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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材工业》
 
 
第五篇 管  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节 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的管理是从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着手的,其重点是对定额流动资金
的管理,即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的管理。
  1951年6月,按照中财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了重新登记,并按当时的
生产任务核定了流动资金数额,资金由国家拨给。
  1953年按着哈市地方工业局制定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科负责实行统收统支。
财政集中在企业实行统一调拨、归口分级管理。
  “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冲击,流动资金管理也受到
一定影响。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即企
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
金贷款分为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等。
  1981—1990年的10年间,流动资金管理发生了较大变化。1983年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原材
料供应由统购改为自购,建材产品由统销改为自销,这些变化,使企业一时难以适应,造成
流动资金占用加大,银行贷款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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