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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司法行政》
 
 
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六章 人民调解与乡镇法律服务
 
 
第三节 司法助理员
 
 
  一、设 置
  1977年7月,市中级法院和道外区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8月,在道外区东莱公社、大方
里公社进行设置兼职司法助理员的试点。9月,中共道外区委批转了《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
法院关于城乡公社普遍建立专兼职司法助理员的请示报告》。10月,道外区19个公社全部配
备了兼职司法助理员。11月29日,市中级法院在道外区召开司法助理员、调解工作现场会,
推广了道外区设置司法助理员的经验。据1977年12月末统计,全市96个公社中已有73个公社
设置了兼职司法助理员。1978年1月,中共哈尔滨市委《批转市中级法院党委关于司法助理
员、调解工作现场会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推动了全市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的配备
工作。截止1978年末,全市城乡各公社全部配齐了兼职司法助理员。
  1981年1月,全市的司法助理员移交市司法局管理。根据1980年12月国务院国发〔1980〕
306号文件、1981年6月中共中央中发〔1981〕21号文件、1981年11月司法部下发的《司法
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市司法局进行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工作。1982年在道里、南岗、太
平区12个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1984年市郊区公社改建乡镇政府后,配备专职司
法助理员10人。1985年1月8日和1988年6月16日,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先后两次下达司法助
理员编制,使全市88个街道办事处和62个乡镇政府,全部有了司法助理员的专项编制。截止
1990年末,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配备司法助理员147人。
   二、业 务
  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977—1984年主要是加强本辖区调解委员会的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和业务建设。1985年起根据司法部提出的各地调解委员会要达到“四落实”的要求,
全市各地司法助理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与民政部门协调、配合,
把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四落实”做为工作重点,截止1986年末,全市有名无实的三类调解委
员会已下降到3%,至此,全市各调解委员会基本上达到“四落实”。全市司法助理员除加
强对调解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外,并亲自参加调解疑难民间纠纷。1985—1990年,共调解疑
难民间纠纷46002件。
  法制宣传教育 1981年,根据《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结合党和国
家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颁布的有关法规,并通过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具体事例,向纠纷当
事人和广大居民、村民进行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教育。1983年9月,市司法局转发黑龙江
省司法厅《关于发动司法助理员参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后,全市司法助理
员采取口头宣讲、板报、专栏、宣传橱窗等形式,向调解人员和广大群众宣传严厉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意义、目的、方针、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据
1983年末统计,进行宣传教育837场次,受教育群众202686人次。1985年,哈尔滨市全民普
及法律常识教育开始后,全市各街道、乡镇的司法助理员担负了向本辖区的广大居民、村民
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任务。1990年,在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了依法治街、治乡
活动。
  管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根据1987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
定》第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由司法助
理(司法办公室)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普遍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和试建17个街道法律服
务所,司法助理员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通过加强法律服务所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
制度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使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更加巩固,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不
断提高。每年都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1988—1989年两年中被评为哈尔滨市法律服务工作先
进集体标兵的有香坊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呼兰县双井乡法律服务所等5个所,评为先进
集体的有道里区新发镇法律服务所等11个所,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标兵的有呼兰县利民镇司法
助理员冯力(兼法律服务所主任)等7人。1989年2月22日,道里区新发镇司法助理员徐友林、
郭志远等3人被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黑龙江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8月,太平区三棵
树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徐洪业,参加了司法部在邯郸市召开的全国乡镇(街道)法律服务
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经验。
  1977年以来,全市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除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外,还参与街道、乡镇
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帮教失足青少年、建设文明街(委、楼、院)、文明村、开展“五好
家庭”等活动。1989—1990年,在市、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了对本辖
区劳改释放、劳动教养解除人员的调查摸底和接茬帮教工作。
  三、管 理
  双重管理 1977—1983年,对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尚未实行双重管
理,由乡镇、街道党委负责管理,市、区两级法院负责业务指导。1984年,各区建立司法局
后,区、县(市)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党委、街道办事处工委,对司法助理员实行双重管理。
1989年12月7日,市委组织部和市司法局党组联合下发《关于对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实行
双重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区、县(市)司法局协助乡(镇)党委和街工委管理乡(镇)、
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对司法助理员调动、任免、考核、奖惩均实行双重管理。
  业务指导 1977—1983年,市、区法院通过就地办案、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司法
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1984年以后,市、区、县(市)司法局,通过每月一次例会、不定期
召开经验交流会、举办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对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1986年起,对司法
助理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1985—1990年,市、区、县(市)司法局培训司法助理员910人
次。
  表彰奖励 1978年以来,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在表彰奖励调解组织、调解人
员的同时,对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司法助理员进行表彰奖励。1980—1989年,
先后6次在全市司法助理员中树立调解工作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标兵32人次。动力区大庆路街
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吕淑英,1978—1990年先后12次被评为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的管理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先进工作者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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