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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二编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电力
 
 
第四节 电价
 
      阿城市工业、农业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一直执行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规定的标准。1986年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为0.074元。到1988年,全市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电价0.035~0.058元,普非工业用电每千瓦时电价0.065~0.085元,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088~0.090元。1990年,全市平均售价每千瓦时为0.14元。
    1992~1996年,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按国家规定进行了调整,电价逐渐提高。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的价格,1993年为0.185元、1995年为0.223元、1996年为0.262元。2000年,黑龙江省电网各类销售电价又做了新的调整,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为0.384元。2004年4月调整为0.47元。
    农村电价,1986年以后,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国家和省电网规定的优惠电价,价格较低。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各农村乡镇电价普遍较高,乡镇间差别大,农民对电价意见也很大。1989年,全市农副产品加工电费每千瓦时0.09元,生产用电为0.06元。全市农村平均电价每千瓦时为0.197元,平均0.21元以上的3个乡镇,平均0.20元以下的12个乡镇。这一年市农电局制定了1989~2000年《阿城市农电中期发展规划》,按规划加大了农网改造力度,农电管理逐年改善,但农村电价偏高现象仍无大的改变。1997年,全市规定农村居民用电最高限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各乡镇均高出限价,最低为0.62元,0.62~0.70元的10个乡镇,0.80~1.00元的4个乡镇。2000年,黑龙江省规定了各县(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最高限价,阿城市每千瓦时为0.60元。2004年3月,省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文件,要求从2004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从10月1日起按0.47元执行。2005年,售电平均单价为每千千瓦时49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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