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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审计》
 
 
第一篇 国家审计
 
 
第三章 基本建设审计
 
 
第五节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1988年初,根据哈尔滨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
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公
司市属国营预算内建筑安装企业分别与主管部门签订1988—1990年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指标
包括:包干上缴所得税、利润、固定资产增值、工程质量、工程合同履约率、安全生产频率
等。
  1989年1—2月,通过对这4户建筑安装企业1988年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发现这4户企业虽
然完成了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但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经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注
意的问题。1.承包合同有的条款不够明确。利润考核指标与企业完成包干上缴所得税应实
现的利润指标不一致,没有把利润指标的调整因素和固定资产增值指标计算基础等规定清楚。
2.承包合同有的条款规定不合理。合同规定一个承包工程为一个交工日期,实际是按每一
个独立的单项工程交工。3.承包合同有的条款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企业超额完成包干所得
税部分与财政分成的比例及超收退库给企业部分的分配比例的规定,与现行规定有差别。
4. 基层单位管理混乱,年末不认真进行盘点,甚至以此来调整利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漏洞很大,往来帐款不及时清理,大量流动资金被长期占用,有4户企业应收工程款高达
4799.7万元,超过企业流动资金3倍以上。5.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比较严重,有4户企业的违
纪资金达158.1万元。
  审计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或提出审计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已按规定作了
审计处理,作到该调帐的调帐,该收缴的违纪资金全额上缴。对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建议
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现行规定对承包合同进行调整、补充,使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加完
善、准确和合理。对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及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认真做好1989年度的财产清点工作,不能走过场,以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对建
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议企业确定专人清理回收,并呼吁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办法,
帮助企业回收工程款。
  1990年,对市属4户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继续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经审计核实,这4户
企业均未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1989年承包指标,同时还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哈尔滨市第
一建筑工程公司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就中止执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未
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已离任,并且时过半年也未重新签订1990年度承包合同。2.有4户企
业仍然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违纪资金达88万元。3.企业管理环节有的不衔接,工程结
算收入和实际成本没有全部反映在决算期,工程结算总额与财务部门应作的收入口径不一致,
分包工程、二包工程界限划分不清,影响企业收入的正确性,不利于控制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支出。4.企业实行内部承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核算,致使一部分材料成为帐外物资。
  对此,建议主管部门尽快与第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1990年度承包经营合同,指导
帮助企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尽快扭亏为盈。同时,对未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调离承包
人的责任者要提出严厉批评,以后要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要切实加
强管理,迅速改变“以包代管”的做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与核算,减少违
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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