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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乾隆至光绪年间(1739—1907年),哈尔滨市和辖县的司法、监狱,初为吉林、黑
龙江将军衙门和副都统衙门统管,后为分巡道兼按察使统管。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沙
皇尼古拉二世发布关于中东铁路司法权之敕令后,沙俄攫取了中国在中东铁路附属地的司法
权,设置地方法院主管其在哈尔滨附属地的司法行政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
黑龙江分巡道兼按察使撤销,设立提法司统管司法行政事务。1913年,吉林、黑龙江两省设
置司法筹备处,主管司法行政工作。1920年,国民政府收回沙俄在中东铁路附属地的司法权,
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监所监督处、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吉林省高等检察厅、吉林
省滨江地方审判厅,分别主管哈尔滨地区的监狱、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事务。1932—1945
年,东北沦陷时期,滨江高等检察厅、哈尔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主管司法行政事务。1945
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国民党东北行辕政治委员会司法行
政处掌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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