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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四章 公  证
 
 
第三节 管  理
 
 
  一、公证员资格审批
  1946年8月—1952年末,公证员由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兼任,由法院报市人民政府
任命。
  1953年2月,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办理非讼案件公证,并任命专职公证员承办公证业
务。
  1954年—1966年5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批准任命公证员。
  1966年7月—1972年6月,公证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和群众组织指定人员代行公证员工作。
  1972年7月,哈尔滨市公证处恢复建制,由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任命公证员。
1973年8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公证员。1980年2月,
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任命市公证处首任副主任(公证员)。
  1982年以后,市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任命公
证员。
  1988年3月1日,国家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职改字〔1988〕6号文件,转发司法部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简称《试行条例》),公证人员进入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序列,实行
评聘制,明确规定公证处要定编定员,公证员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
任命制度。《试行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公证员助理至一级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7月,
哈尔滨市司法局成立了哈尔滨市律师、公证员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孟庆魁、
毛文明、田维富、王振海、邓贵藏、陈殿君、任世彤。12月30日,经过评聘,全市首次取得
公证员职称的二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16人;四级公证员16人;公证员助理2人。
  二、公证员考核与奖励
  1956—198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公证员
进行考核与奖励。
  1984年11月,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内部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要求,市公证处制定了《哈尔滨市公证处岗位责任制实行方案》。1985年8月,司法部下发
了《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1986年3月,市公证处制定
了《关于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奖惩办法》、《哈尔滨市公证人员考核办法》。两个《办
法》明确了对公证人员德、能、勤、绩四项考核内容,规定了对公证人员实行半年考评一次,
采取百分制的考评办法,调动了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
  1987年,市公证处被评为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公证员于晓冀、邓耀军被评为市人
民政府系统模范工作者。1988年,全市公证工作被黑龙江省司法厅评为目标管理第一名。
1989年,全市公证工作被黑龙江省司法厅评为目标管理第二名。同年4月,市司法局公证管理
处处长王振海以《积极开展公证业务、主动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法律服务》为题,在哈尔滨
市政法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介绍。1990年,全市公证工作被黑龙江省司法厅评为目标管理
第一名。
  三、公证业务检查指导
  1983年9月,呼兰、阿城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哈尔滨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处行使对
两县公证处业务指导管理的职能。
  1987年8月,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市内7个区成立了公证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对
哈尔滨市7区、2县(市)公证处及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行使检查指导职能;负责编制年
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细则;定期检查、指导全市公证质量和对公证人员及乡镇(街道)法
律服务所人员进行培训;承办不服公证事项的申请,行使复议,答复、处理复杂疑难公证事
项等。
  1990年8月,总结了全市私有房产公证的做法和经验,并在司法部召开的全国房产公证
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介绍。
  四、对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指导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有关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
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和“县(市)、区司法局应组织
公证处,帮助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规定,哈尔滨市于1985
年4月开始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后,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公证处有指导乡镇法律服务所工
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任务。在市司法局统一领导下,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开展协办公证业务。1986—1990年,市司法局将公证处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服务
所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纳入了工作目标管理。平时,市、区、县(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下乡镇
(街道)办理公证工作业务时,到法律服务所对开展协办公证业务进行指导。同时,法律服
务所的工作人员主动与公证处保持经常联系,到公证处学习办公证的程序、方法和应注意的
问题。区、县(市)公证处每年都组织乡镇法律服务所代培工作人员,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工
作过程中具体帮助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开展公证工作,在实践中,帮助提高协办公证的
业务能力。
  实行公证员定点包乡,深入指导。阿城市公证处将全市的23个乡镇划分为3个片,由3名
公证员包片指导。在定点指导中,1987—1988年12月,帮助法律服务所修改各类合同1300份,
起草各种法律文书530件。通过定点指导,提高了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主动
开展协办公证工作业务。阿城市的23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在1987年的一年中,就协办公证3168
件,占阿城市公证处办证总数的85.9%;收费22759元,占总收费的56.4%。阿城市公证
处办公证的工作量由协办前的626件,上升到3695件。哈尔滨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主动配合
基层工作处总结并推广了阿城市公证处分工包片,定点指导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的经验。
1988年,在黑龙江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在全省推广了阿
城市公证处指导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协办公证的经验。
  定期培训人员,提高协办公证的业务能力。1986—1990年,市司法局每年举办一次全市
乡镇法律服务所人员业务培训班,由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律师管理处的领导
担任辅导教师,有计划地讲授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课程,学习《公证暂行条例》、《律
师暂行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通过培训,提高了乡镇法律服务所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对协办公证业务开展起到了
推动作用。
  培养典型,指导工作。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和基层工作处配合,深入到呼兰县双井乡,
阿城市平山镇、玉泉镇,南岗区王岗镇,太平区三棵树街道等法律服务所调查研究,总结了
协办公证的典型经验,通过局司法简报和局编辑的《哈尔滨人民调解》刊物转发、召开经验
交流会等方法,组织乡镇(街道)法律服务人员学习先进经验,拓宽了法律服务领域。同时,
区、县(市)公证处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发展了公证联络员,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办公证难的问
题。
  五、公证收费
  1956年2月1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征收公证费暂行办法》。公证业务按
此《办法》进行收费。对外国公民的收费,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苏联公民
办理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工作证明公证,每件收工本费2元,其他国家公民每件收费
10元。1957—1974年的公证收费,是根据1956年9月18日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和1956
年12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执行黑龙江省“进一步开展公证工作方案”和
黑龙江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收费。并将公证收费列为地方财政预算。
  1957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实行按
件收取公证费,外国公民因私申请公证的每件收费10元,中国公民收费5元。根据1976年8月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函批复的公证文件规定,对译文收费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决定的精神,哈
尔滨市办理这项业务每件收5元。
  随着业务量的迅速增加,为了加强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1年起,根据司法
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检发〈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申请人为外
籍公民、居住在域外的华侨、港澳同胞要求中国公证处办理公证的一律加倍收费;公证费收
入提留一部分用于补充公证业务方面的开支,其余部分上缴财政。
  1983年7月4日,根据司法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补充〈公证费收费暂行规
定〉的通知》,修改了公证费的收费标准。
  1986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试行公证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
市司法局具体规定了公证处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公证处的奖金提取及发放,规定了按比例
上缴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费。
  1988年2月11日,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下发〈公证收费规定〉的通
知》,哈尔滨市各公证处执行此《通知》的收费标准。
  1980—1990年,哈尔滨市各公证处共收公证费2393353元,其中用于业务方面开支1666786
元,提留发放奖金255473元,上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费471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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