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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始于1987年,与民事审判庭合署办公。1990年,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市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做耐心的法律解释工作,既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威信,做到有利工作、有利团结,密切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当年受理行政案件16起,涉及公安、卫生、建委、土地等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护行政机关决定的6件,原告撤诉的7件,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2件,裁定驳回决定的1件。
1991~1993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6件,审结16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裁决的6件,撤销和变更的6件,驳回2件,原告撤诉的2件。
1994~1997年,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对农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坚决纠正,达到群众满意。对不属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合法决定,坚决维护,达到政府满意。共受理行政案件114件,全部审结。1998~2000年,共审理行政案件132件。
2001~2003年,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8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行为的18件,占15.3%;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27件,占22.9%;驳回起诉的18件,占15.3%;撤诉的42件,占35.6%;移送的2件,占1.6%,其他处理的11件,占9.3%。案件涉及公安、动迁、劳动、卫生、工商、土地、交通、民政、规划、农业、林业、水务、文化、农机等10多个行政执法单位。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逐年成倍增加,2001年57件,2002年112件,2003年上升到208件。
2004年,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52件,全部审结,平均审限55.7天。受理审结各类非诉讼执行案件258件,执行标的额1 023 745.60元,平均执行时限51.4天。
2005年,行政审判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9件,全部审结,上诉15件无一发回重审或改判。受理非诉讼执行案件85件,未结3件,结案率为96.47%。息访了发生的2件信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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