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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概  述
 
 
  清朝、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地区监狱、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业务,未设置统
管的专门机构。
  清朝乾隆四年(1739年),始建呼兰城守尉监狱。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沙俄殖民
者攫取中国司法权,在中东铁路附属地哈尔滨现道里中央大街设置道里监狱。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沙俄殖民者在哈尔滨设置地方法院附属登记所,办理外侨合同契约等公证业务。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在哈尔滨现道外区设置吉林省滨江县监狱。相继在滨江县增建了吉
林第三监狱;接管了道里监狱,改称东省特别区域监狱;呼兰县监狱扩建为黑龙江第二监狱;
并设有滨江罪犯习艺所、吉林交涉局罪犯习艺所、中东铁路会审处监狱和东省护路军总司令
部军法处监所。1917年6月道外设立私人执业的律师机构郭振侯律师事务所,还有其他中国
人律师事务所和俄人律师事务所,主要开展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代理、代写法律文书和
解答法律咨询等业务。由于收费较高,一般平民无能力聘请律师,个体律师营业比较冷落。
1918年4月后,相继成立滨江律师公会、呼兰律师公会、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1920年,
东省特别区域地方法院接管了沙俄殖民者地方法院登记所,改称登记事务所,主要办理华人
登记事务。1926年,设置了公证事务所,主要办理外侨公证事务。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维护其法西斯统治,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除在哈尔滨设
有大量的一般监狱外,还设有秘密的特殊监狱。当时,哈尔滨高等法院管辖的本监(监狱)
和分监竟达23座,日本关东军、日本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和特务机关设置的秘密特殊监狱有4
座。监舍拥挤,卫生条件极差,加之非人道的生活待遇和施以各种惨无人道的酷刑,成为杀
害共产党人和抗日救国志士的魔窟。被关押的共产党人和抗日救国志士,在狱中坚持革命气
节,宣传革命主张,开展绝食、越狱等斗争,谱写了坚贞不屈的斗争史实。
  1933年7月,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改称为北满特别区律师公会,1936年1月,随着北满
特别区的废止而解体。同年《辩护士法》公布后,设立了哈尔滨律师会和呼兰律师会。除中
国人、俄人律师外,增加了日本人律师。公证机构仍沿用民国时期公证事务所的名称,当时
设有5个公证事务所。1937年以后,各公证事务所撤销,公证事务划由区法院办理,主要负
责外侨非讼案件。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监狱由苏联红军接管。律师机构除日本律师
撤离外,部分中国人和俄人律师仍继续执业。哈尔滨地方法院设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和非讼
案件。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后,哈尔滨市司法行政工作由哈尔滨地方法院和市公安局
管理。取消了旧律师,接管了旧监狱,继续办理公证事务。1947年,对旧监狱进行改造,并
建立3个劳改场所,开辟了新的监狱工作,为巩固解放区的政权和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专
政工具的作用。同年9月,市公安局创建了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教养场所——哈尔滨市游民教
养院。1951年11月,市人民法院将监狱移交给市公安局管理。市公安局设立劳改管理机构,
先后接收和建立8个劳改场所。哈尔滨市监狱和各劳改场所,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
二”的劳改工作方针,通过对犯人的思想、劳动改造,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生产技术
教育,绝大多数犯人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1946—1954年,市人民法院开展法制
宣传活动,宣传了国家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中制定的有关法规,并宣传
了《婚姻法》。同时,根据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开始在道里、东傅家、西傅家、
南岗、太平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期间,共办理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公证4170件,
涉外公证2064件。
  1955年3月,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哈尔滨市建立了历史上第
一个专门司法行政机关——哈尔滨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全市各区法院、领导公证和律师、指
导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司法行政工作。市司法局建立后,针对机构新、干部新、任
务新等实际情况,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了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业务建
设和制度建设,建立了律师、公证等机构。至1958年,共承办刑事辩护案件1054件,民事代
理案件614件,担当法律顾问24家,解答法律咨询7479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7882件,办理
公证23723件。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和乡镇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
1422个,配备调解人员12200人,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开展了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全市各区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在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
作用。维护了法制,惩罚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1958年6月,市司
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对外仍保留两个机构名称。1959年8月,经哈尔滨市人民委员
会决定,撤销市司法局,律师机构随之被撤销,公证、人民调解等工作移交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理。
  1962年9月,黑龙江省公安厅上收了市公安局管理的哈尔滨市监狱和各劳改场所。市公
安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精神,建立了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并先
后建立了12个劳动教养场所。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法院工作被军管,司法行政
业务中断。1973年市、区人民法院恢复后,律师组织于1979年7月开始恢复组建;公证机构
由法院有关处(室)代管;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发展;市、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民事案
件,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1980年12月,哈尔滨市司法
局恢复。按照1980年国务院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十项职责,局机关设立4个处、室,开展
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和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学教育的管理、培训司法干
部等业务活动,为全面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奠定了基础。
  1983年8月,市公安局将劳动教养工作处及所辖万家、玉泉、长林子3个劳动教养管理所
的建制移交市司法局。9月,呼兰、阿城县的司法行政工作划归市司法局管理。1984年4—6
月,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需要,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先后组建了
哈尔滨市背荫河、东风、亚沟、大顶子山4个劳改管教支队。至1985年,哈尔滨市7区相继建
立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各乡镇和部分街道办事处建立法律服务所,全市形成了比较健全的
司法行政体系。
  1985年7月,哈尔滨市司法行政工作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探索。改革了
管理机制,实施工作目标管理;改革了律师体制,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自收自支,并
试办了全省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形成了双轨制的律师管理体制,促进了律师事业的发
展;各区设立了公证处,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建立了公证联络员,扩大了公证的覆盖面,推
动了公证事业的发展;改革了劳改、劳教管理体制,调整了改造场所布局,撤销了交通不便,
缺少生产门路的背荫河、大顶子山劳改管教支队,增设了生产处,完善了管教、生产、队伍
建设的责任制;改革了干部管理体制,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这一系列改革,为哈尔滨市的
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各项工作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劳改、劳教工作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
实行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着重于改造和转化,积极开展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
并延续至劳改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接茬管理教育,罪犯与劳教人员改造质量不断提高,罪犯
与劳教人员脱逃率和重新犯罪率不断下降,劳改、劳教场所稳定。在劳改、劳教企业生产中,
改革了产业结构,走横向联合、合资办厂的新路,改变了劳改、劳教人员外出干劳务的状况。
在企业升级达标中,哈尔滨市玉泉劳教企业被评为市级小明珠企业,哈尔滨市玉泉、万家、
长林子3个劳教企业被评为黑龙江省劳教系统一级企业。至1990年,哈尔滨市6个劳改、劳教
场所有5个被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为特殊学校。
  律师、公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为依法管理经济和其
他各项事业全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了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用,取得了良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81年全市仅有1个律师事务所和1个公证处,至1990年,全市已发展
到14个律师事务所、10个公证处和77个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业务全面开展,公证
业务由7项发展到37项。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初步形成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
三级法律服务网络。1979—1990年,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承办经济、刑事、民事案件30418
件,担当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549家,解答法律咨询70625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28867件。公证工作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经济合同、民事法律
关系、涉外公证事项101000件。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坚持“巩固、提高、完善、发展”
的原则,1985—1990年末,共办理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代理4621件,担任乡镇(街道)政府和
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070家,协办公证54110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6320件,解答法律咨询
20653件,调解经济纠纷4730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956万元。
  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
开展了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至1990年末,全市共建立人民
调解委员会组织5547个,配备调解人员35235人,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81744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伤亡870件,使1608人免遭伤亡,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人民调解组织还主动与有关部
门配合,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失足青少年,参与治安联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
动,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产发展起到
了积极作用。
  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基础工程作用。
1982年,创办了《哈尔滨司法》,后改名为《哈尔滨法制报》,至1989年末,共出版报纸
271期,发行4000万份,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1985年10
月起,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了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全
市2205305名普法对象,已领取普法合格结业证的有2171379人,结业率达98.5%,提前1年
完成了普及法律常识任务。1989年7月起,哈尔滨市被列入依法治市试点城市之一,在全市
开展了依法治市、治区、治街、治厂、治店、治校等活动,并进行了第二个五年普及法律常
识教育的准备工作,提高了全市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了全市公民
的法律意识,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1981—1990年,共举办大专层次的法律培训班和专业法律法规培训班28期,学员达3623
人。市司法局建立的吉林大学哈尔滨函授站,采取联合办学的方法,培养法律专业人才996
人。哈尔滨市政法干警中专学校,坚持办学宗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办了法律专业中专
班、法律大专专修班和劳改法中专班,培养法律专业人才464人。1986年哈尔滨市第一个法
学群众性学术团体——哈尔滨市法学会建立后,哈尔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学理
论研讨、立法咨询、科普咨询等活动,为指导司法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
作用。
  市司法局重建后,局机关设政治部,进一步加强了干警队伍建设。1987年,实行目标管
理,加强了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整顿了司法行政队伍。1988年11月,全局废除了处以
下干部委任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局属各级班子实行择优聘任,优化组合,班子凝聚力明显
加强。广大干警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出现了政治上坚定团结、精神上朝气蓬勃、工作上干劲
十足的新气象。
  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司法局机关下设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劳
动改造管理处、劳动教养管理处、生产处、财务装备处、宣传处、教育处、基层工作处、律
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局机关干警184人,局属劳改、劳教、律师等事业单位有干警946人,
总计1130人。哈尔滨市司法行政系统被授予省、市、市国家机关级文明单位9个,被授予全
国、省、市和局系统荣誉称号的干警达1533人次。市司法局在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评
比中1989、1990年连续两年名列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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