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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二十四编 民情习俗
 
 
第二章 家庭
 
 
第一节 结构
 
      一、家庭构成
    1986~2005年,阿城市人口总户数持续增加,但户均人口数呈下降趋势,家庭规模逐渐变小。1986年,阿城县共有家庭137 139户(包括集体户),户均人口4.23人。2005年,阿城市人口总户数216 500户,户均3.02人,较1986年户均减少1.21人。根据1982、1990、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3个年度阿城市(县)人口家庭户数分别为125 986户、150 152户和190 145户,户均人口分别为4.42人、3.96人和3.29人;集体户数分别为152户、247户和1 490户,户均人口分别为66.11人、45.35人和9.17人。家庭户变化情况小于集体户,集体户规模明显变小,尤其是大规模集体生活的大型集体户在1990年以后明显减少。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阿城市家庭户构成中,二代户比例最大,占家庭户总数的60.82%。户均人数以3人户为最多,占家庭户总数的39.33%,绝大多数为一对夫妇带领一名未成家的子女。其次为2人户和4人户,分别占家庭户总数的18.19%和21.49%。2人户多为未有子女的青年夫妇或子女均已独立成家的中老年夫妇,4人户则多为两代夫妇共同生活或一对夫妇与一名子女及一名独身的老人共同生活。与1982年相比,2000年阿城市2人、3人组成的家庭户比例明显上升,分代独居情况增加。3人户取代4人户成为主要家庭类型,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多人户(5人及5人以上)比例下降30.34个百分点,多代同堂现象已大为减少。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居住条件的改善,同 时也与家庭观念的转变有关。
    二、家庭新类型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转变,在传统的核心家庭(由父母子女组成)外出现新的家庭类型。
    独身家庭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到达或超过婚龄后仍保持单身独居,另一种是离婚或丧偶后单身独居。这类独身者一般都有独立的住房、经济收入,可以独立生活。但此类家庭数目较少,相当一部分独身者仍与自己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
    单亲家庭  夫妇一方离婚或丧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或带子女与自己父母生活,而未组成新的家庭。此外,还有少数未婚育有子女的家长与非婚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单亲家庭中家长以女性居多。
    丁克(DINC)家庭  夫妻双方均有经济收入,并自愿放弃生育(英语Double  Income  No  Child的缩写)。与一般无子女家庭的区别在于不是受生理或经济因素限制造成无子女现象,而是主动选择不生育子女。现阶段部分家庭丁克现象属于短时期行为,往往会因为父母观念等因素改变意愿。
    重组家庭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原有家庭关系解除后重新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此类家庭的数目随离婚、再婚等现象的增加而增加,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类型。家庭内关系往往比较复杂,除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关系外,还常涉及到与前夫(妻)及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好的处理能力。
    假日家庭  此类家庭在1985年前也占一定比例,但当时多数是现役军人家庭或返城知青家庭。现在很多家庭是一方在外地工作或学习深造,也有一部分人由于婚姻选择地域范围的扩大而与外地居民组成家庭生活。此外,由于交通的便利和休息时间的增加,假日家庭成员的聚会周期也明显缩短,出现"月末夫妻"、"周末夫妻"等情况。
    留守家庭  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外出谋生,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成员留在原住地生活,外出成员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这类家庭以农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中较为多见,也有部分家庭是主要家庭成员到境外务工或留学、公干形成的,家境比较宽裕。但普遍存在成员间感情疏远、子女教育困难等问题。尤其部分农村家庭的留守老人,在务农的同时还要照顾(外)孙子(女),负担比较沉重。
    空巢家庭  子女外出求学务工或在外地组织家庭生活,原来的家庭中只留下父母双方或一方单独生活。这类家庭在城市居多,其生活与留守家庭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没有妇女、儿童等成员,而且家庭的经济条件一般比较丰裕。独居的老人所欠缺的往往是精神方面的慰籍,而不是日常生活费用和物质条件。
    同居家庭  是比较特殊的类型,其家庭关系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青年男女未婚同居,二是离婚后夫妻双方未进行登记即恢复共同生活,三是老年人再婚家庭不进行婚姻登记。前两种情况多出于青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或害怕麻烦的心理,后一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则是再婚老人担心财产归属纠纷或由于子女的反对而不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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