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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县法院设立执行庭,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实施,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案件增多,执行案件迅猛增加。1988年执行658件,执行标的额81.43万元,其中通过扣押、查封、冻结账号、强行划拨、清产变卖、变更产权、强迁等措施执行各类案件553件。1990年12月市法院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了强化执行工作的经验,当年执行717件,执行标的额691.85万元。1993年执行1 206件,执行标的额1 957.82万元。1998年执行1 620件,执行标的额4 152.18万元。1999年执行1 514件,执行标的额1 958.23万元。2000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 409件,申请执行标的额4 204万元;执结1 045件,已执行标的额2 078.22万元,执结率75%,执行标的额率50%。
2001年,市法院成立执行局,下设一庭、二庭,加大执行力度。到2005年,共新收案件3 547件,旧存案件534件,结案3 623件,结案标的额38 379.2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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