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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五章 律  师
 
 
第二节 业  务
 
 
  一、刑事案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5月,哈尔滨市成立律师组织。由于没有律师方面的立
法,律师的业务活动是靠司法行政机关随时发布的指示办事。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
一,律师一方面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另一方面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提供事实和证据,
协助法院确切了解案情,以做出正确判决。1955—1958年7月,律师共办理刑事案件1054件,
占当时全市各级法院审结刑事被告人总数的10%;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5件。在1956年上半
年所辩护的181件一审刑事案件中,经过律师辩护被法院查明宣告无罪的4件;被教育释放的
9件;免予刑事处分的7件;变更起诉性质的6件;发还检察院补充侦查的11件;部分变更原
起诉事实的37件。在46件上诉审案件辩护中有9件被撤销了原判发还更审,有2件宣告无罪,
有4件教育释放,有2件变更了刑罚种类,有5件改变了原审部分事实和刑罚。律师在诉讼中
遇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处都及时地向法院提出意见。1956年,有12件是法
院已经决定交付公开审判的案件,由于律师参加辩护,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又重新阅卷准备,
发现证据不足,撤回了起诉,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同年1—8月,受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
法庭的指定,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派出律师毛文明、孙朴分别为日本战争罪犯田井久二郎、
宇津木孟雄等9名被告担任辩护律师,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979年5月,市法律顾问处重建筹备小组的工作人员吴
莲芬、于绍志和刘树恩3人,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分别为被告人张永发、韩福录和
雷声“违法乱纪,打人致死”案件担任辩护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还没颁布,公开审判、辩护制度刚刚恢复,市法院拟
定对被告张永发等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敢于依法进行辩护,认真地提出自己的见
解,明确提出对张永发不应判处死刑的理由,受到旁听群众的赞同,休庭后群众纷纷给法院
写信,表示赞同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判处张永发无期徒刑,判处
韩福录、雷声有期徒刑。7月,哈尔滨市律师组织恢复了重建工作。9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
院松花江分院向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王守信、姜淑芝、刘志忠等人贪污一案,
律师孙朴、吴莲芬、于绍志分别为3名被告人辩护。法院于10月举行大型公开审判,虽对被
告王守信判处死刑,对姜淑芝、刘志忠判处有期徒刑,但律师在大庭广众之下发表辩护词,
依据事实与法律,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宣传法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两法”于1980年
1月1日起施行,律师配合司法部门发挥了“相互制约”的职能作用。对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
基本清楚、证据确凿的辩护案件,主动与公、检、法配合,不纠缠枝节问题;对刑事案件的
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起诉不当的案件,作到开庭前主动与法院办案人交换意见,不搞突然袭
击,起到了律师工作为国家政治形势和任务服务的作用。1981年3月25日,哈尔滨市法律顾
问处律师张应宇担任了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人林生伤
害致死一案的辩护人。在哈尔滨铁路分局文化宫公开审判时有1000余人参加旁听,辩护人在
法庭调查中,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千余名旁听群众对律
师的发言,掌声不停,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林生是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
合法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南岗区人民法院当庭
宣告被告人林生无罪。这是一起刑事辩护中断20多年后,哈尔滨市第一件经过律师参与诉讼
获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刑事案件。当时舆论界作了广泛的报道,一时间“公开审判好”、“被
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消息便不径而走,迅速传开了。1980—1982年,律师参加全市有重大
影响的辩护案件有“80.3.16”李兆侠、栾川道抢劫行凶案件;“80.4.22”张永平越狱
抢夺枪支杀人案;“81.5.5”牛延鸣杀人案;“81.12.29”刘延军杀害刁乃兴案件;
“82.2.28”刘福滨杀害郭志坚案件等。1982年2—5月,在中共黑龙江省委主持下,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士荣颠覆政府案件和邵岩城报复陷害案件进行审判,哈尔滨市法
律顾问处接受法院指定,派出律师毛文明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尽职尽责地配合有关部门完
成了审理案件的任务。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的决定》,提出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要求,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
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这场斗争发展快,律师缺乏思想准备,
加之刑事案件数量多,办案要求时间紧,一时无法确定辩护主旨。有些律师认为为被告辩护
工作很困难,不讲、少讲起不到律师作用,讲多了又可能与形势不相符,容易被说成是“从
有利于被告方面去解释法律”,影响斗争大方向,莫如不受理或少受理刑事案件,所以律师
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非常谨慎,不敢接触实质问题,辩护只是走过场。当时律师在案件受
理上除公、检、法、司四长办公会议(简称“四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辩护和人民法院指
定辩护的案件外,对于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辩护的,一般不受理,影响了律师的办案
量。1983年,律师刑事辩护案件收案率大幅度下降,律师受理的397件刑事辩护案件只占同
年市、区两级法院审结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6%,受案率下降了9%。
  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在客观方面越来越需要有律师辩护,律师应当认真
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1983年11月14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
犯罪活动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律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积极发挥作用。
全市律师通过学习,解除了思想顾虑,坚定了搞好刑事辩护的信心,不只是从形式上更重要
的是实质上的配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协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
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案件受理问题上,不仅“四长”办公会议决定和人民法
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要收,对于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辩护的案件,即使是罪行严重有可能判处
死刑的案件,只要有辩护要求的也要收案。即使是那些不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而要求辩护的被
告人,也不轻易拒绝,以便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做被告人认罪服法的工作。自1983年下半
年至1988年末,律师为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辩护共3663件,经过律师工作,同意或基本同意
起诉意见的2968件,占总数的70%;在诉讼程序方面提出意见的24件;对起诉提出异议的671
件,其中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40件,指出适用法律不当的218件,指出轻诉漏诉犯
罪的13件。经过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有3件检察机关撤诉,法院裁定补充侦查的30件,判决
宣告无罪的8件,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11件。
  自1979年7月哈尔滨市律师组织恢复重建至1990年末,全市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10561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85件;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出庭54件。
  二、民事案件代理
  1955年5月,哈尔滨市成立律师组织以后,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业务随之开展起来。由
于没有律师方面的立法,律师的民事代理业务主要是学习苏联的做法,办理离婚、赡养、财
产争议、债务和请求赔偿等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严格把关,对显然违背
法律和虚构事实的无理诉讼案件都拒绝接受委托,即便是受理后发现的也要解除委托关系,
但需要请示主任律师批准或向主任汇报;对于重大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案件,还须事先提出
律师组织的初步意见,请示市司法局党组审核确定。1956年6月,律师按中共黑龙江省委政
法部的指示,对属于人民内部之间的民事案件,代理时着重调解解决。6—12月,律师受理
简易民事案件18件,调解成功1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在调解案件中婚姻纠纷13件,
占全部调解案件的72%,其余的是赡养、财产争议、债务和请求赔偿等案件。律师们普遍认
为,调解工作是律师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时应做的一项工作。实际工作中,对可以调解的简易
民事纠纷,律师帮助调解;不能调解的,帮助介绍到有关部门去处理;对调解无效的案件也
给予说服教育,宣传解释国家政策法律,指出双方有理无理的地方。从而平息了当事人争讼,
给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案件创造了有利条件。自1955年5月至1958年7月停办律师业务止,律
师共接受委托办理民事案件58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4件,占整个民事代理案件的
31%。3年中律师受理的民事代理案件是该时期市、区两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年平均一方当
事人的5%。
  198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
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作了明确规定。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律师办理民事案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以后律师便依此进行民事代理业务。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
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
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的效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需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受理民事案件,作为代理
人不得超过2人。律师接受委托是受托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以合同表现形式确定的
法律关系。律师受理民事诉讼代理是有条件的,对委托人就争议所提供的事实认为确有证据,
请求合法合理的接受委托;对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无法解决,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不
能接受委托;对请求显然无理或违法的,拒绝接受委托。
  1979年7月律师组织恢复初期至1985年12月,全市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
纠纷、抚养、扶养、收养纠纷、房产纠纷、买卖纠纷、债务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其
中婚姻、债务、房产纠纷案件较多。1987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
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范围不断扩大,相邻关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个人合伙纠纷等民事案
件也委托律师代理,而且逐年增加,其中婚姻家庭纠纷仍占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之首。至1990
年末,哈尔滨市各律师组织共受理民事案件11862件,占该时期市、区两级法院审结的普通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14%。其中,接受法人委托的有3876件,接受自然人委托的有7986件,
律师为原告代理的有6275件,为被告代理的案件有4698件,为第三人代理的案件有889件。
  三、经济案件代理
  律师的经济案件代理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提到律师业务日程上来的。哈
尔滨市是1984年开始将经济代理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的。但律师代理经济诉讼过程所
作的主要工作和工作方式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工作基本相同。
  律师办理的经济法律事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形成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反映或调
整这一关系的文件进行审查,向委托人提供意见或就某法律关系提供可行性分析;二是通过
参加各类贸易、协作、合作、联合以及纠纷的洽谈、磋商、参与调解、仲裁乃至诉讼。律师
代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
《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在律师办理过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主
要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
输合同、供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
同、技术转让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结算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联营合
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律师在代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能够认真负责,对
事实清楚不需起诉的案件,律师依法进行调解解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案件,律
师都能事先调查了解事实,收集证据和法律依据。遇到对方当事人可能将有争议的标的物出
卖、毁坏、转移、隐匿,引起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律师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
委托人要求代理申请财产保全。阅卷中律师能认真摘录,以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帮助被代
理人充分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1984—1990年末,全市各律师组织共办理经济纠纷案件8117件,占律师组织重建以来全
市律师办理的全部民事代理案件的41%。律师通过代理诉讼或参与调解、仲裁等活动,为委
托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1295亿元。
  四、非诉讼事件代理
  哈尔滨市解放后,律师最早开展非诉讼业务是在1956年6月,但当时不称“非诉讼事件
代理”,而称“律师调解工作”,且范围窄,仅限于民间简易纠纷。
  1979年7月律师组织恢复重建后,律师的非诉讼事件代理业务随之展开。1982年1月1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非诉讼事件代理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为律
师办理非诉讼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事件业务非常广泛,在律师办理过的
非诉讼法律事件中有代办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
证等申请、申报、申领事务;代办申请企业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范围和注册资金
等工商登记事务;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代理财产租赁、信托
等方面法律事务;代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办房地产和大型资产拍卖;商品代购代销中的
法律事务;代办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的审查;代办资信调查;代理办理财产继承、执行
遗嘱、接受遗赠、析产、追索债务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代为发表声明等法
律事务。在哈尔滨市比较有影响的一起通过非诉讼处理的事件是: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
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起火,235人伤亡、损失8825万元。事故发生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主
任律师张应宇、副主任侯瑞华办理了因爆炸事件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对工厂和伤亡职工家属
签订的“安抚协议”进行了见证。律师公正地站在法律的角度上,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正
确地处理了这个问题,使厂方和伤亡者家属都满意。
  根据1988年4月24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经验交流会精神,积极
拓宽了法律服务领域,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更加广泛地开展非诉讼事件代理活动。自
1979年7月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律师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265件,占律师代理民事案件
总数的6%。
  五、担任法律顾问
    哈尔滨市解放后,律师最早开展法律顾问业务是在1955年末,主要是就某个单项法律事
务担任法律顾问,只有哈尔滨市汽车公司一家。至1958年7月,全市律师共为24个单位担任
法律顾问。
  1979年7月律师组织恢复重建后,特别是《律师暂行条例》公布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的范围相应扩大,已发展到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专业户、
重点户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以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为基础,并根据合同规定为聘方解
答法律询问;参加草拟、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企业的经济合同和重大经济
活动的谈判;为企业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代理调解、仲裁和诉讼;代
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宣传法律、培养企业法律人才等。1981年初,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化成提议成立了市政府法规咨询小组,主要对市政府制订地方性法规
进行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律师毛文明、于绍志、张应宇参加了该小组。1985年5月24
日,市政府法规咨询小组改名为“哈尔滨市经济法研究会”,其作用与法规咨询小组相同,
律师毛文明、于绍志仍然是该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从1981年律师参与政府法规制订开始至
1990年末,已参加会议34次,参与讨论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文稿47件,已发布36件,起到了
咨询、把住法律关和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宣传法律的作用,受到了好评,为律师给政府机
关担任法律顾问奠定了基础。1987年7月17—19日,东北三省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了“东北
三省律师担任政府领导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讨论会”,毛文明律师在会上介绍了《怎样为
政府地方立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经验。这次会议后,黑龙江省司法厅为贯彻这次会议精
神,推动全省律师为政府机关和领导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于1988年3月30日向省政
府作了《关于我省律师为政府机关和政府领导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以黑办发〔1988〕15号文件转发到全省,要求全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
研究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通知后,范鹏绪副市长在通知转办件上批示:“
请司法局阅,我市的情况如何,今后怎样加强请研究办法”。市司法局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和
范鹏绪副市长批示精神,以哈司发〔1988〕26号文件向市政府作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
厅〔1988〕15号文件意见的报告,获得市政府批准。此后,哈尔滨市政府机关和各区、县
(市)政府陆续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1988年5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平区人民政府率先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至年末,哈尔滨市有12个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市属3
个法律顾问处为市体改委、外经委和商委担任法律顾问。1989年11月,市司法局推广了太平
区、南岗区律师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的经验,先后在7区2县(市)开展了这项工作。律师为
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政府处理了多起棘手的积案难案,受到了区政府的信
任和好评。至1990年末,仅太平区律师事务所就为区政府办理各类案件21起,提供法律咨询
51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17份,审查各种经济合同85份,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自1979年7月哈尔滨市律师组织恢复重建至1990年末,全市律师先后为1549个单位、团
体、个人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担任的法律顾问占95%;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担
任法律顾问的占2.7%;为社会团体、专业户、重点户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的占2.3%。律
师在担任法律顾问同时,为聘方提供法律咨询2048条;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书274份;草
拟、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文件287份;参与经济项目谈判活动263次;代理参与诉讼或非诉
讼案件和解事件572件;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74件;培养企业法律人才864人次;为聘方挽
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674万元;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132个。
  六、咨询、代书
  咨询 律师主要通过口头、书信、出具法律意见书、应邀参加有关的座谈会、洽谈会、
论证会或谈判等形式解答法律咨询。1955年5月—1958年7月,全市律师共解答法律询问7479
件,平均每年2492件。1979年律师组织重建至1990年末,解答法律询问70625件,平均每年
6420件,比1955—1958年平均增长1.58倍。律师在1979年7月至1990年末,解答法律咨询的
总件数中,涉及刑事问题的询问占30%,其中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占刑事
问题的20%;涉及民事问题(含经济)的占70%,其中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占48%。
  代书 律师代书分为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民事
和行政诉讼文书,主要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主
要有协议书、委托书、合同、遗嘱、分单等非诉讼法律文书。律师工作中还代写关于申请收
养子女、社会救济、抚恤金、减免税收、恢复工作、申办各种公证的申请书以及声明书、检
举书等。律师在代书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支持正当合法的
代书请求,说服教育当事人放弃无理非法的诉讼请求。自1955年5月至1958年7月,全市律师
共代写各种法律文书7882份,平均每年970份。1979年7月律师组织恢复重建后至1990年末,
全市律师共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8867份,平均每年为2624份,比哈尔滨市在律师工作初期
(1955—1958年)平均增长1.71倍。在代写的法律文书总数中,诉讼文书占76%。
  七、涉外案件
  哈尔滨市解放后,律师最早开展涉外业务是在1956年,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毛文明、
孙朴,受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指定,分别为日本战争罪犯田井久二郎、宇津木孟雄
等9名被告担任辩护律师,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1982年10月,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于
绍志接受侨居在日本的中国公民孙乃霞的委托,办理其与日本公民小林信也离婚一案的法律
事务。律师受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澄清本案事实,当事人非常满意。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律师的涉外法律事务逐步拓展开来,但律师的此项法律
事务数量不多。由于涉外业务开办的时间较短,并考虑到国际影响,开始律师办理涉外业务
需经市司法局的选派和指定,并始终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要求,
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主权原则和国际惯例原则。1985年4月18日,美国公民理查德·斯·安
德里克来哈尔滨办事,住宿在哈尔滨“天鹅饭店”116房间,因吸烟引起火灾,烧毁了“天
鹅饭店”一层楼客房和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5万余元和10人死亡、7人受伤的
严重后果。理查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事发后,“天鹅饭店”提出要请律师给予法律上
的帮助,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此事,哈尔滨市第一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刘树恩
进行代理。律师坚持原则,依理依法提出理查德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赔偿。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理查德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12
月19日,苏联公民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澳格雷劫持飞机至中国的齐齐哈尔市,中国
是《海牙公约》(关于惩办劫持飞行器罪犯的公约)的签字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
指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对阿·沙·哈吉澳格雷进行审判,并指定哈尔滨市第一
法律顾问处派出律师为被告担任辩护人。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辩护律师吴莲芬的有
效工作,在国际间产生了较好的影响。1982-1990年末,全市律师共办理涉外案件129件,涉
及美国、法国、苏联、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86%是涉外民事案件,14%是涉外刑
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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