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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十六编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二节 优抚 安置
 
      一、拥军支前
    20世纪80年代,县、乡政府每年元旦、春节及建军节期间,组织人员慰问驻阿城部队。1986年9月,县委、县政府、武装部领导组成慰问团,历时16天,走访慰问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辽宁、河北等10个部队中的阿城籍战士,了解战士情况,鼓励他们安心服役。1987年,大兴安岭扑火战斗中,市委、市政府走访慰问扑火大军,并组织万名群众在境内车站迎接胜利归来的扑火军队,捐献价值20余万元的物资和慰问品。
    1991年,贯彻省、哈尔滨市"双拥"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为驻阿城部队、军人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赴移防部队新驻地进行慰问,积极解决遗留问题。
    1993年,武警黄金三支队奉命移驻阿城,市委、市政府组织5万余名群众举行隆重的欢迎仪式。现场办公,解决随军家属落户、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困难,并免费为部队提供2条直拨通迅电话线路。1994年,解决13名随军家属就业及112名子女入学入托问题;解决空军86001部队靶场土地换证问题,为稳定部队做出贡献。
    1994年和1996年,在阿城市境内举行2次军事演习。市委、市政府从顾全大局出发,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演习区居民,全力支持部队演习,从道路交通、驻地、通讯、生活等方面做好后勤保障,确保演习任务顺利完成。
    2001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武警黄金三支队安装接通自来水管网,并减免部分水费,保证官兵吃上优质水;为驻阿65959部队无偿铺设通信光缆30对,提高部队通讯质量和反应速度;为消防大队解决6.6万平方米后勤保障综合训练基地,政府出资190万元购买1辆现代化多功能消防车;解决部分随军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问题,将30名无业和下岗家属纳入城市低保,解除部队干部的后顾之忧。
    2005年,经过多年整章建制及健全完善,全市上下形成完整的双拥工作组织网络。市级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1个乡镇街道、31个科级企事业单位和13个驻军单位成立双拥领导组织,保证工作顺畅开展。
    1993年起,先后8次被省、哈尔滨市评为"双拥模范城"。
    二、优待褒扬
    1983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军烈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残废军人的优待形式由原来的优待劳动日(工分)为主转变为以发放优待金为主。对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一个强劳力全年收入的2/3;服役期间优待金由乡镇政府代存,退伍后一次性付给。1984年政社分开后,优待金改为由乡镇统筹。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农民经济状况,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政府批准,一年发放一次。优待标准为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1995年,市政府制定《阿城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和管理办法》,保证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兑现。到2002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达2 500元以上。
    对年老体弱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及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由市财政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补助标准为居住在城区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30元、居住在乡镇的每人每月15~20元,孤老复员军人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5元。1989、1990、1998、1999、2002和2004年,先后6次调整补助标准。到2005年,补助标准为居住在城市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56.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43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士家属每人每月25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50元,病故军人家属245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士家属每人每月19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90元,病故军人家属185元。
    对有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给予优惠政策,协助其寻找项目、制定实施发展计划,达到帮助脱贫致富的目标。对老复员军人,以解决医疗难、住房难、生活难的"三难"问题为中心,采取自筹资金、民政拨款和帮扶单位出资等措施,为其解决困难。2002年,市政府下发《阿城市在乡优抚对象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复员军人办理助老工程优待证,在医疗费用上给予减免。至2005年,实现"三属"及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40%、复员军人报销3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销20%。筹资17万元为20户老复员军人修建房屋;开展优抚工作进社区活动,在各方面照顾优抚对象的生活。制定了《阿城市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优待办法》(草案),对这部分老军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医疗补助金。
    三、国家抚恤
    包括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两种。1986年7月1日起死亡抚恤标准为:因公牺牲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20个月的工资额计发,因病死亡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国家工作人员按10个月工资额计发。1988年8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总额35%的抚恤金,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总额25%的抚恤金,二等功增发15%,三等功增发5%。
    伤残抚恤对象包括国家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革命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参战民工、民兵、革命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编制的人员)中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革命残疾人员。1984年伤残抚恤标准为:一等病残人员全年3 818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2 198元、因公致残2 088元、因病致残1 998元,二等乙级因战致残1 398元、因公致残1 318元、因病致残1 278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978元、因公致残958元,三等乙级残废959元。2002、2003年,对抚恤标准进行调整。至2005年,伤残抚恤金(在乡革命残疾人员)和保健金(在职革命残疾人员)标准为:因战致残特等抚恤金9 960元,保健金2 140元;一等抚恤金7 680元,保健金1 720元;二等甲级抚恤金3 880元、保健金810元,乙级抚恤金2 600元、保健金680元;三等甲级抚恤金1 560元、保健金510元,乙级抚恤金1 390元、保健金430元。因公致残特等抚恤金9 800元,保健金2 110元;一等抚恤金7 550元,保健金1 680元;二等甲级抚恤金3 770元、保健金790元,乙级抚恤金2 520元、保健金660元;三等甲级抚恤金1 540元、保健金490元,乙级抚恤金1 390元、保健金420元。因病致残一等抚恤金7 420元,保健金1 670元;二等甲级抚恤金3 680元、保健金770元,乙级抚恤金2 480元、保健金650元。此外,在乡一、二等伤残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四、退伍安置
    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即由城镇入伍的退伍军人由城镇各系统承担分配指标,统一硬性分配;由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鼓励回乡参加建设。1983年起,城镇退伍安置采取"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对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优先照顾本人意愿安排工作;在部队被判刑或被开除军籍的不作为退伍兵分配,按社会青年对待;无正当理由不安心服役、本人要求中途退伍、服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青年对待;超过一年的,在安排完服满役的退伍军人后,再酌情安置。由农村入伍在部队超期服役转为志愿兵的,可以在城镇安置。对伤病残的退伍战士,保证妥善安置,使他们的生产生活有所着落。2002年开始,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每人4万元的安置转移金。1986~2005年,共接收退伍军人8 795人,城镇安置6 386人、返乡2 304人。
    为保证退伍军人顺利分配和返乡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阿城市与部队联合制定规划、积极培育军地两用人才。为返乡退伍军人举办培训班,聘请教师讲解种植、养殖技术,积极支持其发展生产,保证退伍军人及其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
    五、军休服务
    1985年,按照国发[1984]171号文件和财政部、民政部通知精神 ,设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部,接收军休干部 3名。其中,正团级1人,副团级2人。到2005年,共接收军休干部6人,无军籍退休职工4人,异地安置退休职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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