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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一、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送备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 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三、报送备案时,应当按规定样式提交备案登记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在限期内自行撤销、修正或者重新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执行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五、对未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立法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通告等具有规定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应报送正式文本2份,法律依据和起草说明各1份。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内容与制定机关权限不符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修改或撤销。
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接到正式文本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六、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政府责令修改或撤销决定之日起,停止执行拟修改或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一、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逐级填报《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制度。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每半年为一个统计周期。统计的起止时间上半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7月底前和次年的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一次统计报表。
四、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认真填报。部门领导要亲自审核、签字,以保证各项统计数字准确无误,并按时填报。
五、对不按规定期限上报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滥报有关统计数字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结案后10日内将案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涉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抽象行政行为的;
(四)已经赔偿或因不赔偿引发诉讼的;
(五)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的报告应当写明案件名称、主要事实、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及理由、遇到的问题及意见等内容。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调查、答复有关单位执行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法律、法规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全面掌握、汇总全市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并向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对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市政府领导提出改进建议。
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一、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本部门不承担本案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提交部门负责审查决定。
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按一般程序处罚不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提请市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制度
一、对于各种渠道反映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各部门应当负责了解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二、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事项,各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属于本机关有权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应及时受理或者负责移送并督促有直接监督权的机关办理。但当事人自知道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四、对于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各部门应及时移送该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直接向该机关申诉和检举。
五、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监督查处结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按案件来源渠道反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下列机关负责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追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政府负责追究;
(五)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六)对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追究。
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进行追究:
(一)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的;
(十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
(十四)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二)审核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审核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批准人改变审核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应当更正而未更正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核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五) 审核人、批准人指使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六)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因提出处理意见的人伪造事实、隐瞒真相造成的,提出处理意见的人为过错责任人;因主要负责人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违法事实及证据造成的,主要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吊扣其行政执法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三)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四)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及时审查,提出是否应当追究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过错责任机关发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
七、过错责任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发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的机关回报处理结果。
八、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自行追究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九、过错责任机关逾期不作处理决定或者不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通报批评。
(阿政发[1997]16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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