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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阿城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重在建设、齐抓共管、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阿城实际,制定并下发建设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屯、文明家庭等18个类别的标准和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对文明单位命名范围、程序和管理措施都作出明确规定。当年,全县县级文明单位35个,哈尔滨市级文明单位2个、标兵单位1个。
1987~1998年,市文明办每年及时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和命名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命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同时,还坚持每年对所有的文明单位平时进行抽查、年末进行复查,将抽查、复查意见上报市文明委。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公布授予年度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和对有问题文明单位的处理决定。1999年始,对文明单位、文明乡镇的命名改为2年一次。2001年以后,文明单位建设已经由单位自建向行业系统共建发展。截至2005年,阿城市荣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13个、文明单位26个,哈尔滨市级文明单位标兵30个、文明单位64个,阿城市级文明单位标兵207个、文明单位367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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