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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房产》
 
 
房屋使用管理
 
 
【向集体所有制单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
 
 
    自1984年起,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用地,已按规定收费。但近年来,一些全民所有制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第三产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不仅造成了土地使用上的不合理,而且给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市政府于1987年2月批转了市房地局关于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的报告。这个文件规定:凡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经营执照的)集体所有制的各类产业单位占用土地,从1987年1月1日起,一律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地单位要在1987年3月底以前,将房屋座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面积、批准开业时间等情况,分别报其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处(局)。用地边界不清的,由房地主管部门现地丈量确定。用地单位必须按期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否则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城市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仍按哈政发[1984]1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土地使用性质,确定每平方米每月收费标准为:商业、服务业用地5分;工业和仓库用地4分,文教、卫生、办公部门用地3分。(张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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