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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十六编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五节 婚姻登记管理
 
      一、婚姻登记
    1986年10月开始,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统一由民政部门办理,按婚姻当事双方办理登记证的地点不同,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结婚登记需由当事人男女双方携带户口证明、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照片,离婚者持离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要求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自愿申请离婚的,由当事人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有正当理由且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书,并注销其结婚证书。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婚姻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可提起诉讼,由法律机关办理。离婚双方自愿复婚的,由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恢复婚姻关系,发给结婚证。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公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当事人双方到哈尔滨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2000年,市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对城区4个街道实行集中登记。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单位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手续,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只需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民政机关办理。离婚不再进行调解,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婚姻登记机关由17个减少为5个,只保留市民政局、平山镇、永源镇、红星乡、大岭乡婚姻登记机关,其他予以撤销。2005年9月1日,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全部由市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婚姻管理
    1987年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员不定期进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规范登记管理,做到依法登记、规范服务。加强对婚姻档案的管理,设立专职管理员,对全市婚姻档案集中管理,为查阅、调查和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提供服务。1993年起,开展临界婚龄青年的登记、统计工作,控制、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清查和处理违法婚姻,使违法婚姻率逐年下降。1996年起,全市违法婚姻发生率成功地控制在4%以下。2004年,启用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软件系统,实行微机管理,婚姻登记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倡导婚俗改革,提倡婚事新办、俭办,反对铺张浪费。以婚姻登记处为依托,开办服务和咨询业务,为新人提供礼服租赁、婚纱摄影、婚前教育和婚姻咨询服务,由单一的婚姻登记转向全面的管理和服务。1993年,成立老年婚姻介绍所4处、残疾人婚姻介绍所2处,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推进婚俗改革,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联合举办集体婚礼。至2005年,共举办集体婚礼11次,68对新人通过这种方式喜结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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