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五章 律  师
 
 
第三节 管  理
 
 
  一、律师资格审批
  1955年7月哈尔滨市开展律师工作初期,司法部以司公字1042号通知各地,从事律师工
作须具备以下条件: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法律学校或中等法律学校毕业,并有1年以上
司法工作经验的;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过1年以上审判员或检察员;具有一定政策、
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适合做律师工作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为律师;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批准为学习律师。根据这个规定,
市司法局于1957年8月,经过严格考核申报,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批准,授
予景秀华、张祖瑶、毛文明、于绍志、孙朴、李德林、侯东鲁、张洪逵8人律师资格,授予
吴莲芬等12人学习律师资格。首次授予律师资格后,1958年12月,哈尔滨市的律师组织被撤
销,律师活动中止,此后在哈尔滨市的律师制度史上出现了20年的空白。
  律师组织重建后,1980年11月25日,司法部下发《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
知》,黑龙江省司法厅组织各地区律师主管部门选派代表,参加了律师组织重建后第一次在
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双城县进行全省审批律师资格试点工作。黑龙江省司法厅报请中共黑龙
江省委组织部同意,对拟授予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工作人员的职务,要求必须是同级人民政
府副科级以上人员。试点结束后,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司法厅的安排
部署和松花江地区试点经验,结合哈尔滨市具体情况,于1981年9月24日制定了《关于审批
律师资格工作方案》。9月25日,哈尔滨市审批律师资格工作正式开始,对专职律师人员考
核审批分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学习文件,提高认识,个人总结;第二步全面考核;第三步
组织审批;第四步总结。根据这个部署,市司法局对当时市法律顾问处13名专职律师人员
进行考核申报,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授予毛文明等10人的律师资格,批准宋绍忠等3人的
实习律师资格。1985年9月,市司法局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审批律师资格
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全市102名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进行考核,决定呈报86人,其
中专职律师人员黄雅明等14人请授予律师资格,王秋彦等12人请批实习律师;刘宝等42人请
授予兼职律师资格;张祖瑶等18人请授予特邀律师资格。上列呈报人员经黑龙江省司法厅审
核,除对6名兼职律师资格和6名特邀律师未予批准外,其余皆按原呈报意见批准。
  1986年,司法部决定改律师资格考核为统考,凡未经统考者一律不得取得律师资格。同
年4月12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规定了报考人员的范围:已
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他单位现职
人员,1986年3月底以前已在法律顾问处工作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法学研究、教学单
位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作律师工作条件的人员。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8
条的规定。8月8日、9日两天,由黑龙江省司法厅统一组织考试,按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
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规定,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当时哈尔滨市报考人员24人
(包括实习律师),考试合格人员经工作单位和市司法局考核政审呈报,黑龙江省司法厅批
准授予刘丽华等13人律师资格。
  1987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龙职改字〔1987〕161号文件批准转
发了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律师职称
设一、二、三、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一、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
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1989年4月21日,市司法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批准陈远礼
等27人为四级律师、尚晶等24人为律师助理,任职时间均从1987年1月1日算起。10月10日,
经市司法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市职改办批准宋学岭等25人为三级律师。1990年6月4
日,经黑龙江省司法厅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黑龙江省职改办批准吴莲芬为一级律师;
批准张应宇、毛文明、于绍志、刘树恩、孟庆魁、郭西宁为二级律师。
  1988年6月6日,司法部决定举办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6月21日,司法部在青岛召
开律师资格考试会议。7月5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1988年律师资格考试若干问题
的规定》。7月10日,市司法局成立了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哈尔滨考区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各
区、县(市)司法局长会议。传达了上级文件、规定和部署精神。7月15日,全市开始了报
名工作。市司法局与区、县(市)司法局有原则分工,齐抓共管。在市司法局直接报名的是
省直在哈尔滨市的单位、市直机关、团体和市管企业、事业单位,其余在驻地所在区、县
(市)司法局报名。至7月末,哈尔滨市共有1245人报名参加考试。此次考试打破了以往"应试
者必须是在职的国家干部"的规定,报考者中有待业青年、农民、警察、审判员和检察员,
占报考总人数的20%。这次考试仍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根据司法部安排,考试于1988年9月30日至10月2日进行。哈尔滨市设3个考区,50个考场,
进行考试的考卷和答卷在多人监督下开启和密封,评卷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专人按司法部的
标准答案评审。考试结果哈尔滨市考区考试合格人员83人,合格率6.6%。这些合格人员按
司法部指示,实行律师职务与律师资格分离原则,取得律师资格未经律师机构聘任不能从事
律师职务。
  1990年,司法部决定举行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市司法局于同年4月10-25日展开报
名工作,统考于8月20-23日进行。此次统考的报考范围、条件、方法和录取原则与第二次全
国律师统考相同。在报考的560名考生中,合格者50人,合格率为8.9%。至此,律师主管
部门对律师资格的审批与管理已走上了全国统一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业务指导
  对律师事务所指导 1981年1月1日哈尔滨市司法局成立后,即设立了公证律师处,负责
全市律师、公证的业务指导。1986年开始在全市律师工作机构实行目标管理,使比较分散的
律师业务趋向条理化。每年年初,根据省司法厅下达的工作目标,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制定
出年度业务目标,并因地、因人制宜地进行分解,使律师人人有目标,相互比较有标准,考
核优劣有依据,激发了律师人员争优创模的工作积极性。律师管理处为促进律师业务实现规
范化,于1987年5月,制定了《哈尔滨市律师担任民事案件代理工作细则》、《哈尔滨市律
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工作细则》、《哈尔滨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哈尔滨市律
师承办案件档案管理细则》等8个工作细则,使律师在开展业务工作中有所遵循。1988年8月,
公证律师处分为律师管理处和公证管理处。律师管理处作为市司法局对律师行使管理的职能
部门,担负着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和律师队伍管理的任务。对律师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和
涉外案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性意见。1990年与1985年相比,律师承办
案件由2791件上升为5481件,增长近1倍;担任法律顾问由139家上升为379家,增长1.7倍;
收费额由34.8万元上升为178万元,增长4倍多。
  1981—1990年,律师管理处始终把提高律师工作质量放到第一位,在目标管理中突出质
量管理,明确各项主要业务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严格把好案件审查关。通过走访当事人、法
院、检察院和法律顾问单位,征求他们对律师工作的意见。以旁听律师出庭、检查卷宗材料
等方式,定期检查律师的业务工作质量。适时开展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了律师的
业务水平。哈尔滨市律师工作,1988年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评比第三名,1990年获全省
第一名。
  对企业法律顾问室指导 1984年11月,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处举办一期企业法律顾问培训
班,聘请专家讲授各种法律,为企业培养法律人才。以后,各律师事务所也通过对企业法律
顾问人员进行专业法律培训,指导工作。
  1989年初,根据1988年10月25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机编〔1988〕35号《关于印发“司
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室工作进行
指导。同年3月,市司法局指派2名干部对哈尔滨市大、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室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在全市136家大、中型企业中仅有59家设立了法律顾问室,其中有18个企业设置
了专职法律顾问人员;40个单位法律顾问室同15个律师事务所有业务联系。
  至1990年末,律师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向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传授诉讼的有关知识,
带他们一起参加企业对外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提高了他们的业务能力。律师还帮助企业法
律顾问室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为使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市司法局经常派人深入到一些大、
中型企业去检查工作,听取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规范了企业法律顾问室的
职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对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指导 哈尔滨市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始建于1985年初。这项工
作主要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主管。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的“律师机构有帮助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任务。哈尔滨市
律师组织在市司法局统一领导下,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业务指导。
  指导开展律师业务。1986—1990年,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在每年制订律师业务工作目标
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帮助。1986年至1990年12月,召开
了5次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律师结合办案,下乡下街到法律服务所对开展法律服务进行业
务指导。同时,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主动保持业务联系。区、县(市)律师事务所
在同级司法局的领导下每年都给乡镇法律服务所代培工作人员。
  培训人员,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律师管理处配合基层工作处每年举办一次全市的乡镇法
律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基层处、公证处的领导担任辅导教师,进
行系统的授课,提高了乡镇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对开展民事代理、非
诉讼调解、协办公证、担任法律顾问、咨询、代书等业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培养典型,指导面上工作。1988年上半年,律师处和基层工作处配合,深入到太平区三
棵树街道法律服务所、南岗区王岗镇律师分理部,总结索债、开展民事代理的经验,在全市
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推广、交流。
  三、考核奖惩
  对律师的考核奖惩,主要是从其执行律师职务时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方面去考核。自
1955年至1990年12月,律师管理部门要求律师在执行职务中严格遵守法制原则;坚持原则,
不顺风倒;敢担风险,刚正忠诚;热爱律师事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热情、真诚、积极、
主动,不敷衍塞责,不轻易拒绝;尊重法庭而不蔑视,尊重公诉人而不嘲讽;对同行相帮不
相轻、不垄断、不保守、互帮互学;工作作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工作方法严密细致。
  1987年,于绍志律师被司法部授予二级英模称号。1987—1990年,吴莲芬、陈殿君、孙
少波等34名律师被省、市评为优秀律师、立功和市劳动模范。1981—1990年,市司法局管理
期间没有被惩处的律师。
  四、律师收费
  1955年5月,哈尔滨市律师工作机构设立时,国家确定编制,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
家财政拨款。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公布后,
6月,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按国务院批准的收费办法和司法部的通知执行。律师承办法律事
务收费数额由法律顾问处主任和当事人协议,法律顾问处统一收费并开具收据,不允许律师
收取任何费用。律师的收费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律师不参加诉讼程序,单就口头提供法律
服务和代写法律文书的收费;一种是包括从口头提供帮助、代写法律文书,到参加诉讼程序
的全部活动的收费。律师对办理案情复杂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收费,可以增加收取,但不得
超过原规定的一倍。律师到外地办案一日以上的,另向当事人收取住宿费和交通费。1956年
6月—1958年7月,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按上述收费标准共收费2.65万元,不足该时期国家
拨给律师业务经费的1/5。
  1979年7月律师组织恢复至1981年末,律师办理各种业务按1956年的律师收费标准执行。
1981年12月9日,司法部与财政部下发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律师于1982年1月
1日按新规定执行收费。当时市法律顾问处财务未独立,财务收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3
年市司法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工作细则》第66条规定:“法律顾问处财务受司
法局直接管理,法律顾问处的收费上缴司法局,业务费和资料费等由司法局负责”。此次律
师收费标准比1956年有所提高,律师办理业务仍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收费,并开具收据。律师
不得私自收费。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除担任法律顾问没有明确收费标准外,对其他各项业务的
收费作了具体规定。律师对因生产事故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请求抚养费、赡养费、抚
恤金的案件以及对经证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费用的事件,均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按上述
规定虽然收费有所增加,仍然弥补不了国家拨给律师业务经费的数额。1987年7月1日,市司
法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司法部、财政部1986年下发的《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若干补充
规定》,决定对市属3个法律顾问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决
定区、县(市)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办法。至1988年末按
上述规定,除平房区、呼兰县、阿城市3个律师事务所因律师业务收入不稳定,没有实行
“自收自支”外,全部实行了“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效果良好。
  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下发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
费标准》。哈尔滨市各律师事务所于同年4月1日开始执行。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承办业务的
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律师专业职务等级、委托人指定等情况,按司法部规定的
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按照律师收费办法和标准规定,律师收费由律
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并开具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律师解答法律询问可计件收费,亦可
计时收费;担任法律顾问可按年度固定收费,也可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按争议标的收
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办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可适当增加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
所规定数额的2倍;办理涉外案件比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办理异地案件除按标准收费外,
还应收取交通费、食宿费。
  从1979年7月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律师组织共收费655.78万元。其中1979—1984年收
25.89万元,1985年收34.31万元,1986年收77.73万元,1987年收87.56万元,1988年收
108.29万元,1989年收143.94万元,1990年收178.06万元,加上1956年6月至1958年7月
的收入,哈尔滨市律师收费总额达658.43万元。
  五、对外交流
  1956年2月,接待了苏联法学家巴沙温的来访。1980年6月,组织律师接待荷兰王国切尔
普大学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访华团一行22人,就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审判程序和人才培养
等问题进行了友好交流。1984年5月,接待日本青年律师访华团,就中日两国律师工作进行
了交流。7月,接待了日本东京电视台访华代表团,为在哈尔滨市拍摄反映中国法制建设的
电视片提供了协助,并回答了该团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10—12月,派出律师吴莲芬随同中
国司法代表团对澳大利亚、阿尔及利亚、阿曼等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了考察访问,
与当地著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学术交流,并参加了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的研讨会。1987年5
月,根据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接待了以大法官布鲁塞德为团长的美国比较法代表团一行77
人,与该团进行了友好的交谈与交流,并为该团旁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
件作了律师辩护方面的工作安排。同年,选派律师郭西宁出席亚洲、太平洋地区律协理事会。
1988年12月,还派出代表团赴香港考察律师工作,进行了友好的交流活动。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