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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十编 经济管理
 
 
第三章 财政
 
 
第二节 财政收入
 
      一、企业收入
    1986~1996年,由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企业收入一直呈负增长,总额11 319.9万元。1997年开始,国营企业经济走出总额亏损的低谷,当年财政企业收入实现229.3万元。2000年,实现企业收入3 363万元。2001年,企业收入呈快速增长之势,当年实现收入5 497万元,同比增长63.46%。2004年,企业收入达8 851万元,创历史新高。截至2005年,累计实现企业收入39 331.6万元。盈亏相抵后,实现净收入28 011.7万元。

    1986~2005年阿城市工业企业收入统计表
    年度    金额(万元)
    1986  -639.00
    1987  -858.60
    1988  -770.90
    1989       -1 723.80
    1990       -1 301.30
    1991       -1 100.10
    1992       -1 481.10
    1993  -851.40
    1994       -1 309.20
    1995  -794.70
    1996  -489.80
    1997   229.30
    1998 1 100.60
    1999 1 957.70
    2000 3 363.00
    2001 5 497.00
    2002 5 017.00
    2003 5 664.00
    2004 8 851.00
    2005 7 652.00

    二、工商税收入
    1986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纳入市预算收入税收项目的有产品税、增值税等11个税种。1990年,又增加个人收入调节税等4个税种。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税种及征收范围做出重要调整,形成17个新税种。其中,流转税3个、所得税3个、资源税2个、财产行为税5个、特定目的税4个。2001~2004年,工商税收15个税种;2005年调整为10个税种。截至2005年末,阿城市本级工商税收总额为195 891万元。
    三、农业税收入
    农业税  1985年,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按照"基数到村、任务到户,依率折算、征收代金,常年征收、年终结算"的原则,对计税土地、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任务等基础数字,县财政部门掌握到村,乡财政掌握到户。农业税附加分成办法调整为区县留三分之二,上缴哈尔滨市三分之一。1999年,阿城市农业税完成989万元,为预算的92.8%,比上年增长2.4%。2001年,全市计税土地8.21万公顷,常年产量亩平均为85公斤,征收单价0.84元,税率为13.5%,计征税面积7.76万公顷。按照"轻灾少减 ,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根据当年的农业生产情况,核减农业税394.0万元。其中,灾欠减免359.9万元,社会减免34.1万元,实征入库801.8万元。征收农业税附加105.1万元。其中,上解省、哈尔滨市各32万元,市留41.1万元。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生产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提高,为均衡税负,重新测定计税土地常产每亩为395公斤,税率为7%。征收单价0.84元,附加率20%,亩负担税额为27.87元。村税费农民亩均负担由原56元,减至34元,亩均减负22元。2002年计税土地8.13万公顷,政策调整面积2 533公顷,计征税额2 890.9万元,核定农业税减免比例为9%,减免额为256.9万元,实征入库2 630.0万元,实征农业税附加486.9万元。2003年,农业税进行征收价格调整,由上年的0.84元/公斤调整为0.80元/公斤,继续为农民减负234万元。是年实有土地面积8.21万公顷,计征税额2 713.1万元,落实农业税减免比例为25%,减免额为647.3万元,实际入库2 273.1万元。其中,征收上年尾欠195.7万元,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管理,征收入库27.9万元。
    2004年农业税全部免征,对财政减收的农业税收入由国家用转移支付形式予以补助,转移支付补助金额286.5万元,为上年农业税计征额88%。农业特产税减少收入予以补助金额为73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市财政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按批准征用面积,平均每平方米征收4元。农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学校、医院、殡仪馆等公益事业用地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免征耕地占用税。1989年,经市政府批准,委托市土地局代征。耕地占用税收入50%交中央,市(县)留50%,主要用于农业开发项目。
    农业税免征后,耕地占用税各项政策和征收标准未作改动。由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严格控制,大大减少建设用地,2004年,全市实际批准占用土地398亩,征收入库耕地占用税41.1万元。
    农业特产税  1989年起,开征农业特产税。1994年,根据省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办法》,计提征收手续费比例一律按实征税额的3%比例提取,所提经费按农业"四税"经费统管办法要求管理使用;对确实难以掌握收入的,按省政府规定实行评产定额征收。精养鱼池每亩定额40元,其他鱼池每亩20元;自然水面每亩10元;西瓜每亩定额40元;甜瓜每亩定额30元。1999年,农业特产税收入84万元。2001年后,收入税额逐年减少,2003年仅收44万元。2004年后停征。
    契税  凡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据规定交纳契税。税率:买契按买价征收3%,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予按现实价格征收6%。交换土地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实税率征收。1999年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精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买契税执行1.5%税率。随着房屋买卖、转让等产权转移变动增多,契税收入逐年增加,2000年,契税收入96万元。2003年达到418万元,2005年增至647万元,为同期的143.5%。征收办法由原来土地部门和房地部门代征,2005年改变为市财政局在土地和房地部门直接设窗口征收。
    四、调节收入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阿城县自1983年开始,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企事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方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事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基金、其他未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10%计税。交通企业建设项目基金全部解缴中央,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1987年,征收的能源交通企业建设基金实行总额分成,完成征集任务的返还10%,超任务部分返还20%。1986~1996年,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为8 418.7万元。1992年后不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对凡是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按当年预算外收入或税后利润的10%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于当年应缴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 000元,个体工商户税收不足2 000元的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需要给予照顾的都酌情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征集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央单位缴纳部分归中央财政直接上缴中央金库;市属单位缴纳部分,上缴中央50%;按国家分配的任务超收部分,地方与中央三七分成。至1995年末,全市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总额为9 914万元。1996年,终止征集。
    上级财政补助  包括专项补助、定额补助、结算补助,因企业财政关系上收、下划和调整收入的补助,其他补助等。1986~2005年,哈尔滨市财政每年对阿城市体制外补助50万元;同时对阿城的工业、农业、科技、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经常有临时性拨款或专项补助,补助总额为200 619万元。1988年补助最少为1 562万元,2005年补助最多为33 936万元。
    五、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有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变价收入、清仓收入、杂项收入等。1982年开征的排污费、1983年水资源收入、1990年教育费附加均列入其他收入。
    在其他收入中一项重要收入是罚没收入,1986年国家紧急通知,各项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不提成、不退库、不留余额。1987年,市财政对有罚没收入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基数。1991年后,强化对该项收入的管理力度,罚没收入逐年增多。1999年完成罚没收入796元,2001年完成1 043万元,2003年完成1 372万元,至2005年,罚没收入累计7 483万元。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标的企业,从开征第3年始,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治理达标后方能停收。企业交纳的排污费,按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准分成或超支、挪用。1986~2005年,累计收入4 2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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