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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 织
1953年6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在贯彻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过程中,在道里、东傅家、
西傅家、南岗、太平等区开始进行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同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后,哈尔滨市的人民调解组织,
经历了一个全面组建、整顿、发展、变化、巩固、完善的过程。
1954年第二季度,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根据《通则》规定,在东傅家区进行以街道办事处
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同年12月,又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进
行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试点。1955年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民字
第79号《为全面开展建立整顿街道居民组织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建立调解委员会经试点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建立;一种是按居民委员会范围建立”。同年,
哈尔滨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大型调解委员会32个,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小型调解委员会
451个,共计建立调解委员会483个,选举调解委员2909人。11月29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在王
岗、朝阳、天恒、松浦4个郊区进行以村人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试点。
1956年,随着全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于第三季度对刚刚建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
了整顿,撤销了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的小型调解委员会,建立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的大型调解委员会。截止1957年末,全市共建立街乡调解委员会85个,共有调解委员1090人。
1958年,根据司法部和黑龙江省司法厅的部署,全市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同年,
随着人民公社化的发展,实行“政社合一”和公、检、法联合办公,将原调处委员会与治安
保卫委员会合一,设立治保调处委员会。1962年上半年,治保与调解组织又实行分设,恢复
了原来的调解委员会,但在设置上大小不一,有的是以分社(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置,有
的则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从1964年上半年起,全市统一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调解
委员会。1966—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随着市、区人民法院的恢复,根据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文件精神,
全市普遍恢复了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生产大队(后改为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
调解委员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职工中的纠纷增多,全市开
始在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试建调解委员会。
1981年市司法局恢复后,哈尔滨市城、乡、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有了新的发展。从1986
年起,全市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形成了设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截止1990年12月,全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大
型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大型企事业单位设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调解办公室64个,配备调解专职干部188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大中型企
事业单位的分厂、车间和小型企事业单位设调解委员会5547个;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
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共有调解人员35235人。
二、业 务
(一)民间纠纷的发生、调解与预防
民间纠纷的发生与变化 1954—1980年,没有进行全市性的民间纠纷变化情况的统计分
析。1981—1990年,全市民间纠纷总的发展趋势是:1981—1986年,民间纠纷是逐年上升,
上升幅度为9.5—19%。1987年以后,由于加强了民间纠纷的预防工作,民间纠纷出现逐年
下降的趋势,1987—1990年,每年下降幅度分别为17.2%、13.6%、16.7%、4.1%。
1981—1990年,民间纠纷中各类纠纷所占比例是:婚姻、家庭、邻里等三类纠纷一直占民间
纠纷的前三位。1990年,各占民间纠纷总数的36%、21.4%、14.9%。婚姻纠纷虽然出现
下降趋势,但一直是占民间纠纷的第一位。婚姻纠纷发生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1986年,市司法局调查总结了八种原因,以第三者插足、草率结婚、夫权思想、解除婚约和
恋爱关系等引起的婚姻纠纷较为突出。1989年,调查总结了十种原因,以酗酒、赌博、第三
者插足、婆媳不和、喜新厌旧、中老年再婚等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较为突出。1986年以来,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债务、生产经营纠纷呈上升趋势。据1989年统计,这三类纠纷
比1988年各上升88.5%、42.4%和55.8%。
民间纠纷的调解 调解民间纠纷是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953年哈尔滨市试建和普遍
建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坚持依法、自愿和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等三项原则,采取调查研
究、说理、疏导的方法,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1954年政务院发布的《通则》第三条规定: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
宣传教育”。1953—1965年共调解民间纠纷104947件。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组织条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
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1973
年哈尔滨市重建调解组织至1990年,共调解民间纠纷439369件。
1955—1990年的36年过程中,哈尔滨市调解工作积累了一些典型经验,涌现出大批先进
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人员,党和政府给予了高度评价。1955年10月,市司法局总结推广了太
平区新乐街调解委员会的经验,这个街在1955年2—7月的半年中,调解民间纠纷209件。1958
年,在全市推广了道外区东莱街六委治保调处委员会主任杨菊的调解工作经验。196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德峰等到哈尔滨视察了道外区东莱街六委调解委员会工作。1973年重
建调解组织以来,先后总结推广了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阿城县玉泉镇荣兴
街道调解委员会、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道七委调解委员会主任洪助坤等百余个典型经验。
1974年11月9—11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在市友谊宫召开了哈尔滨市调解工作会议,交流
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验。1985年12月,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出席
了司法部召开的全国第二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该厂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哈
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道七委调解委员会主任洪助坤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1988
年7月,阿城市玉泉镇荣兴街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特别有功先进集体,
平房区新疆街道八委调解委员会委员高常华被评为全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个人二等奖。据
1982—1990年统计,全市涌现出先进调解组织1489个,先进调解员7273人。
民间纠纷的预防 1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后,哈尔滨市各级调解组织,把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简称防
激化)做为工作重点,并纳入调解工作目标管理。全市各级调解组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抓
规律,早预防,减少了民间纠纷的发生,预防了民间纠纷的激化。1987—1990年,民间纠纷
逐年下降。1981—1990年,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870件,使1608人避免了自杀、凶
杀和伤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肯定了哈尔滨市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作法,1987年,司法
部编辑的《人民调解》第六期刊载了《哈尔滨市司法局对防激化工作提出四点要求》的经验
文章。
1986年,开展了民间纠纷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和特点的调查。1987年,开展
了“四个一百起”已经激化和防止激化的典型纠纷的调查。1988年开展了“民转刑”案件和
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1989年,开展了婚姻纠纷激化情况和民间纠纷变化趋势的调查。通
过上述调查研究活动,推动了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的开展。
总结推广防激化工作经验 1987年,市司法局总结了动力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经验。
同年8月8日,市司法局在动力区召开现场会。黑龙江省司法厅编辑的《黑龙江司法简报》第
28期以《哈尔滨市动力区调解组织认真做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为题,下发全省各地进
行推广。1988年,市司法局总结了阿城市玉泉镇荣兴街调解委员会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经验,
在全市调解组织中进行推广。1989年,市司法局总结了道里、南岗、动力等区防止民间纠纷
激化经验14篇,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的哈尔滨市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交流,
市政府副市长范鹏绪、黑龙江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12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向
全省各地转发了此次会议交流的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经验。
重奖防激化有功集体和人员 1989年12月,省司法厅下发了省长邵奇惠签发的《黑龙江
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哈尔滨市司法局下发了认真贯彻执行《规
定》的通知。12月2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表彰奖励了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七委调解委员会
主任洪助坤等22名防激化有功人员。1990年,市财政局拨款3万元奖励防激化有功集体和人
员。同年8月,市司法局奖励防激化有功集体二等奖8个;个人一等奖2人,二等奖28人。
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 1990年2月,市司法局以哈司发〔1990〕27号文件向各区、
县(市)司法局和全市调解组织下发了《排查民间纠纷工作方案》。2月20日至6月20日,在
全市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中进行了民间纠纷排查工作。参加排查民间纠纷的调解组织
3306个,参加排查的工作人员12901人,共排查出纠纷重点人2904人,重点户1551户。排查
结果:全市共排查出民间纠纷27182件;民间纠纷发生数最多的区县是呼兰县,民间纠纷为
5176件,占全市民间纠纷总数的19%;民间纠纷发生率最高的市区为动力区,平均每万人口
发生纠纷11件。通过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为民间纠纷的专项治理奠定了基础。5月17日,
市司法局在南岗区召开了"排查民间纠纷南岗区现场会"。
1990年6月25日起,开展了民间纠纷专项治理工作。市司法局制定了《民间纠纷专项治
理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司法局分别制定了婚姻、家庭、邻里、债务、房屋宅基地、
生产经营、继承、赡(扶、抚)养等纠纷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了民间纠纷专项
治理工作。总结了南岗、太平、动力区司法局、动力区大庆路街道办事处、南岗区邮政街道
办事处、太平区大有坊、黎华街道办事处、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等地区和单位的民间纠纷专项
治理工作经验。南岗区邮政等街道办事处在对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过程中,聘请了省、
厅、处级离休和在职的领导干部26人担任调解委员会顾问和调解人员,黑龙江省省长邵奇惠
被选为南岗区邮政街道办事处第九居民委调解委员会委员。9月5-6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在哈
尔滨市召开了"全省民间纠纷专项治理哈尔滨现场会",推广了哈尔滨民间纠纷专项治理工作
经验。黑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范鹏绪、中共哈尔滨市委政
法办公室主任宋恒永、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侯长文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二)法制宣传与社会公德教育
根据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通则》和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1954-1980年
的26年中,全市调解组织的广大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981年市司法局重建以后,调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除继续通过调解
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外,还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与社会公德教育,并把
帮教失足青少年做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
通过调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954-1983年,全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调解不同类
型的纠纷,都向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宣传与此类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当
事人遵纪守法,化解纠纷。1981年,道里区工程街第七居民委员会一居民染上赌博恶习,影
响了夫妻和睦。1983年2月的一天,该居民借钱赌博输光,其妻一气之下将家中的全部衣物
烧毁后同孩子一起回了娘家,并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该居民因家衣物被毁、妻离子散、赌
债难还,一时感到绝望。居民委员会调解主任唐桂英闻讯及时赶到他家,宣传法制,并帮助
他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该居民认识到赌搏的危害,改掉恶习,夫妻重归于好。
针对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973年调解组织恢复以来,全市各街道,
农村调解组织,按一年春、夏、秋、冬每个季节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向居民、
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阿城市料甸满族乡烈火村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1986-1988
年发生民间纠纷124起,其中主要是争土、肥、水和婚姻家庭纠纷两大类。该村调解委员会
于1988年底农闲季节,对村民进行有关婚姻家庭法规的宣传教育;1989年初备耕季节,进行
有关土地、水利等有关法规的法制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了纠
纷的发生,1989年1-8月,该村仅发生民间纠纷两起。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973年调解组织恢复后,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每
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调解组织提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1974年12月,中共
哈尔滨市委员会副书记吕其恩和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郭步湘在哈尔滨市调解工作会议上,要
求全市调解组织大力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法
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调解组织的法制宣传任务进一步加强。1981-1983年,全市调解组织采
取会上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
务院颁布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两个决定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82
年6月,香坊区通天街十五委调解委员会主任于金荣,通过宣讲打击经济犯罪的两个决定,
使本委一名职工受到教育,主动坦白了贪污的违法犯罪行为,退回全部赃款,还检举了两个
人的贪污问题。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的决定》,哈尔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市司法局于9月15日向全市调解
组织下发了《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发动司法助理员和调解组织参加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
紧急通知〉的通知》,全市调解组织积极配合这个斗争,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有关
法规。12月,据46个街道办事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计,辖区的调解组织通过宣传,发动群
众,检举揭发刑事犯罪线索707件,督促和动员221人坦白交待了各种违法犯罪问题。道里区
兆麟街道八委调解委员会,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该委居民中有两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并配
合公安机关破获大案1起,一般案件3起。南岗区燎原街道八委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一起婚姻纠
纷中,发现男方是一个惯赌分子,经检举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刑八年。太平区三棵树大街街道
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在调解离婚纠纷中,发现男方有强奸犯罪行为,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1985年11月,全市开展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后,全市调解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向广大居民、村民和职工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
帮教失足青少年 1981-1990年,市司法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把帮教失足青少年
做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全市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向本委、本村和本单位的
失足青少年宣传有关法规,进行疏导教育。据1985-1990年统计,全市调解组织共帮教失足
青少年25119人。道里区经纬街道办事处十二委失足青少年杨某,1983年前因盗窃、打架斗
殴被公安机关拘留、收容教育。经过该委调解委员会和杨某的单位配合,开展帮教活动后,
使他痛改前非,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成为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光荣地加入了共青团,被评为
全国基建系统青年突击手。
社会公德教育 1958年起,哈尔滨市调解组织把对广大居民、村民开展社会主义道德风
尚教育做为工作任务之一。同年,全市街道调处委员会在居民群众中开展了"十好家庭"竞赛。
1959年,在居民和村民群众中制定执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教育改造轻微违法人员3155人。
1960-1962年,城、乡调解组织又组织开展了以"十好"、护青保收等内容的爱国公约评比竞
赛活动。1981年全市调解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五好家庭"、"乡规民约"、"文明村"、
"文明厂"、"文明街"(委、楼、院)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街第五居民
委员会居民甄某,过去经常酗酒,夫妻不睦,妻子回娘家并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孩子流落
街头,无人照管。1983年,该委开展"五好家庭"活动,调解委员会委员张惠敏耐心做双方当
事人及其老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这对夫妻重归于好,全家和睦相处,被评为"五好家庭"。据
1985-1990年累计,全市调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创建文明村938个,文明街(委、楼、院)
2190个,文明厂591个,五好家庭710345户。
(三)人民调解工作外事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有些外国法学界人士来
哈尔滨市考察中国群众性的人民调解工作。1987年5月22日,美国比较法代表团一行77人来
哈尔滨市访问期间,考察了人民调解工作。哈尔滨市司法局负责人向该代表团介绍了哈尔滨
市人民调解工作概况,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道七委调解委员会主任洪助坤、太平区新一街
道十二委调解委员会主任张令兰向代表团介绍了调解工作经验。代表团对哈尔滨市人民调解
工作给予了很高评价。1988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安排,美国驻沈阳领事
馆签证领事吴锡麟先生携助理林玫女士,于5月4日走访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街道办事处司
法助理员吕淑英和部分居民委调解委员,考察了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市司法局和动力区人民
政府的负责人会见了美国客人,吴锡麟先生对考察结果感到满意。
三、管 理
(一)管理机构
1954年《通则》公布至1959年原市司法局撤销前,市司法局第一科负责对全市人民调解
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法院无专门管理机构,由民事庭审判人员负责,通过分片包干、
就地办案、吸收调解人员担任陪审员等方法,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1959-1966年,人
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由市、区两级法院负责。1961年,市中级法院设司法行政处,负责管
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1966-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
态。1973-1980年,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继续由市、区两级法院负责,市中级法院设司法行
政处,区法院无专门管理机构。1981年,市司法局重建,设基层工作处,做为全市人民调解
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1984年,全市各区组建司法局,区、县(市)司法局设调解或基层科
(股)。1982年,市编委、人事局下达司法助理员编制后,各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负责
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大型企事业单位设调解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调解
委员会的管理。
(二)组织建设
1954年《通则》公布后,基层政府和调解工作管理部门,把整顿健全调解组织做为一项
经常性的工作。1955-1966年,全市调解组织的设置、名称几经更易,先后整顿6次,直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市、区法院恢复后,全市调解组织建设恢复
正常。1981年重建市司法局至1990年,整顿、健全调解组织形成了经常化,坚持每年整顿一
次。经过整顿,按司法部提出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的要求,一、二类调解组
织逐年增加,不发挥作用、有名无实的三类调解组织逐年下降。1985年统计,全市三类调解
组织占调解组织总数的10.4%,1989年下降到0.8%。
(三)业务建设
培训 1958年,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司法局和区法院加强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初步
意见》中提出"区法院每两个月普遍进行一次政策法令讲座,讲课材料由市司法局编写"。
1959年,采取审判员分片包干,定期培训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方法。道外区法院采取每个季度组
织一次全区调解主任培训、帮助调解复杂纠纷、组织参加旁听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帮助总结
推广经验、召开现场会、解答法律方面问题等方法,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1981年市司法
局恢复和1984年区司法局建立后,坚持每年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1986-1990年,把培训工
作纳入目标管理。据1982-1990年统计,市、区、县(市)司法局采取集中办班、以会代训、
举办人民调解和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共培训调解人员548343人次。从1983年起,市司法局
编印《哈尔滨人民调解》刊物,截至1990年共编辑了6期。同时,组织基层订阅司法部编辑
的《人民调解》和黑龙江省司法厅编辑的《黑龙江调解》。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了广大
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调解工作质量,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逐年提高。1985年全市民
间纠纷调解成功率为88.9%,1987年提高到92%,1990年提高到95%。
经验交流 1954年组建调解组织以来,原市司法局,市、区人民法院虽已把调解工作经
验交流做为提高调解人员业务能力的方法之一,但坚持的不够经常。1981-1990年,市司法
局把经验交流做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了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除指导各区、县(市)司
法局每年都召开各种类型的经验交流会外,市司法局每年都召开全市性的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或现场会。1989年先后召开了"全市工企单位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道里区现场会"、"全市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经验交流会",交流推广了典型经验24篇。
市、区、县(市)司法局在坚持调解工作经验交流外,1986-1990年,还加强了人民调解工
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工作,5年中撰写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调查报告和理论
研讨文章,被省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会议、报刊采用公开发表的51篇。
(四)制度建设
1955年,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方案》中第七项提出建立调解登
记、加强指导和监督的制度。1958年,市司法局转发《道外区法院对街道调处委员会的联系
及业务指导方法》第二项中,提出建立调解人员值班或轮职、分片包干、登记、统计、工作
联系、会议和总结报告等制度。1974年,市委副书记吕其恩在《全市调解工作会议上的总结》
中提出,市、区法院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1974-1980年,
市、区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的文件中,都提出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工作汇报、
业务学习等制度。1981年,市司法局重建后,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建
立健全了纠纷登记、回访、例会、学习、汇报、评比等制度。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等大中型企
业还建立了调解工作责任制、承包制、信息反馈制、文明服务公约等制度,建立了14本调解
工作薄册,实现了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1986年起,市司
法局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目标管理,从此调解组织的各项制度更加完善。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电机厂、锅炉厂、轴承厂、车辆厂等大型企业把调解工作纳入企业综合
治理或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管理之中,并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完成目标好的给予奖励,完
不成规定项目的,按规定的评比分值扣发奖金。
(五)总结表彰
总结表彰会议 1955-1972年,全市司法系统或政法系统召开综合性表彰会议有时包括
表彰调解组织和人员。1959年5月,道外区东莱街道办事处六委调解委员会主任杨菊出席了
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被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1973年重建人民调解组织
后,1974、1975、1977、1978、1979、1980年,市中级法院先后5次召开全市性的调解工作
总结表彰会议,1次综合性表彰会议。1981年市司法局重建后,总结表彰工作形成了经常化、
制度化,做到了一年一度总结表彰工作。1981-1990年,除1985年度市司法局将总结表彰会
议经费下拨各区、县司法局,由各区、县分别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外,先后9次召开全市性的
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其中1981-1984年的4次是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1986-
1990年的5次是以市司法局的名义表彰的。市委、市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十分重视,1982年12
月召开的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兼中共哈尔滨市委第二书记王钊、
市长王化成、黑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徐悦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克平、赵尚朴、副市长
鲁波、秦月芳等领导出席会议。这次会议是哈尔滨市人民调解工作历史上,省、市领导出席
调解工作专业会议最多的一次会议。市司法局主办的《哈尔滨司法》第九期发了专刊。
学先进活动 1973年,全市调解组织恢复重建以来,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组织发动全
市调解人员开展学先进活动。1974-1990年,历年召开的总结表彰大会,都下发向先进学习
的《倡议书》、《给全市调解人员一封信》、《表彰决定》和典型先进事迹材料,号召全市
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向先进学习。1978年,市中级法院制定了《东莱公社六委式调解委员会
标准》、《杨菊式调解主任(干部)标准》,在全市人民调解组织中开展学东莱六委、学杨
菊活动。1986年10月28日,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向优秀共产党员、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工作
者王淑兰同志学习的通知》,号召全市调解人员学习10月16日《哈尔滨日报》一版发表的
《留得馨香在人间》的通讯,这篇通讯介绍了道外区东莱街道办事处第一居民委员会主任兼
调解委员会主任王淑兰的事迹。1986年9月14日,王淑兰病逝,他在逝世前两天的一个晚上,
还在调解居民间的家庭纠纷至翌日凌晨一时,王淑兰的事迹在全市调解人员中产生了很大反
响。1987年1月,司法部办的刊物《人民调解》刊载了向王淑兰同志学习的通知。1988年8月
起,在全市调解组织开展了向全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集体--阿城市玉泉镇荣兴街调解委
员会学习活动,推动了全市调解组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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