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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材工业》
 
 
第五篇 管  理
 
 
第五章 供销管理
 
 
第二节 物资管理
 
 
  哈尔滨解放后,建材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用的主要原料,基本是由各企业自行解决,即由
企业的供销部门负责采购、运输、验收、保管、核算、发放。生产用煤,以及工厂维修、更
新改造基本建设等方面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地平建筑材料,初期由企业自已负责解决。
1953年后,国家开始对企业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等主要物资实行统配管理,逐步
实行计划供应。
  1958年后,国家物资管理体制实行以地区为主,采取地区平衡、条块包干和地区间调入
调出的分配方式。
  60年代初,为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国家恢复以中央
各部门条条管理为主的物资供应体制。为加强物资管理,国家成立了国家物资局,负责全面
的物资供应与管理。
  1960年6月,根据国家加强物资工作的要求,哈尔滨市成立了物资局。哈尔滨市物资局
负责包括哈尔滨市建筑材料工业企业在内的市属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统配,以及部管
主要物资的分配和调拨。
  1978年秋,市建材局成立了供销处。供销处对内负责供应局属企业所需的计划内的国拨
物资,对外负责全市基建、人防、防汛等工程所需的砖、瓦、砂、石、灰等地平建筑材料的
衔接、调拨、采购与销售。除此,对计划内调拨不足的钢材、木材等国拨物资,采取以物易
物、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方式解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开放、搞活政策指导下,国家物资工作突破了生产资料不
是商品的观念,在物资供应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3年,国家实行了平价与议价的双轨
价格,这为解决物资缺口问题开辟了一条新路。
  1985年后,国家不再扩大统配物资品种和平价供应范围,并逐步形成生产资料市场体系,
向物资商品化发展。至1990年,哈市建材工业企业所需的物资,除由市建材局供销处组织货
源供应外,大部分物资已由企业在市场上自行解决。
  物资计划管理 1978年,市建材局设立供销处后,局属企业所需的国拨生产原材料均由
供销处进行一级管理。供销处为加强生产物资的有效管理,实行“四统一”的计划分配方式,
即统一编制物资需求计划;统一向市计委、省计委、省建材局及国家建材局申报;按计划分
配的物资统一组织订货;对下拨物资统一平衡调拨。
  物资分配是以企业物资申报计划为依据,经审核后,突出重点和急需,并保证按品种、
材质、规格与数量到位。缺口部分,供销处协助企业自筹。
  市建材局供销处对下属企业物资管理工作采取经济、行政、政治思想工作等方法与手段,
进行宏观管理与监控,即在重点抓物资供应的同时,抓物资进厂后的使用与分配。计划内的
原材料,实行专料专用制度,企业要按原计划使用,不得自行变相外销,制定原材料耗用定
额。对节约利废企业予以表彰与奖励;对宽打窄用、大材小用、优质劣用超耗企业予以批评。
  1983年,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扩大了自主权。市建材局供销处对局属企业的物资
管理工作作了相应的改革。供销处改变过去行政干预的物资供应计划管理方式为服务式的协
调指导。
  仓储管理 仓储管理为物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仓库是储存原材料的场所,
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及较完整的制度。物资进厂后,经检质核对,办理入库手续,实行分库分
类、分排设架办法。入库物资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库容与码放整齐,帐、物、卡
一致。物资的发放、外拨均履行严格的批准、结帐、出库手续。
  “文化大革命”时期,仓储管理制度被冲击、破坏,仓库管理混乱。
  1979年,国家建材局、黑龙江省建材局和省、市政府分别下发了清仓查库、建章建制的
有关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市建材局在局属企业中进行了清仓查库工作。相继建立健全仓储
管理制度,学习与推广大庆的规格化、系列化、堆码“五五化”和“四号定位”仓库管理法。
  1980年,为提高仓库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市建材局多次举办仓库保管员、统计员、管
理干部的专业培训班。实行企业物资供销定额制度。同时,建立了物资验收、保管存放、检
斤付料、记录卡片等项仓库管理制度。
  1983年,市建材局供销处向局属企业提出“四四”仓库管理要求。即“四化”(五五化、
规格化、系列化、商店化)、“四定”(定库号、定架号、定座号、定位号)、“四无”
(无灰尘、无杂草、无帐外物资、无白条子出库和残次品规格混放)、“四相符”(帐、物、
卡、存相符)。
  1985年,在推行“四四”仓库管理要求的同时,市建材局系统开展了“红旗库”竞赛活
动。至年末,在20个参赛单位中,有12个单位被评为“红旗库”。至1990年末,市建材局所
属企业的仓储管理,已基本达到了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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