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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材工业》
 
 
第五篇 管  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
 
 
  建材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待转固定基金、更新改造
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
  建材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市财政局领导,市建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的两
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央、省、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方针、
政策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建筑材料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只是认真执行这些方针、政策和
具体方法。
  1951年下半年开始,建材企业根据中财委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产的
决定》,在各企业进行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登记工作,并按照1951年6月底的人民币价
格重新进行了估价,1952年末完成。
  1978年,各企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
具体规定》,建材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一半留给企业,其余20%上交国家财政,
30%上交地方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1979年下半年,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行业执行分类折旧率。折旧基金的70%归
企业支配,30%归主管部门调剂使用。80年代初,各企业根据《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
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精神,
对固定资产及其分类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及折旧率进行了确
定,折旧基金全部归还企业支配。从1983年1月起,提取的折旧基金按15%计征能源重点建
设基金,从1989年1月起按10%计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折旧基金要求专户存储,按规定的
用途使用,当挖潜、革新、改造费用不足时,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折旧费和利润留
成资金归还。企业在保证固定资产正常完好的前提下,有权将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
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等合理地结合起来,用于挖替、革新、改造和参加企业流动资金
周转。
  1990年,国家对建材行业给予政策扶持,建材企业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用税前利
润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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