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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勃极烈制
金建国后,为加强家族统治,阿骨打审时度势,依本朝旧制,在女真族军事民主制、勃堇一长制的基础上,果断有序地创建了勃极烈制:在皇帝之下,以职权大小设置了谙班勃极烈、国论勃极烈、阿买勃极烈等6个中央官职。诸勃极烈成员以太祖为核心,或兄弟、或父子、或叔侄,形成家庭血缘联合体。诸勃极烈的一部分在中央,监国建制;一部分在原辽地驻守,是朝廷的全权代表。皇帝以亲征或班师回朝的方式往来内外,实施政令。勃极烈制是金初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具有联合执政的家族奴隶制特征,又是军政合一的机构。
二、三省六部制
天会十三年(1135),金熙宗继位。金政权取得灭辽伐宋的辉煌胜利,占有北方大片领土,被南宋、西夏尊为上国,同时也出现错综复杂、一国多制的政治局面,最基本的是金源家族奴隶制和所占领的原辽、宋地区的封建制的矛盾。为共融同治,熙宗及其辅佐者提出自我改造、实行汉化的决策,把改革的突破口再次放到对中央官制的改革上。宣布废除勃极烈制,实行三省六部制,仿唐宋之制,一统大金天下。
三省六部新官制是在皇帝之下设三师、三公。三师,即太师、太傅、太保各一员,皆正一品,师范一人(皇帝),仪行四海;三公即太尉、司徒、司空各一员,皆正一品,而且皆领三省事,协助皇帝处理军政大事。中央设三省制,即尚书省、中枢省、门下省。以尚书省为中心,下设吏部、户部、礼部、工部、刑部、兵部,为尚书省的执行机构;中书省下设中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侍郎等职,职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等事宜;门下省下设门下侍中、门下侍郎等职,掌审命令,驳正违失。中央的军事机构仍由都元帅府统领,都元帅为从一品,掌征伐之事。另外还有3个中央官职,一是农司,掌管劝农力田之事;二是殿前都点检司,职掌亲军,总领右卫将军等,加强对皇帝的保卫;三是宣徽之设,职掌朝会及燕京等殿廷礼仪、御膳,均为正三品。这些由皇帝直属的命官的设置,使皇权得到突出和加强。
天眷元年(1138),金熙宗下诏进一步改革官制,颁行新官制及换官格。原来女真、辽、宋的官制,依照新制统一换授:确立"勋封食邑"制度,按功勋等第授予不同的封爵勋级、食邑;增设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二职,进一步扩大尚书省的权力;设立御史台,掌管监察百官,处置官员的违法行为;废除了刘豫的齐国,立行台尚书省,以统治汴京地区。官职趋向全国统一,并完全汉化,加强了皇权。
三、一省六部制
皇统九年(1149),海陵王即位,改元天德。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和皇帝专制,海陵王对中央官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弱化三师三公兼领三省事,将其变为最高荣职,只给俸禄、不给权力,后又宣布废止三师三公兼领三省事;实行一省制,正隆元年(1156)下旨在中央废除中书省、门下省,只存尚书省,下设六部,又分院、台、府、司、寺、监、局、署、所,形成自上而下行政官职,各统其属而司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使皇帝的旨意畅通无阻;取消行台尚书省;废除元帅府,改为枢密院,受尚书省节制,由朝廷任命枢密使、副使。
四、路府州县制
路府州县制是金初最重要的地方行政官制制度,从太祖、太宗多制并存到熙宗、海陵王改革,完成了一元化的路府州县制,对金初的政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金太祖建立奴隶制国家后,为加强地方统治,根据国情设置不同类型的路制,诸路长官除兵马都总管外,分别受朝廷统辖。
万户路,设在女真内地,管辖猛安谋克。具有女真奴隶制政治制度的特点。
都统、军帅司路,设置在原辽国实行封建制地区。具有奴隶制、封建制并存的过渡路制特点。
兵马都总管府路,设置在原北宋地区。是由北宋马步军都总管府演变而形成的封建性质的路制。
熙宗时期,对地方路制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将全国统一分为上京路、东京路、中京路、北京路、西京路、燕京路、汴京路、河东南路、河东北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和山西六路等,共计19路。确立了京府制度,设上京会宁府、东京辽阳府、中京大定府、北京临潢府、西京大同府、燕京燕山府、汴京开封府,诸京所领路设兵马都部署司,诸府所领路设兵马都总管府,均由中央直辖。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改诸京兵马都部署司为本路都总管府,各路均为兵马都总管府,由诸京留守和首府府尹兼领都总管。终金一代,没有变化。
金初府州县制度仅实行于原辽、宋封建地区,具有鲜明的时代和地域特征。后经辽、宋、女真制度共存阶段,发展成为统一的金朝府州县制度。
五、猛安谋克制
猛安谋克制是金代女真族重要的军事、政治组织,也是由这种军政合一的组织而形成的一种官制。
金太祖收国二年(1116),将原来的军事组织与氏族的村寨组织相结合,"以三万户为谋克 ,十谋克为猛安",确立了新的猛安谋克制度。使行将崩溃的氏族部落组织改革为具有军事、政治、生产三种职能的奴隶制地方行政组织,松散的氏族公社统治变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为金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熙宗时期,推行汉官制和换官格,猛安谋克制被纳入封建官制体系,吸收汉族封建地方官诸种职掌、授予汉官品级,但同时具有汉官所没有的军事和生产职能。猛安谋克制原是世袭制,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改革后,官制升迁依据军功、政绩、廉政,形成一种汉制与金制相结合的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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