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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审计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转发黑龙江省审计局、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
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开展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计的通知》,决定
对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实行审计监督。《通知》规定:“不经审计机关审计同意,建设银行不
予付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986年,哈尔滨市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为5700万元,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安排61个项
目,投资5418.8万元。哈尔滨市审计局重点审计15个项目,投资3094万元,占已安排投资
的57.1%。经审计查出有问题项目4个,不合理资金95万元。哈尔滨市总工会新建3000平方
米办公楼,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100万元。1986年计划安排投资50万元,全部是挪
用工会经费结余。哈尔滨市商业委员会第二建筑公司职工住宅楼属在建工程,1986年计划安
排投资5万元,没有资金来源,是采取预售商品房办法解决的。南岗区政府新建1500平方米
幼儿园工程,总投资60万元,1986年计划安排投资10万元,先是挪用区动迁办的动迁费5万
元,后又向区直属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摊派7万元。哈尔滨市运输公司集装箱中转站扩建工程,
1985年从哈尔滨化学纤维厂集体商店借入30万元作为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存入建设银行,并获
准1986年基本建设计划。
对这些问题,审计决定:对资金来源不正当的3个单位,建议市计划委员会调减投资计
划;对资金不落实的哈尔滨市运输公司集装箱中转站扩建项目,责成这个单位在年末前用提
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
这项审计在1986年7月召开的7个省市审计工作会议上作为经验介绍,受到审计署的重视。
1987年,审计署把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计列为全国必审项目。这年,国家计委下达给哈
尔滨市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为9500万元,市计委安排94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8808万元。
经审计,查出有问题项目23个,不合理资金3188万元,占已列入计划投资的36.2%。其中: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不正当的有445万元,哈尔滨化工总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4个单位用
银行贷款331万元,市交通局、哈尔滨绝缘材料厂等单位用更新改造资金114万元作为自筹资
金来源;哈尔滨化工五厂、毛织厂、自来水公司等17个单位,资金缺口达2743万元;市计委
下批阿城继电器厂宿舍翻建计划比实际拆除面积大近10倍。
对此,审计意见与建议:对哈尔滨绝缘材料厂、重型机器厂自筹资金来源不当,予以调
减计划;对资金不落实的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牵头,与建设银行、财政和主管部门研究落实
大的项目所需资金,对确不能落实资金的项目,该停的停,该缓的缓,或调减年度投资计划,
新建项目则予撤销;对计划留有缺口的项目,建议计委在下半年调整计划时填平补齐;对翻
建项目要按实际拆除面积下批计划,控制投资继续膨胀的趋势。
1988年,国家计委下达给哈尔滨市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8500万元,市计委安排71个项
目,投资计划为7301.5万元。计划下达后实施审计的项目64个,投资额6046.5万元,占计
划的82.81%。经审计发现,自筹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不落实,计划本身有缺口,以及以翻建
名义搞基本建设,仍然是基本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此,除建议市计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计划外,应按照哈尔滨市的市情和各单位的能力安排基本建设计划。
1988年以前,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计都是事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大多已既成事实,
难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哈尔滨市审计局与市财政局、计委、建设银行共同协商,联合发
出《关于审批自筹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从此,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事中审计变为事前
审计,即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前,对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以保
证基本建设计划的全面落实。
1989年,全市有48个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事前审计,自筹资金4477万元。经审计批准
合理投资3917.55万元,压缩资金来源不合理或资金不落实559.5万元,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7000平方米。
与此同时,还对自筹资金购置商品房及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审计。
经审计批准合理资金4421万元,压缩不合理及不落实资金238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购置商
品房11项,审计资金1255万元,批复合理购房资金1108万元,削减不落实、不合理资金147
万元;审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44项,申报年度投资4079万元,经审计批准合理资金2958万元,
削减不合理、不落实资金1121万元;审查地方预算安排计划8项,投资1467万元,由于资金
不落实只报2个项目,批准投资355万元,削减投资11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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