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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十编 经济管理
 
 
第九章 国土资源管理
 
 
第二节 用地管理
 
      一、农村用地管理
    耕地保护  1985年以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加强土地管理,使农村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得到有效控制。1991年,市政府制定下发《阿城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村建房、建设用地标准、条件、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农村用地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更好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市域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市土地局以1992年5月土地资源详查数据为基础,于1994年分别制定《阿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专项规划》和《阿城市菜田保护区用地专项规划》,使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目标,为控制减少耕地提供可靠的保障。
    按照199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土地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市土地局坚持占补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和省、哈尔滨市的相关要求,坚持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各类开发区或园区及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预审的,一律不报批。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审查。严格执行"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性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的"五不准"制度,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面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村组、地块、农户,确保农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2004年,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指标,任何单位、个人严禁触及基本农田红线区。2001~2005年期间,全市17个乡镇街道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40块,完善并签订市、乡、村、户四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签状农户达100 500户,使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率始终巩固在87%以上。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1985年,贯彻国家建设部"村镇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既要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又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对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意识,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得到控制。
    农业畜禽饲养、设施农业、养殖水面的用地(简称农业三项用地),是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本着农业三项用地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调配、保障需求的规定,规范农业三项用地管理,杜绝假借三项用地之名将土地挪作他用的违法现象。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与耕地面积挂钩,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在宅基地审批程序中,严把审批关,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近郊农户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其他农户不超过350平方米的法律规定。
    在集体土地用地项目审批工作中,不断完善审批制度,制定出《办事指南》,其中包括村办企业集体建设用地、批次用地、临时用地等项目的审批,对审批所需的要件、办件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使办事者一目了然,操作方便。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管理  1989年,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哈尔滨市农业局为阿城下达676.67公顷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市土地局将这一计划指标分解,当年突破指标,还林造林1 096.13公顷,比调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多419.46公顷。1991年,哈尔滨市为阿城市下达的调整计划指标为496.67公顷。其中,改林453.33公顷,改牧43.33公顷。阿城市当年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为800公顷,全部用来造林。
    1994年3月7日,为确保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市土地局和阿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合理减免农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凡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占用;对未经批准私自占地的,不仅不予核免农业税,而且要对占地单位和责任人按《土地法》、《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还要求各乡(镇)自1994年起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土地局报送下一年乡(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计划,以便统一列入全市用地计划。凡不按要求报送计划、在全市用地指标外的用地项目,不予审批。
    1989~2005年,阿城市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3 323.02公顷。
    五荒用地管理  为深化农村改革,科学利用"五荒"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1994年9月8日印发《拍卖五荒使用权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五荒"使用权进行拍卖。同年10月1日至20日,对全市"五荒"资源进行拍卖。通过个人、合伙和股份等形式竞购。共拍卖五荒地645宗,拍卖面积达3 940公顷,占全市"五荒"总量的80%。收取购买金176.41万元,用于"五荒"的开发治理。
    为加强对"五荒"的管理,1994年12月15日至25日,市农业经济委员会与市"五荒"使用权办公室对全市各乡镇拍卖"五荒"使用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健全"五荒"地籍档案及管理制度,为长期有效地管理"五荒"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划拨用地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因管理方式滞后,直至1991年,划拨用地的管理工作仍处于粗放状态。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下发《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使划拨土地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1994年8月,市政府制定《阿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利用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翻、改、扩建的原划拨使用权终止,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除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和国营工业、交通、能源、教育用地继续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阿城市划拨用地的管理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有偿用地管理  1991年12月,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发布《阿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工作、追索土地流失资产、强化土地资源管理,1992年4月,又印发《阿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制度,由市土地局组织实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偿划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国有土地基础设施状况、商服繁华程度和交通便利情况等条件,制定六个土地等级,确定各类用地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统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管理。1995年5月9日,市政府发布实施《阿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暂行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1992~2005年,全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额5 162万元,全部用于阿城会宁公园的建设、延川大街的改造和城市建设的其他项目上。
    土地市场  阿城市在没有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前就已形成城市地产市场的雏型,对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提供法律依据。据此,阿城市于1994年启动一级市场(土地所有者有偿有限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当年出让地块3宗,收取出让金98.5万元。1994~1996年,累计出让地块51宗,出让面积78.64公顷,累计收入751.3万元。同时,根据《哈尔滨市土地清查工作方案》精神,制定《阿城市土地清查工作方案》,市土地局1996~2000年对全市城区的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出租)进行全面清理,查出非法交易案500宗,追还转让费3万元。
    2001年以后,为进一步培育土地市场,整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相继制定《关于在全市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阿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办法》,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至2005年末,累计出让土地177宗,出让或转让土地245.23公顷,收取出让金8 194.78万元。
    建设用地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虽然一再强调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工作,但阿城城镇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仍处于粗放状态,私建滥占现象时有发生。1987年7月25日,省人大通过《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强调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阿城市的用地审批工作开始走向正轨。1991年,市土地局根据国家土地局印发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暂行规定》,以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原则,制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在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和国家基本建设用地上,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阿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审批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上,且将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下,城市居民建房用地由市规划和土地部门共同批准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对住宅小区建设,坚持加强对旧城区的更新建设与改造,采取有偿方式为开发商供地。2001年,围绕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的中心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及服务力度,坚持主动服务、登门宣传、事先引导、超前工作的方针,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哈尔滨市下达的审批管理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共审批国家基本建设用地92宗,用地面积92.27公顷;城镇职工建房88宗,占地面积1.72公顷;为大连绿波集团开发建设3个小区审批用地43.37公顷。2002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用地供应总量控制等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基本制度的通知》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集体审批委员会,以例会制形式分期分批审核审批。是年,集体审批16次,审批基本建设用地36宗,城镇职工建房61宗。9月,省政府公布第四批次开发园区建设项目,批准建立哈尔滨阿城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966公顷。2003~2005年,进行集体审核审批54批次,审批建设用地150宗,其中国家基本建设97宗。
    三、砖瓦沙石土场用地管理
    1985年,对砖、瓦、沙、石、土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出石场295处、沙场123处、砖厂40处、瓦厂、土场各1处,共占地192.39公顷,对未办理开采手续的采取补办措施,并适当加收土地管理费。建立由土地局、地矿局、工商局、林业局、公安局、水利局等6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强化对砖、瓦、沙、石、土场的监督管理,严格资源开采审批程序。1990年,为加强此类用地的规范化管理,市土地局将原《用地执照》更换为《黑龙江省阿城市开发资源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费按实际开采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征收0.15元。1993年,为规范土地收费管理,全市土地收费统由乡(镇)土地所收缴,年终上交市土地局。1995年,根据省的要求,阿城市对原征收标准作相应的调整。截至2005年,阿城市砖、瓦、沙、石、土场用地管理费累计征收206万元,全部用于土地恢复利用。
    四、用地保护
    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实行占用补偿制度,除严格审批程序外,还要收缴征地费1.5倍的补偿金。同时,制定市、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逐级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档案管理,建立保护标识,严禁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
    对基本菜田保护,市政府于1989年印发《阿城市新菜田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新菜田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作出规定。凡是划入菜田保护区的,2005年前不得占用,极特殊情况,先报后占、占一补一;不得在菜田保护区附近建设有污染的各种企业和设施。
    对丘陵地区的水土保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探索出"以预防为主,以大流域重点治理为骨干,以小流域治理为单元,以村、户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走综合防治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1994年以来,市政府相继发布7号令、8号令和第2号、第3号通告,对水土保护、预防水土流失的监督措施,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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