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三章 劳动教养
 
 
第二节 管  理
 
 
  一、接收劳动教养人员
  1947年9月1日,经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批准,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游民教养院,是哈尔
滨市历史上第一座劳动教养机构。主要收容教养社会上的游民和偷盗、抢劫、欺骗、乞丐、
赌博、贩毒、卖淫等违法人员。
  1947—1953年,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收容教养人员7150人。其罪错性质属于盗窃的1974
人、吸毒的897人、贩毒的571人、游民1307人、赌博的139人、诈骗的212人、贪污的313人、
违警的177人、伤害的13人、暗娼183人、流氓的151人、销赃的13人、强奸的21人,其他1179
人。
  1952年10月2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设哈尔滨市生产教养院,接收教养人员对
象范围扩大,增加了刑满释放人员和体弱病残者、职业娼妓、职业乞丐,接收教养人次为
5043人。
  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精神,哈尔滨市民政局将
劳动教养工作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管理。此间,主要收容4种人: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
者有诈骗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罪行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
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
无生活出路;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无理
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年收容人数达991人次。在这些人当中,由于受社会上反右派
斗争的影响,被收容的反社会主义人员比例较大,大多是知识分子、干部、技术人员。
  1947—1966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的教养人员中重新犯罪被逮捕判刑的217人。
  1958—1966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接收劳动教养人员35316人。1967—1971年劳动
教养工作停办。
   1979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接收劳动教养人员1320人,其中逃跑755人,生产事故
死亡10人。
  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主要收容六
种人: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
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
不够刑事处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工
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
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
的。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两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哈尔滨市公安局于
1983年8月20日将劳动教养工作和所属的万家、玉泉、长林子劳动教养管理所及现有劳教人
员2547人,移交给哈尔滨市司法局管理。
  1980—1990年,随着劳教工作的不断发展,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共接
收劳动教养人员28370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14688人。从10年来所接收的劳教人员情况看,
劳教人员数量逐年下降。1980年接收劳教人员3041人,1983年2135人,1990年1616人。在这
些人中,其罪行性质有流氓、盗窃、强奸、抢劫、行凶、聚众斗殴、诬陷、无理取闹、诈骗
教唆、赌博、投机倒把等。从接收的劳教人员的罪错性质及成员的职业看:盗窃、流氓人员
多,1980—1990年接收的28370名劳教人员中,犯有盗窃、流氓罪错的有10128人,占总人数
的35.69%。青少年违法犯罪多,25岁以下的劳教人员有22412人,占总人数的79%。无业
人员多,占人员总数的35%。工人违法犯罪多,占总人数的30%。城市违法犯罪多,占总人
数的78%。
  1980—1990年,收容教养人员中重新违法犯罪的194人。其中判刑的95人、重新劳动教
养的99人。
  自1972年开始,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承担了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女劳教人员的接收和
教育改造任务。1972—1990年,共接收女劳教人员2088人,从接收的情况看,女劳教人员违
法犯罪逐年上升。1977年以前,年接收女劳教人员最多75人,而1978年上升到127人,1983
年185人,1987年178人。在接收的2088名劳教人员中,卖淫、流氓共1900人,占接收总人数
的90.9%。25岁以下的1947人,占接收总数的95.3%。
  二、管理制度
  为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维护正常的管教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1947—1966年,
哈尔滨游民教养院、生产教养院、新丰劳动教养农场、丰新机械厂、新丰机械厂等劳动教养
场所建立了接收劳教人员登记、管理、生活、教育、生产、解除劳动教养等管理制度。1967
—1971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工作停办。自1972年劳动教养工作恢复至1990年12
月,各劳教所建立健全了二十四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教干部管理工作制度 管理科长岗位责任制;内外勤岗位责任制;中队长岗位责任制;
创“五好中队”、“五好管教员”竞赛办法;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防逃追捕奖惩办法;
值班、值宿制度;门卫制度;巡逻纠察制度;管教区警戒、电网分工负责制;出入管教区制
度;追逃堵截、设卡方案;预防制止突发性事件措施。为预防劳教人员逃跑和其它突发事件
的发生,1972年12月,万家劳教所进驻了一个武警中队,负责武装护卫工作。1984年9月奉
命撤出。在这期间建立了武装护卫看管制度。
  对劳教人员管理制度 对劳教人员动态分析制度;“三严、四禁、五固定、六到现场、
七个抓住不放”的严管制度;对班组长的管理制度;对劳教人员积极分子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劳教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劳教人员应遵守的制度:生活、卫生、学习制度;队员一日生
活常规;队员文明礼貌行为规范;劳教人员“五要十不准”;班组长守则和民主评议制度;
队员通信、接见制度;劳教人员加减期规定;禁闭反省人员守则;劳教人员考核奖励规定。
  1982年,万家劳教所在长期的管理工作实践中,根据改造的特点和规律,确定和总结出
了管理工作的“三严、四禁、五固定、六到现场,七个抓住不放”的严管措施。“三严”:
严格制度、严密组织、严明奖惩;“四禁”:禁烟、禁酒、禁送高级食品、禁藏现金;“五
固定”:固定睡觉床位、固定学习坐位、固定就餐桌位、固定站队队位、固定劳动工位;
“六到现场”:早操军训到现场、开饭就餐到现场、劳动生产到现场、接见看病到现场、开
会学习到现场、就寝查铺到现场;“七个抓住不放”:抓住经常性的纪律教育不放,抓住班组
长守卫人员定期整顿不放,抓住军训训练不放,抓住巡逻纠察不放,抓住奖惩记功办法、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放,抓住思想动态不放,抓住零散作业人员不放。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化了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工作,把劳教人员置于严密的纪律约束之中,促进了场所秩
序的稳定,劳教人员逃跑率下降。1981年,万家劳教所年逃跑率最高达22%,1982年通过落
实严管措施,劳教人员逃跑率下降到3.8%,1983年下降到1%,1984年仍为1%。
  1982年末,哈尔滨市劳教系统推广了万家劳教所的严管措施。1983年2月,公安部在
《人民公安》第一期登载了万家劳教所的严管经验,在全国推广。
  1983年,哈尔滨市司法局决定对劳教人员统一实行了百分考核的评比制度。下发了考核
细则和实施方案,对劳教人员的改造情况按学习、劳动、纪律、卫生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
比,以百分的形式记载。在实施中实行日记载,旬小评,月公布,季度兑现减期的办法。劳
教人员连续3个月不违纪得满分,享受相应的减期待遇,达不到满分的视违纪、违法的情节
加期。统一标准,统一评定,强化了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1985年以前,对于劳教人员在改造中因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劳教所办理所外就医、
清理、准假等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各劳教所往往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办理,曾出现劳教人
员所外就医多、清理多、准假多的现象。1981年,劳教人员所外就医达203人次、清理达561
人次、准假981人次,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而且这些劳教人员离开劳教所后,到社会
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1984年末,长林子劳教所所外就医的劳
教人员白友志,在哈尔滨市38路公共汽车上用刀劫持汽车司机并刺伤乘客多人,造成很坏影
响。1985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劳动教养
工作的实际情况,哈尔滨市司法局劳动教养工作处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清理、准
假的三个规定,明确规定了具体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严格了审批的手续制度,有效
地杜绝了各种不合理的现象。从此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清理、准假的数量大幅度下降,到
1990年哈尔滨市劳教人员所外就医9人,和1980年所外就医195人相比下降95%;1990清理劳
教人员14人,和1980年清理512人相比下降97%。
  三、生活卫生
  1947年9月1日,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建立后,年内接收教养人员1820人。因当时住宿伙
食、生活卫生条件差,被收容教养人员患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患病者增多,发生了肺结核、
红痢疾、伤寒病等传染病,造成收容教养人员死亡508人。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市卫生防
疫部门采取了紧急措施,控制了传染病,对6名患者隔离治疗。游民教养院调入了医务人员,
负责对收容教养人员的医务工作。据统计,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从1947—1953年收容教养人
员中患病1700人,其中死亡1021人。1960—1962年,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哈尔滨市劳动教
养场所的劳教人员患病死亡782人。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第47条规定:
“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第48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应
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住房面积每人不少于三平方米”。第49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要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各劳教所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提高伙食标准 1972年,劳教人员的每月伙食标准18元。为了不断改善劳教人员的生活
伙食,1980年提高到20元、1982年22元、1987年25元、1988年30元、1990年上升到36元。细
粮占20—50%,1982年以后,每人每月供应豆油0.5斤。各劳教所都成立了伙食管理委员会,
由1名干部负责,每月召开一次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公布
帐目,制定食谱,而且食谱张贴上墙,保证劳教人员吃熟、吃热、吃得卫生。为尊重少数民
族的生活习惯,哈尔滨市将回族劳教人员都集中在万家劳教所的一个中队,单独设立回族灶。
对于劳教人员的被服,原则上自理,对投教后无家、无业的劳教人员由劳教所统一发配,保
证换季的需要。
  改善住宿条件 1947年,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住宿条件简陋,多是平房大土炕、双层大
铺。有的劳教所劳教人员住的是临时搭起的帐篷,年久失修的草坯房。1982年以后,哈尔滨
市劳教单位采取请款和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办法,逐年修建和扩建劳教人员宿舍。截止到1990
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共扩建劳教人员宿舍7313平方米,新建劳教人员宿舍楼3栋,人
均达到3平方米。劳教人员宿舍宽敞明亮、通风好、空气新鲜,被褥为统一的军用行李,白
床单平整成线,劳教人员宿舍设有卫生间、储存箱,每个劳教所都修建了浴池,保证劳教人
员每月洗上1次澡。
  改善医疗条件 1947年,劳教场所仅有1—2名医务人员,处理劳教人员的日常常见病。
60年代,仍然是只有1—2名医务人员,有的劳教所甚至没有卫生所。1984年以后,各劳教所
规模逐步扩大。1990年,哈尔滨市管辖的万家、玉泉、长林子、前进4个劳教所均成立了卫
生所(院),每个劳教所都有1—2名主治医师和必备的医疗设备,达到一般病不出劳教所就
可以治疗。
  1982年,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成立了综合性的哈尔滨市劳教医院。医院面积达810平方
米,设内科、外科、儿科、五官科、口腔科和X光室、化验室、心电室、理疗室、手术室、
供应室、注射室、药局等医疗科室;设置50张病床;医护人员由10人增加到24人,其中主治
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10人。这个劳教医院除承担本劳教所劳教人员的疾病治疗外,从
1985年开始对外开诊,承担了市属其他劳教所、劳改支队和各区公安局、检察院在押病犯和
患病的劳教人员的治疗工作。1982年建院到1990年末,接收患病的劳教人员和在押病犯4200
人次,其中劳教人员3304人,各劳改支队的劳改犯45人,各公安分局的在押犯人820人,检察
院的犯人31人。做开腹手术达430多例,抢救垂危患者300多人,为干部、职工、劳教人员和
小学生体检3万多人次。
  四、考核奖惩
  1957—1965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认
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奖惩严明的政策,对认错罪服法,努力改造思
想,迷途知返,生产劳动积极的予以奖励,对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坚决予以惩罚。共奖励
16888人。其中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1840人,减期的3740人,准假557人,物资奖励3251人,
表扬7500人。对重新犯罪,抗拒改造的依法逮捕判刑217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了劳教场
所秩序。
  1960—1966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每年进行1次冬训,冬训1—3个月时间,领导
讲课,管教中队、车间组织劳教人员讨论,对照检查一年的思想改造,劳动生产的表现,制
定改造规划。管教员填写劳教人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档案。通过冬训总结,评选劳教积极分
子,进行奖励。1967年劳教场所停办。
  1972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工作恢复以后,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奖惩没有明确的制度,具
体表现在对劳教人员的加期减期的幅度上。各劳教所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着因人因时而定
的现象。1982年1月23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根据
该办法第九章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建立对劳教人员实行统一的奖惩考核制度。
  奖励 正常减期。自1983年开始,哈尔滨市劳教系统统一实行了《百分考核奖罚试行办
法》,采取日记载、旬评比、月公布、季度兑现减期的奖励办法。考评方式由管教小队长主
持,小队全体劳教人员参加,民主评议。百分考核在一个季度内每月都得满分的可减期5天,
班组长减期10天。这一考核奖惩办法的实施,促进了管教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调动了劳教人
员的改造积极性。
  特殊减期。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章第57条的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在改造
期间除完成正常的改造任务之外,在劳动、学习、防止突发事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
殊减期”。1982—1990年,哈尔滨市劳教系统受到特殊减期的劳教人员302人。其中减期1—
3个月的190人,4—6个月的72人,半年以上的40人。1990年4月19日,哈尔滨市长林子劳教
所2中队的一名劳教人员发现以4中队劳教人员郝光军为首的9名劳教人员预谋在“五一”节
前锯断宿舍铁栏杆强行逃跑,并企图栏截汽车,到宾县筹集资金逃往外地进行犯罪活动的情
况后,立即报告给管教干部。4月27日凌晨,劳教所破获了这9名劳教人员预谋集体逃跑的重
大案件,有效的杜绝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这名检举立功的劳教人员受到了减期10个月的
特殊奖励。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1957—1958年、1964年、1979年的4年中,哈尔滨市劳教场所对确
已改造好的180名劳教人员,经市公安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1959年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对在劳动教养中改造好的41
名劳教人员,经市公安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在劳教人员中树立了榜样,促进了劳教
人员的思想改造,表现好的逐渐增加。
  1982—1990年,哈尔滨市劳教系统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劳教人员有10人。如:1984年
4月17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图街一带发生了罕见的特大火灾。当时,住在附近的万家劳教
所江桥中队的劳教人员参加了灭火战斗,该中队劳教人员邱德强冒着生命危险冲进火海,抢
救出3人,杠出4个煤气罐,贡献突出,经市司法局批准给予解除劳动教养的奖励。
  惩罚 1947—1966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对重新犯罪,抗拒改造的劳教人员,依法
坚决打击,经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判刑327人,延长教养期3240人。1965年5月,市公安局决定
成立劳动教养集训队,对劳教人员中的惯犯,拒不认罪错,进行违法活动,尚够不成犯罪的,
采取严管措施,统一集训,统一严管,加强教育改造工作。市公安局下发哈公劳教字〔1965〕
第11号文件《关于对劳教人员的反改造分子收送集训队的条件及批准权限的规定》,送入
集训队的条件是: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有逃跑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破坏生产纪律,经教
育不改的;坚持反动立场有破坏活动可能的。由劳教场所管教科(股)填写审批表,报经市
公安局批准后送入集训队。年内集训队接收送入集训的劳教人员383人,其中属于逃跑捕回
的128人。集训中进行法制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并组织学习《黑龙江日报》、《哈
尔滨晚报》,经过集训学习促进思想转变,迷途知返。如哈尔滨市丰新机械厂逃跑捕回的劳
教人员李春林主动坦白交待逃跑后,盗窃40起,窃得现款6300元的犯罪活动。经过集训队的
严管措施,进行法制教育,挽救教育了抗拒改造的劳教人员。
  1980年7月4日,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场所对3名打人致死的劳教人员,报请司法机关批准
逮捕判刑,并对劳教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从严处理,严明法纪,提高遵纪守法的观念。
  1983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1982年国家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5条的规
定,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惩罚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劳教人员的惩罚有警告、禁闭、记过、延
长劳动教养期限(加期);重新违法犯罪的视情节重新劳动教养或依法逮捕。1982—1990年,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921人,禁闭的394人,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加期)的2217人,重新教养
17人,逮捕68人。
  五、清理少年和病残劳教人员工作
  清理少年劳教人员 1980年4月21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清理少年劳教人员的通知》,
要求劳动教养场所对14—17岁的劳教人员进行清理工作。清理的原则:原属在校学生,只要
学校、派出所同意回校复课的,应准回校就学,予以清理。原来有学不就,只要派出所、居
民委员会、家长同意成立帮教小组负责管理教育,亦应清理。原是少年,现已超龄的,改造
期已达二分之一,表现较好,应提前解除。经过清理工作,属于年龄在14—17岁收送劳动教
养的少年共有310人。其中,原在校学生285人;有学不就的25人。劳动教养场所管教科(股)
经过与学校、派出所、居民委员会联系,并经市公安局批准,共清理少年劳教人员297人。
  清理老弱病残 1979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
老弱病残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下发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于11月7日召开哈尔滨市劳教场
所领导会议,部署清理工作。清理对象为4种:一是老弱病残;二是已办理招工、接班就业
手续者;三是对继续复学的;四是对农村社员(农民)本人是家庭中主要劳力或确有困难的。
以上4种人员,错误性质轻微,经过一定时间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清理。各劳教场所按
通知的规定进行了清理工作,并经市公安局批准,共清理754人。
  1980年2月2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检查劳动教养工作发现1980年1月至2月10日太平、香
坊区公安局收押投送的244名劳教人员中,就有21人是患有肺结核、断手、下肢瘫痪等严重
疾病的病残人员,按规定不适合收押送投劳动教养。市公安局发出通报,重申1979年下发的
《关于严格控制审批病残等强劳教养人员的规定》。2月26日,人民日报重新发表国务院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从而,劳动教养工作的法规
进一步完善。
  六、解除劳动教养
  1947—1960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人员,被收容教养中没有规定教养期限。教养人员解
除教养的条件,主要根据思想改造和生产劳动表现,确已悔改的由教养管理场所报哈尔滨市
公安局审批后,解除劳动教养。
  1961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十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作出的《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
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3年。
  1972年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工作恢复后,对收容的强制劳动的人员执行期限,改造好的经
市公安机关批准随时可以解除,改造中表现不好的延续劳动改造。
  1975年开始,对劳动教养人员执行2—3年的教养期限。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劳动教养
期限为1—3年。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严格审批标准和手续。每
名劳教人员按照《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注明的教养期限,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教所的
中队内勤整理劳动教养解除材料,报管理科审核日期,经主管管教工作的所长批准后,由管
理科对执行期满的劳教人员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粮食关系、户籍关系,方可离开
劳教场所;受减期奖励的劳教人员,按规定的执行期限减去减期天数;受到惩罚延长劳动教
养期,按规定将延长期与原决定劳教期限合并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1989年8月28日,市司法局成立刑满释
放和劳动教养解除人员办公室,专门负责“两放”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劳教人员解除劳动
教养,由劳教所给被解除的劳教人员填写《出队评审表》和解教通知书,注明该人的改造表
现、存在问题。在解除教养的前一个月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两放”人员办公室,由
“两放”人员办公室将这些材料转给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
和公安派出所。劳教所对执行期满的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对这些人回访,巩固改造成果。
 
     
  附件: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