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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 构
根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哈尔滨市对劳动教养解
除人员的管理教育,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户藉处领导,各区、县公安分局户籍科设专职干部负
责对各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业务指导,户籍民警对本辖区居住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实施日
常具体的管理教育工作。对劳动教养解除人员按重点人口管理,建立管理教育各项规章制度
和措施,定期汇报,定时进行法制、形势教育。1980—1983年,解除教养5381人。1983年8
月,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1983〕23号文件,决定将劳动教养工作移交市司法局。
1983年8月,市司法局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后,对劳动教养解除人员的管理工作,仍依靠
基层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司法助理员组织帮教工作。根据1987年3月中共中央政法委
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提出改造工作“三个延伸”的要求,1989年8月28日哈尔滨市
司法局遵照中共哈尔滨市委政法委的指示,成立了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
工作领导小组,由哈尔滨市司法局副局长张洪生兼任组长,由市司法局劳教处、劳改处、基
层工作处的处长担任副组长,万家、玉泉、长林子、前进劳动教养管理所主管管教的所长和
东风、亚沟劳动改造管教支队主管管教的支队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哈尔滨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两放”工作办公室,
具体负责“两放”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司法局
开展“两放”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司法局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增加编制,由哈尔滨市司法局
抽调9名干警分别驻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区、县(市)司法局自行配备1—2名干部,
协助派驻干警工作。对派驻干警实行市、区县(市)双重领导。由市司去局统一布置工作任
务。
二、业 务
根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和1965年7月9日中共中央
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的会后报告中提出加强改造工作的要求,哈尔滨
市公安局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管理,明确规定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解除劳动
教养证明书”到住地公安机关予以落户,对保留公职的,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介绍回原
单位工作,不适宜回原单位或原来没有工作的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进行就业登记,待安排工作,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回归社会后继续表现不好,有重新违
法犯罪可能的人,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建立帮助教育小组,具体工作由辖区民警负责,建立
档案,定期汇报,积累表现材料,按时以个别谈话的方法进行法制教育,居民(村屯)委的
治安保卫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力量严格管理控制。对于回原单位工作的劳动
教养解除人员,主要由单位保卫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加强管理教育,对表现不好的,由治安
保卫委员会建立包教小组,严密管理控制。
1981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了考察。道外、动力两个区
和南岗区的4个公安派出所管辖内,从1976—1981年,对解除劳动教养1784人调查:表现好
的302人,占总数的16.92%;表现一般的516人,占总数的28.92%;表现不好的148人,
占总数的8.29%;违法犯罪被重新教养112人、逮捕的203人,占教养解除人员总数的
17.65%;解除教养后无职业的503人,占教养解除总人数的28.19%。
对重新教养的112人进行调查,其中恶习难改,惯犯无固居的58人,占总数的51.78%;
经过改造有悔改表现,但教养解除后,在社会上被“铁哥们”引诱下,又重新违法犯罪的15
人,占总数的13.39%;寻衅滋事,行凶报复的10人,占总数的8.92%;无职业、生活困
难,再次违法犯罪的22人,占总数的19.64%;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图阔气,讲排场,无经
济条件,又进行盗窃的7人,占总数的6.25%;恶习不改的比重较大。
劳动教养人员确属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按市公安局哈公发字(1980)第181号文件的
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办理保外手续,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病愈立即投
入劳动教养场所。
市司法局根据1984年11月5日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和1987年3月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改造工作“三个延伸”的精
神,以及中共哈尔滨市委政法办公室的批示,决定在全市各区、县(市)开展对解除劳动教
养人员的调查研究工作,解除教养后的接茬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工作和动员社会力
量帮教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
开展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工作的宗旨: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进一步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主动开展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接茬管理教育
工作,深入全面开展摸底工作,摸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底数,落实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
新犯罪,建档建卡,切实加强管理,总结经验,巩固改造成果。
调查摸底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部劳改局、劳教局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关于
1990年预防重新违法犯罪调查研究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1990年4月,市司法局研究决
定,对全市1986—1989年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经调查,哈尔滨市解除劳动
教养人员3260人(女129人)。重新违法犯罪率11.9%,低于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司法行政
机关规定的指标。在解除劳教人员中,哈尔滨市属劳动教养所解除的3221人,占98.8%;
黑龙江省及外地所属劳动教养解除的39人,占1.2%,重新违法犯罪率5.13%。解除劳动
教养人员最多的地区是哈尔滨市道里区,计759人,重新违法犯罪率13.57%。其次是南岗
区,计716人,重新违法犯罪率11.45%。最低的是阿城市,计96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
3.12%。
哈尔滨市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后,落实帮教组织的计1380人,占总数的42.33%;未
落实帮教的计1880人,占总数的57.67%。哈尔滨市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表现好的251人,占
解教人员总数的7.7%;表现一般的2212人,占67.85%;轻微违法的408人,占12.52%;
犯罪被逮捕判刑的137人,占4.2%;重新劳动教养的252人,占7.73%。哈尔滨市解除劳
动教养人员的年龄情况:18岁以下的122人,占3.7%;18—25岁违法、犯罪的多达1576人,
占48.3%;26—35岁的1251人,占38.4%;36—50岁的267人,占8.2%;50岁以上的44
人,占1.4%。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犯罪错性质:以盗窃为最多,计1932人,占59%;其次
是流氓,计653人,占20%。
接茬管理 1990年9月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司法局在哈尔滨市万家劳动教养
管理所召开联席会议,就做好劳动教养解除人员接茬管理教育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转发
了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接茬管理教育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
各劳动教养管理所在劳教人员解除之日前20天,将劳教人员解教通知书和出所评审鉴定表送
到市司法局“两放”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造册,建卡后于5日之内转递到各区、县(市)
司法局“两放”工作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在10日内送达每个解教人员原住地公安派
出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及时返回劳教人员解教通知书回执。
就业安置 1990年4月,市司法局“两放”工作办公室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86)43
号文件和市政府(86)81号文件《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精神,协调劳动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解决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安
置问题。据调查,1986—1989年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的1209人,占解除
劳动教养人员总数的37.09%;从事个体经营的345人,占10.56%;解决临时工作的219人,
占6.72%。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街道办事处1989—1990年,安排11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就业,无1人重新违法犯罪。阿城继电器厂安置8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无1人重新违法犯罪,
有的人已被职工选为车间的班组长,成为生产骨干。
协助帮教 1989年8月,市司法局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接茬协助教育工作。哈尔滨
市司法局、各区、县(市)司法局、街道、乡镇政府相继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两放”工作办
公室。在全市建立“两放”工作办公室200多个,现已形成较系统的三级“两放”人员的管
理机构。1989—1990年,各区、县(市)司法局召开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经验交流会、座
谈会、现身说法教育会、法制报告会等不同形式的会议90余场次。协助落实帮教组织达1380
多个,参加这项工作的干部群众达1万多人。有效地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
1989—1990年,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50人,有些人成为车间骨干,被提拨到
生产劳动的领导岗位。
动员社会力量签订帮教协议。市司法局“两放”工作办公室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部
署,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对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市属7个区、2个县普遍与各劳教所签订帮
教协议,并逐步规范化、经常化,激发了劳教人员接受改造的积极性,调动了社会方方面面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帮教和安置工作。
业务建设 1984年至1990年12月,市、区、县(市)司法局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
逐步实现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起一册、一卡、一薄制度,一册是解教人员
登记册,一薄是解教人员帮教谈话回访记录薄,一卡是解教人员表现情况登记卡片,对调查
的分布在全市各区、县(市)街道,乡镇3260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卡
片,做到了底数清,为开展接茬帮教工作打下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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