政收入在全市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到22.6%。
1994年,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财政新体制。1996年开始,实施"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入递增、定额补助、专项上解"的财政管理体制。1997年,市政府制定《阿城市"九五"期间乡镇财政收入晋档达标活动考核办法》,纳入乡镇长工作考核内容,调动乡镇政府组织好本级财政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发展立乡企业,培植财源,发展区域经济。乡镇财政收入达到2 685万元,同比增长16.5%。2000年,全市乡镇财政全口径收入达3 334万元。
2001年,按照"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管理原则,结合阿城实际,对乡镇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入递增、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前3年乡镇财政收入的平均数为基础核定,每年收入增长幅度与全市预算收入增幅同步。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如遇国家税改政策重大调整,相应调整乡镇收入基数。收支基数确定后,新增的支出因素由乡镇自行解决。2002年,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乡镇留成部分)作为乡镇专项收入,专款专用。
2004年,全部免除农业税后,为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机制,从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规范乡镇收支行为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出发,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出台若干项改革措施。在体制模式上,采取"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解定补、超收全留、减收不补、增支自负、自求平衡"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管理机制上,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管理办法。坚持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由市财政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在乡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设置账户;取消分散的管理方式,收入和支出均进入统一账户,集中收付,分别核算;取消分散采购办法,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取消乡镇票证管理权,统一由市管理发放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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