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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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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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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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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哈尔滨市实施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的实际出发,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作为缴存比例。资金归业主所有,为业主设立维修资金专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决策,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为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顺利实施,哈尔滨市组建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全年归集维修资金6 450万元,实现了当年立法、当年组建机构、当年资金收缴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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