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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附录
 
 
重要文件辑存
 
 
哈尔滨阿城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哈尔滨阿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哈尔滨市的最新规定,借鉴相关开发区的经验,结合阿城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出租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使用年限按用途一般为30年,最长可以达到70年。
    (二)投资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的用地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低限收取。
    (三)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项目或进行土地连片开发经营的,所需土地优先安排,并给予特殊的优惠,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分档优惠,最优可达到只收取征地成本。
    (四)投资于生态、观赏性农业项目可以以租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租用期限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第四条   财政政策
    市政府将十年内开发区新建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收益作为开发区企业扶持基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支配,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开发区内新建企业的发展。
    (一)新建生产性企业或投资额度在1 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业、服务、娱乐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将从扶持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拿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全部给予扶持。第四年和第五年拿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70%给予扶持,鼓励其扩大生产。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国家鼓励的生产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第六年至第八年,继续拿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扶持其发展壮大。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全额追缴回给予该企业的扶持资金。
    通过上述资金的扶持,使入区企业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15%。
    (二)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从扶持基金中拿出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经有关部门认定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国家鼓励的生产项目,可按上述标准继续扶持一年。
    (三)投资额度在1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经营之日起二年内,从扶持基金中拿出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新建项目建设期内,涉及地方行政性收费的予以免收,事业性收费按收费低限的50%收取。
    (二)区内现有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新上项目,涉及地方行政性收费,按低限的50%收取;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三)各职能部门涉及对区内企业的收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收取,各职能部门只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奖励政策
    对引进项目成功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其资金到位、项目正式投产形成税收并纳入市财政收入后,按引进项目的性质、规模等给予如下奖励。奖励资金由开发区企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一)引进国外资金的,给予外资实际到位额0.5%的奖励。
    (二)引进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或能够形成产业链、拉动市域经济发展的项目,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0.4%~0.5%的奖励。
    (三)引进资金用于一般生产性项目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0.3%~0.4%的奖励。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凡在开发区投资,外资30万美元以上、内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外资每5万美元、内资每100万元可为一名亲友免费办理城市户口,若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外资每增加10万美元、内资每增加100万元可再为一名亲友免费办理城市户口,每个项目办理户口的人数最多可达10人。
    (二)凡在开发区投资,外资30万美元以上、内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或主要经营者的子女可在我市小学、初中择校学习,并享受我市居民子女教育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或对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按项目给政策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哈尔滨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发布后,若因国家政策或地方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阿政发[200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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