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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志》
 
 
第二编 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房地产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一、出售公有住房
    阿城市是黑龙江省首批实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1988年3月,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协调、配套、健康发展,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阿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房改"工作。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精神,成立阿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同时,在市林业系统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
    市房改办、市房地产交易所对全市1987年底以前各单位补贴出售和补贴建房的情况进行清理,重新评定售价,理顺产权。至1989年,共清理14个单位、981户、40 590平方米,收回差价款50余万元。甩掉了建新房靠政府投资、修旧房靠财政补贴的帽子,为促进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1989年9月5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下发《阿城市向个人出售公有旧住宅的暂行规定》,并先后两次召开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大会,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至1990年末,共有26个单位出售公有住房434户、16 572平方米。1992年1月,市政府发布《阿城市单位向职工出售和出租新建公有住房的规定》。当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1 505户、87 882平方米,其中楼房72 502平方米。回收资金1 535万元。2000年,共出售公有住房40户、1 450平方米,回收资金72.59万元。2001~2003年,全市未出售公有住房。2004年,龙涤集团改制,原60栋23.58万平方米住宅楼实行房改,回收房改资金566万元。1989~2004年,全市共出售公有住房24 900户、121.61万平方米,共回收资金18 815.23万元。市区内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全部结束。
    二、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1991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阿城市住房改革,使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逐步趋于合理,市政府制定印发《关于调整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租金,集中供热的楼房从原来的每平方米0.22元增加到0.40元,非集中供热的楼房从原来的0.20元增加到0.36元,平房砖木结构(砖瓦、砖铁结构)由原来的0.10元增加到0.25元,简易结构(砖草、木草结构)由原来的 0.08元增加到0.23元。1992年5月27日,市政府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对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再次调整,同时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凡属阿城市行政、事业和企业(包括省、哈尔滨市驻阿企业)单位租用新旧公有住房的居民,一律由承租人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存入标准为集中供热的楼房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算)50元,非集中供热的楼房和集中供热的平房每平方米40元,非集中供热的平房每平方米30元。1998年1月15日,进行第三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集中供热楼房每平方米2.4元,平房2元,非集中供热楼房每平方米2元,平房1.10元。至2005年没有变化。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2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阿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凡是在房改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及在职的固定制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开始实施阻力很大,当年,只有8个单位开始起步,归集公积金11万元。1993年,市房地产部门和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派人深入到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督促、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落实,特别是市委、市政府两个办公室率先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健康稳步实施,归集户数与金额逐年上升。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颁布实施《阿城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大幅度提高,当年归集资金560万元,比1994年翻了一番,参加的职工已达到1.3万人。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500万元,帮助600名职工购建新房,初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1997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 500万元,被评为黑龙江省房改先进市。1998年2月25日,印发《阿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7月27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发《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和住房改革的全面深化。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3 084万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达到1 554万元,帮助2 000户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2000年12月,有323个单位、37 000人加入住房公积金的行列,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 400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 929万元,4 000多户居民受益。
    2001年,由于工业、商业、物资、粮食等部门经济状况不景气,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公积金存缴单位减少到285户。为保持社会稳定,为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及农村乡镇退还了住房公积金。截至2005年,累计归集公积金达到325户,金额1.9亿元,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1.78亿元。
    四、集资建房
    从1988年开始,市政府提倡集资建房,建立由政府、单位、个人三结合的解决住房问题的运行机制。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集资建房的条件、解决的对象、建房的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协调、指导。至1991年,共有45个单位筹集资金9 736.6万元(个人投资5 959.8万元)、集资建房22.57万平方米,解决居民住房3 230户,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由1987年的4.69平方米,提高到5.99平方米。1991年6月18日,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尽快解决职工住房难的问题,市政府出台《阿城市集资建设住房暂行规定》,明确了集资建房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全市有25个单位集资建房,筹集资金9 160万元,建成住宅20万平方米。1993年,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集资建房已成为住房建设的主流,当年有27个单位筹集资金1亿元,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1994~1995年,又建住房37万平方米,使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4平方米,提前5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00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 平方米的小康水平。1996~2000年,全市集资建房工作平稳发展,每年都保持在10万平方米左右的速度向前推进。2001年以后,由于住房建设的商品化市场化运作,集资建房速度放缓,数量逐步减少。2001~2005年的5年中,共有12个单位集资建房1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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