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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二章 监  狱
 
 
第五节 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
 
 
  一、机 构
  1949年至1984年2月,哈尔滨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简称刑满
释放人员),市公安局户籍处下设社会监改科,负责指导这项工作。各区、县公安局(分局)
户籍科(股)配备专职干部,对辖区的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派出所户
籍民警对管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分别按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对于在工厂企业内部已安置就
业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管理教育工作。根据1954年8月26日政务
院第222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及1954年9月
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依靠街道(乡镇)司法助理员、公安
派出所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工作。
  1984年2月,哈尔滨市司法局管理被判刑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市公安局将刑满释放人
员管理教育工作移交给市司法局。据1984年2月统计,哈尔滨市共有刑满释放人员7618人,
其中,在街道、乡镇未安置就业的占60%,在工厂企业安置就业的占40%。1989年8月28日,
市司法局成立对刑满释放人员和劳动教养解除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两放"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张洪生担任,副组长由劳教处、劳改处、基层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
成员由万家、玉泉、长林子、前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和东风、亚沟劳动改造管教支队主管管教
工作领导担任。
  哈尔滨市司法局"两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两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刑满
释放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指导。各区、县(市)司法局建立了"两放"工作领导小组,在局机
关建立了"两放"工作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自行抽调配备人员,由市司法局抽调干警驻在
区、县(市)司法局。对派驻干警实行市、区司法局双重领导,由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工作,
区、县(市)司法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两放"工作纳入市、区、县(市)司法局
领导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
  二、业 务
  根据1965年7月9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的加强改造
工作的精神,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的准予在原居住地落户,加强了帮教
工作。辖区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纳入工作日程。介绍到街道
(乡镇)政府进行就业登记,对其就业、经商不受歧视,对在劳动改造期间表现不认罪、刑满
释放后进行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刑满释放人员按重点人口掌握,建立帮助教育小组,
具体工作由管区民警负责,建立档案,定期汇报制度,按时进行个别谈话,进行法制教育。
由居民委(村)治安保卫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人员分工,组织力量负责管理。对于在工厂、
企业安置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建立帮教小组,严加管理。
  根据1984年11月5日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教育管理的通
知》和1987年3月中共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改造工作"三个延伸"的要求,哈尔滨市司
法局组织人力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继续帮教,
完善签订帮教协议,推动社会帮教和安置工作,巩固改造成果。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部劳改局、劳教局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关于1990年预防
重新违法犯罪调查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市司法局决定对全市1986年以来刑满释放人员
的安置就业、表现情况、帮教工作的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查清底数,进一步落实帮教
措施。
  1984年2月-1990年12月,市、区县(市)司法局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加强
了业务建设,实行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起一册、一卡、一簿制度。一册是
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册,一簿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谈话、回访记录薄,一卡是刑满释放人员
表现情况登记卡片。对1989年12月末调查的分布在全市各街道、乡村、工厂企业的刑满释放
人员2349人,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卡片。做到了底数清,为开展接茬帮教工作、加强管理打
下了基础。
  市司法局为了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采用多种形式
进行人员培训,并联系实际,改进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措施。中共哈尔滨市司法局党组于
1990年12月决定表彰马玉庆、魏树仁等42名"两放"工作先进个人,南岗区司法局、阿城继电
器厂等41个先进单位。1989-1990年市司法局两次召开对刑满释放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经验交
流会,南岗区、太平区、道外区司法局介绍了管理、教育工作经验,推动了对刑满释放人员
的管理教育工作。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 哈尔滨市司法局根据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批准的《劳动改
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对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主动与市劳动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商,
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的工作。据1989年12月末调查统计,全市刑满释放人员2349人中,
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就业的761人,占刑满释放人员总数32.4%;从事个体经营的276人,占
总数的11.8%;安置当临时工的205人,占总数的8.7%;无业的1107人,占总数的47.1%。
  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 据1989年12月调查统计,1986-1989年,全市共有刑满释放人员
2349人(女23人)。其中表现好的有386人,占刑满释放人员总数的16.4%;表现一般的1500
人,占总数的63.9%;有轻微违法的258人,占总数的11%;重新犯罪被逮捕判刑的118人,
占总数的5%;被送劳动教养的87人,占总数的3.7%。在2349人刑满释放人员中,属于哈
尔滨市所属劳改场所释放的1383人,占刑满释放人员总数的58.83%;属于黑龙江省及外省
所属劳改场所释放的967人,占总数的41.17%。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最多的区、县(市)是哈尔滨市南岗区620人,其次是道里区513人;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高的地区是南岗、道里、太平、动力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
最低的地区是呼兰县、阿城市;刑满释放人员没有重新犯罪的地区是平房区。
  帮教工作 市司法局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1989年前是依靠街道(乡镇)司
法助理员、公安派出所。1989-1990年市司法局,区县(市)司法局、街道(乡镇政府)建
立了“两放”人员管理机构,全市建立“两放”办公室200个,形成了系统的三级人员工作
网络。区、县(市)司法局有计划地召开经验交流会、帮教座谈会、现身说法会、法制报告
会等会议70多场次。与公安机关配合落实帮教组织达1129个,参加帮教工作的干部、群众达
10000余人。由于帮教组织的落实,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减少了重新犯罪。刑
满释放人员有100余人被评为先进生产者、提拔到生产车间的班组长,成为生产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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