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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二十三编 人口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生育管理
 
      1986年,计划生育工作以中央13号文件为指导,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可按政策生育二胎;不论哪种情况都不允许生育三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管理上,推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的制度,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1991年起,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孕前型管理阶段,建立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严格审查、办理生育二胎指标,加大对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处罚力度,降低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明显提高。1995年后,生育管理实行控制与扶持相结合方法,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政策、经济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扶持,以切实利益引导、鼓励群众自觉选择计划生育。2003年,全市取消计划生育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把政策允许的生育自主权交给群众。实行二孩生育审批公开制和审核、批准权分离制,加强对二孩生育审批的监管。2004年,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胎,人口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小幅回升。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每年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于计划生育已成为大部分育龄夫妇的自愿行为,计划生育率逐年上升,由1985年的88.9%上升到2005年的96.03%。
    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方面,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建立联系制度,及时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和监督落实节育措施。对流入的育龄人口,及时认真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对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单》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暂住证、招工手续、营业执照、婚姻登记等;对已居留的外来人口,及时上门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计划外怀孕现象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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