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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十一编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
 
 
第二章 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代表产生
 
      根据中共十二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全市(县)划分若干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产生代表。代表选出后,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选出的代表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中共阿城市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共划分65个选举单位,于1987年4月7日选出代表400名。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共划分72个选举单位,于1990年11月10日选出代表325名。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共划分68个选举单位,于1993年10月11日选出代表328名;经审查,有2人因不符合代表条件,被原选举单位取消代表资格。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划分24个选举单位,于1998年2月20日选出代表360名;经审查,2名代表因工作变动调到外地,代表资格自然取消。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共划分49个选举单位,于2003年3月19日选出代表3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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