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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市,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为巩固人民政权,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于1946年8月23日建立哈尔滨地方法院(即
人民法院),地址在道里区地段街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址)。法院建立后,推事(后
改称为审判员)负责办理公证事项。
1949年8月,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房地产执照的布告,公证部门开展了房产
所有权公证业务。对于不能亲自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房的公民,办理了委托公证业务。1949
年,共办理公证事项及非拆讼案件1986件,其中买卖契约、确认所有权的事项就达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公证业务有了新的发展。1950年8月,哈尔滨市人民
法院向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报告了开展公证业务的具体项目、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办理公
证程序等事项,为开展公证工作做了全面的准备。1951年6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制定的
《哈尔滨市公私间契约公证暂行办法(草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公证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民事公证事项的程序。这两个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活动有了法
律上的依据。1954年12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向上级报请公证抚养子女问题,以维护儿童的
合法权益,公证部门通过严格审查,揭露了公民赵××办理假收养公证的违法行为。
1955年3月,哈尔滨市司法局组建后,公证业务量增加,全年办理民事法律关系公证699
件,比1954年增加了2.3倍。1956年10月,按照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复,开展了定息继
承、财产分析、委托、收养等公证事项526件。1956年末,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下发的《进一
步开展公证工作方案》及《黑龙江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继续指导公证工作的开展。
1957年9月,在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对办证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政策观念不强,
掌握情况不准等问题。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办证件数开始减少,基于国际惯例,
只办理一些涉外民事公证事项。1959年市司法局撤销后,继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公证业
务。1960年,恢复办理国内民事公证事项,共办理国内民事公证事项63件。1961年办理国内
民事公证事项继续下降,只办理了5件。1962年2月,哈尔滨市开展了清理定息工作,市公证
处恢复办理国内公民定息继承等项业务。原在哈尔滨市居住的李文伯,于1945年去台湾,在
哈尔滨留有房产,其胞弟李增承私自找了两个证人,骗取了对该房产的代管权,该房产被改
造后,李增承领了3年定息。1959年,房产部门发现李增承代管权没有产权人的委托证明,
即停付定息。1962年,李增承以与李文伯未分家为由,来公证处请求办理补发定息公证。经
公证员反复核实后,查明产权人李文伯在台湾,该房产不属李增承与李文伯共有,而且李增
承骗取了代管权,经教育驳回了李增承的请求,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保护了产权人的合法
权益。是年,共办理房产定息继承224件,其他国内民事公证180件。1964年继续办理国内定
息公证事项。196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到哈尔滨市了解公证工作。9月,国内定息公证
事项停办。1968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除办理少量涉外民事公证外,国内
民事法律关系公证处于停顿状态。
1979年10月,哈尔滨市公证处开始试办国内公证事项,受理了收养、继承等国内民事公
证事项。1980年2月,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要求,继续
受理收养子女、继承等民事公证。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于1980年5月,恢复了私有房
产继承、赠与、分劈和确认产权公证,全年共办理国内民事公证事项9类,共347件。
1981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证业务移交市司法局管理,继续办理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公
证。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促进了哈尔滨市
公证业务的开展。1983年,哈尔滨市国内民事公证出现新的转机,一些部门提出了公证的要
求,公安机关对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的公民,要求办理公证后方能落户;金融单位对被继承人
遗留的储蓄款项继承时,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1983年,办理继承、收养、遗嘱等民事公证
762件。
198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实施,使公证在继承、遗赠、遗嘱业务开展
上有了法律依据,特别是遗赠、抚养协议做为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公证,对于促进社会稳
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年办理遗赠、扶养协议47件。
1986年起,哈尔滨市公证机关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了集资公证业务。金
融部门开展为重点工程建设筹集资金,进行代理发行有奖工业债券,哈尔滨市各公证处积极
参与。1986—1990年,为全市各专业银行办理债券发行开奖仪式公证达55场次。1986—1987
年,黑龙江省少儿中心筹建时,为筹集建设资金,向社会各界发起有奖捐款活动,哈尔滨市
各公证处积极支持这一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免收公证费,办理了少儿中心筹建集资捐款券
开奖活动9次,总标的额为3120万元。1986—1988年,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哈尔滨市发行集
资奖券,哈尔滨市公证处免费办理开奖公证达13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1987年7月,哈尔滨市所辖各区组建公证处,市、区公证处在业务上进行了划分,一般
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事项,按管辖由所在区公证处承办。道外区公证处积极同房产部门协作,
承办房产普查更名换照所涉及的继承、赠与、分劈等公证事项达2800件,公证人员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严格执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太平区公证处为落实基本国策,同计划生
育主管部门配合,积极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使太平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的表彰。1987—1990年,各区、县(市)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赠与、收养、遗嘱、
计划生育等民事公证事项达68599件。由于哈尔滨市各公证处与房产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积
极开展了私有房产公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司法部于1990年8月在哈尔滨市召开全国房产
公证工作会议,哈尔滨市司法局在会上介绍了《积极开展房产继承公证,切实维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的经验,为全国范围开展私有房产公证提供了范例。
二、经济合同
1951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在确定公证工作要点时,明确提出了“1951年第二季度以开
展公证合同为重心”的任务,要求公证部门试办动产不动产买卖合同、修建房屋、加工定货
契约等经济公证事项。公证人员积极试办房屋买卖、加工定货等合同公证,为以后开展经济
合同公证积累了经验。
1955年,为配合社会主义改造,监督不法商人的经营活动,公证部门开展了公私间加工
定货合同公证,全年办理加工合同1331件、订货合同368件,标的额达184787元。通过对公
私合同的公证,保证了合同的兑现,促进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
利进行。私营合力铁工厂于1954年与国营企业订立的合同有60%没按期履行,1955年国营企
业与合力铁工厂签订的合同经公证后,合力铁工厂均按期履约,并有20%的产品提前完成。
1955年,哈尔滨市公证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公证机关积极开展了经济合同公证。特别是
1956年,全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34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589件,占整个公证事项的68%。
经济合同种类以加工订货合同为主,约占90%,其它还有包工、建筑、修理、供销等合同。
签订合同的一方为国营企业,另一方为公私合营工厂或合作社。经过公证的合同,一般履约
率都比较好,1955—1957年上半年公证的6638件合同中,违约的只有21件,占合同总数的
3‰。1955—1958年3月,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总计1509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达9040件。公
证种类也有了扩展,1955年为15项,1956年为17项,1957年为23项,1958年为24项。
1959年以后,由于市司法局被撤销,公证机构削弱,经济合同公证事项逐渐减少,公证
的主要业务又转向民事法律关系公证。至1961年,基本上停止了经济合同公证事项,使公证
业务范围仅限于涉外公证事项。
根据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出的《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哈尔滨市公
证处恢复了办理民事公证业务,1980年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件。5月14日,哈尔滨市太平区人
民医院(甲方)与克东县润津锅炉厂(乙方)签订的标的额为2.7万元的锅炉加工合同。经
过公证后,双方都如期履约。1981年,为市环卫处汽车三队与4个郊区人民公社办理了城乡
联运掏粪合同35件。1982—1983年,共办理经济合同121件,其中加工订货合同4件,建筑承
包合同3件,补偿合同20件,搬迁合同13件,其他合同81件。为省航运管理局在哈尔滨市道
外钱塘街建住宅楼,先后与通河等6个县驻哈尔滨办事处签订了动迁协议。经过公证,使动
迁工作顺利进行,合同得到了全面履行。
1984—1985年,经济合同公证又有了新的进展,两年共办理各类经济合同公证事项1404
件,相当于前两年办证的11.6倍。新增加的公证种类有财产租赁、劳务合同、企业联营和
科技合作合同。1985年,为黑龙江省引进外资,接受黑龙江省机械工业供销公司的邀请,市
公证处公证员去北京和外商办理了引进外资协议公证。同年4月,市公证处受理了黑龙江省
机电设备公司同广州联城经贸公司签订的标的额为1000万元汽车销售合同公证,公证人员亲
临广州、北京调查咨询,发现广州联城经贸公司既无货源,又无同外商的合同,目的是将该
款骗走建造经贸大楼,公证人员及时制止了该项合同的签订。
1986年,哈尔滨市公证处划分为4个公证处,经济合同公证事项在种类上又有了增加。
开展了为哈尔滨市劳动局、财政局扶持农副业生产借款合同公证125件,标的额9000万元。
另外,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报刊上得到黑龙江省机械租赁公司开展租赁机械设备业务的信息,
就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发展联络员,开展租赁设备合同公证业务。
1987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企业运行机制,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
分离,哈尔滨市公证处为贯彻市政府《小型企业租赁试行管理办法》提供法律服务。首先在
哈尔滨市轻工业局开展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试点,而后又在哈尔滨市化工局等5个单位
办理了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公证。全年共办理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169家,其中工业
企业45家,商业、服务业企业124家。办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108家,其中工业企业33家,商
业、服务业企业75家。另外在办理企业横向联营公证中,为哈尔滨轴承厂与绥化市小型拖拉
机厂办理了为期10年的钢环坯承揽加工合同公证,公证人员帮助甲乙双方修改合同内容,完
善合同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988年,开展了重点工程招投标公证,先后办理了国道北京—哈尔滨公路哈尔滨双城段
和哈尔滨—大庆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公证。哈尔滨—大庆公路工程招投标公证中,公证人员
坚持原则、认真把关,配合招投标单位工作,一次就为该工程节省资金1160万元。另外还办
理了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开发总公司与北京市饲料公司签订为期10年标的额为9000万元的贸易
补偿、合作开发三江平原的合同公证。
1989—1990年,公证机关积极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全市普遍开展了企业抵押贷款
公证,平房区公证处邀请驻区各专业银行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发展联络员,联络业务;市
公证处主动走访金融部门,登门提供法律服务,全方位地开展了抵押(担保)贷款公证,两
年共办理企业抵押贷款公证2560件,标的额达5.3亿元。
三、涉外公证
1946年8月,哈尔滨市地方法院非讼(公证)部门,根据国际惯例和外侨、华侨及侨眷
的请求,开始承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事项(简称非讼案件)。全年办证205件。其中主
要公证事项有继承、遗嘱、管理财产等。1947—1949年,公证事项又增加了买卖契约、财产
赠与等,公证涉及苏联、日本等9个国家。
1950—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外侨合法权益的政策,主要办理了证明
非婚子女、委托、选任监护人、更名、收养、房产分劈、没收房产等公证事项。
1955年3月,哈尔滨市司法局建立,公证业务由市法院移交市司法局管理,涉外公证件
数有了明显增长,全市办理涉外公证8624件。主要是办理返回苏联的侨民就业和生活所需的
各种证明,如工作经历、会员、学历、结婚、诊断书、管理财产和收养子女等证明。
1956—1959年,鉴于一些外侨生活需要国外慈善机构和亲属的资助,办理了住所地、签
字属实公证。根据一些外侨在哈尔滨市相继死亡的情况,办理了无人继承财产公证。
1960—1962年,由于公证机构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指定秘书科1人兼办公证,涉外
公证件数明显下降。1960年,办证量仅123件,而且种类单调,只有委托和无人继承公证事
项。1962年,全年只办理29件。
1965年,应原住哈尔滨市的外侨请求,新开展了工作经历、职务、出生等公证事项。
1967—1977年,办证件数继续下降,办证量在9—97件之间徘徊。
1978—1984年,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涉外公证又有了增长。
应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往来探亲的需要,亲属民事公证事项增多。这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公证司的文件通知,新开办了未受刑事制裁、学历、邀请书、国籍、日本孤儿证明公
证事项。平均年办证数400件。
1985—1990年,涉外公证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85年比1984年增长90%,其中为公民
出国学习办理学历公证居多。同年3月,哈尔滨市天鹅饭店发生火灾,有9名朝鲜、日本旅客
遇难身亡,公证处为其办理了死亡证明,协助公安、外事部门处理有关事宜。1986年,根据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的复函,新开办了经中国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公证。1988年,
开办了劳务合同公证。1989年,为哈尔滨市外贸局的工作人员在美国法院进行损害赔偿诉讼
出具了36件医院诊断证明公证,维护了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合法权益。1990年,涉外公证继续
大幅度增长,全年办证6916件,比1989年增长了65.3%。主要是为澳大利亚、日本一些语
言学校招收中国学生去该国学习语言、经济、文化知识办理与其人身有关的公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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